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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指南:申报条件、流程与优惠政策详解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5/9/1     浏览次数:    
黄石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需经 “企业向县级农业农村局申请→县级审核把关→市级专家评审→局长办公会议审核→官网公示 5 个工作日→发文授牌” 流程,认定有效期三年,每两年原则上认定一次,可根据实际开展新增认定。但不少企业在准备申报材料时,常因对 “企业简介(500 字)、发展情况介绍(1000 字)的撰写要点”“生产基地产权证明或合同要求”“科技成果、商标等证明材料的整理规范” 不明确影响进度,我们为您提供全流程指引与材料准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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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黄石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培育壮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含电商)、休闲农业、农业相关服务等涉农企业,在经营规模、经济效益和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参与新申报及参与监测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标准
(一)企业类型。在黄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含电商)、休闲农业、农业相关服务等涉农企业。
(二)主营业务占比。企业主营农产品年销售收入(交易额)或涉农主营业务年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70%以上。
(三)企业规模
1.生产型企业:企业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企业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2.加工型企业: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3.流通(含电商)型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农产品电商类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
4.休闲农业型企业:企业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5.农业相关服务型企业: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负债。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企业产权清晰,资产结构合理。
(五)企业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200户以上(包括直接带动和间接带动)。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执行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并获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及产品认证;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质量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第六条申报材料
(一)黄石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
(二)企业简介(500字左右);
(三)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1000字左右);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相关会计报表由会计事务所盖骑缝章,或在每页盖章;
(六)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的企业信用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无市场监管违法违规行为证明、税务部门查询的纳税信用等级;
(七)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
(八)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证明材料;
(九)县级(含)以上农业农村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证明材料;
(十)能反映企业实力和产品质量的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名牌产品、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证明材料,企业以及法人获得的荣誉称号。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
(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正式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三章认定
第八条认定程序
(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评审,提出候选名单,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核。
(二)审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名单在黄石市农业农村局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并授牌。
第九条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原则上每两年认定一次,为吸纳更多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加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行列,根据全市龙头企业发展实际要求,可在当年开展一次新增认定。认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经认定公布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优先享有市级优惠政策的扶持,并享有被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资格,享有中央和省级其他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运行监测
第十一条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优保劣汰。
第十二条实行一年一次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每年1月20日前填报上一年度《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企业逾期1次未报者,将对该企业及所在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2次逾期不报者,将直接取消该企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实行三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第一次监测是在企业被认定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开始的第四个年份。
第十四条监测材料、程序及认定分别参考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十五条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农业农村局审定后,取消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1.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或经营不善已破产、被兼并的;
2.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环保事故,存在坑农害农和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监测,或不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4.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5.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或其他登记事项的,应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以及企业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是否发生变动的说明等材料,向黄石市农业农村局报备。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制定的《黄石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黄农产发〔20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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