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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中心新颁发!武汉市各区技术创新中心申报条件程序和考核补助好处、管理暂行办法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5/9/4     浏览次数:    
新颁发!武汉市各区技术创新中心申报条件程序和考核补助好处、管理暂行办法!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青山区、洪山区、东西湖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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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动武汉科教人才优势转化为创新发展优势,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根据科技部、湖北省关于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市技术创新中心”)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是开展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带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的创新与服务平台,是市科技创新平台序列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争创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后备军。

第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遵循“统筹规划、规范运行、开放协同”的原则,实行“政府引导、择优认定、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服务于我市“965”现代产业体系发展,围绕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统筹布局建设。原则上,相同或相近细分产业(技术)领域只认定1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武汉市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局”)负责市技术创新中心的规划布局、统筹管理和绩效考核,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制度。

(二)批准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更名、撤销等重大事项。

(三)指导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四)组织开展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情况年度报告和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市技术创新中心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培育建设、审核推荐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辖区内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培育建设工作,择优推荐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市技术创新中心。

(二)对辖区内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三)配合市科技创新局组织辖区内市技术创新中心开展年度报告、绩效考核等工作。

(四)配合市科技创新局指导辖区内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做好联系服务工作。

第七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单位履行建设和运行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一)建立健全市技术创新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二)为市技术创新中心的持续运行提供人员、经费、场地、设备等保障。

(三)按要求报送年度报告,配合做好绩效考核。

(四)承担市技术创新中心安全保密、科技伦理和科研诚信等工作的管理主体责任。

(五)向市科技创新局报告市技术创新中心有关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根据需要,采取自上而下布局和自愿申报并行的方式开展建设,保持适度规模。

第九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独立法人单位建设。鼓励企业与具有技术优势的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共建。

第十条 申请认定市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具有行业公认的技术研发优势,有广泛联合产业链上下游和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创新合作网络的条件和能力。

(二)依托单位有较好的建设基础和稳定的资金来源。

1.以企业为依托单位的,其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2亿元(未来产业可以适当放宽),且研发经费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未来产业可以适当放宽)。在所申报技术领域累计获得的相关知识产权(指有效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下同)数量不少于10项,或近三年获得数量不少于5项。近三年作为技术输出方为本领域企业提供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服务项目数量不少于5项。

2.以高校、科研院所为依托单位的,在所申报技术领域,近三年与企业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数量不少于10项,或承接企业研发项目收入累计不少于500万元,且获得知识产权数量不少于10项。

(三)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多元主体联合共建的,需明确其中一家作为牵头依托单位,并与其他共建单位签订了共建协议。

(四)依托单位近一年在相关技术领域的研发活动中,未发生被区级及以上相关管理部门追责问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等情形。

(五)拟建设的市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开展技术试验、技术服务所需的空间、仪器、设备等基础条件,其中研发(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2.在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不包含临时人员),其中中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人数占研发人员的比例不低于40%。中心主要负责人(主任或总经理)具有丰富的科研、管理经验,并获得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3.在运营服务、技术研发、知识产权等方面建有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创新局结合产业发展技术创新需求和现有科技创新平台领域分布,发布申报通知。

(二)单位申报。依托单位向所在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三)审核推荐。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向市科技创新局提交推荐名单。

(四)评审论证。市科技创新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五)公示认定。市科技创新局结合评审论证结果,经集体决策后,对市技术创新中心拟认定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下达认定通知。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运行体制,鼓励逐步向独立法人实体过渡。

第十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健全科技研发、交流合作、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管委会、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总经理)负责制,主任(总经理)由依托单位相关全职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建立年度报告制度,经所在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创新局备案。年度报告应包括上一年度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确需变更名称、调整研究方向或依托单位的,应提交书面报告,经所在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科技创新局批准。市技术创新中心如出现注销依托单位、调整共建单位、变更办公地址等情形的,需向所在区科技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后,报市科技创新局备案。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后,市科技创新局实施定期绩效考核、动态管理,绩效考核一般以3年为一个周期。

第十八条 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市技术创新中心在考核期内的建设运行、开展重大技术研发攻关、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项目、获得知识产权、产出标志性成果、科技资源共享、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开展协同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带动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工作成效。

第十九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考核的流程如下: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创新局发布绩效考核通知。

(二)单位申报。市技术创新中心按要求提交绩效考核材料。

(三)初审推荐。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绩效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向市科技创新局进行推荐。

(四)专家评审。市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

(五)集体决策。绩效考核结果经市科技创新局集体决策、公示7天无异议后印发。

第二十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对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技术创新中心,给予30万元后补贴支持;对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且纳入研发和科技推广服务业规上库的市技术创新中心,给予50万元后补贴支持,并优先推荐创建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

第二十一条 对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技术创新中心,市科技创新局会同所在区科技管理部门指导进行整改,整改期限1年。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1.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且未通过整改的;

2.连续2年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经催告后仍逾期不报的;

3.发生被区级及以上相关管理部门追责问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

4.在认定、运行、绩效考核等环节有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的;

5.依托单位不能保障市技术创新中心正常运行的;

6.依托单位自愿提出撤销市技术创新中心的;

7.其它严重不符合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要求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武汉市XX技术创新中心”。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武汉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工作指引(试行)》(武科函〔2023〕9号)及相应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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