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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各市州“湖北精品”动态申报要求职责时间流程、退出机制管理办法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5/9/8     浏览次数:    
湖北省各市州“湖北精品”动态申报要求职责时间流程、退出机制管理办法整理如下,武汉市、黄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阳市、鄂州市、荆门市、孝感市、荆州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神农架林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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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北精品”动态管理,持续维护“湖北精品”的品牌形象和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湖北精品”认定管理办法》《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获得“湖北精品”认定的产品、服务和工程及市场主体进行日常监管、动态抽查和退出。

第三条 “湖北精品”动态管理坚持客观、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成立“湖北精品”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统筹“湖北精品”动态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湖北精品”认定委员会履行以下动态管理统筹职责:

(一)建立“湖北精品”动态管理机制,明确动态管理要求;

(二)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湖北精品”动态抽查,审议发布年度动态管理报告;

(三)协调落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各方对“湖北精品”的监督意见;

(四)研究解决“湖北精品”动态管理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以下动态管理职责:

(一)对获得“湖北精品”认定的产品、服务和工程及市场主体依法开展日常监管;

(二)对涉及“湖北精品”的投诉、举报开展调查、处理;

(三)将相关监管信息通报认定委员会;

(四)配合认定委员会做好“湖北精品”动态管理;

第七条 “湖北精品”市场主体应接受动态管理,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湖北精品”动态管理要求,加强自身管理,组织开展自我检查;

(二)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社会各方的监督;

(三)对自查和相关部门检查、社会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获得“湖北精品”认定的产品、服务和工程及市场主体进行监督。

第三章 动态管理的实施

第九条 获得“湖北精品”认定的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认定委员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认定委员会基于收到的年度自查报告,每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获得“湖北精品”认定的产品、服务和工程及市场主体开展一次动态抽查。动态抽查以资料检查为主,根据需要可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条 年度自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市场主体是否持续符合湖北精品认定条件;

(二)获认定的产品、服务和工程是否持续符合“湖北精品”认定标准;

(三)是否发生质量、安全、环保事故;

(四)是否存在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权威媒体曝光及消费者举报或反映问题等情况;

(五)“湖北精品”标识使用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湖北精品”市场主体报送的年度自查报告进行初审,出具审查意见,连同市场主体年度自查报告一并报送认定委员会。

第十二条 认定委员会根据需要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获得“湖北精品”认定的市场主体开展现场核查,通过审核年度自查报告、听取汇报、实地考察、检测监测、资料查验等多种方式,检查生产、经营、质量管控等情况,形成核查意见。

第十三条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将获得“湖北精品”认定的产品列入当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抽样、检验检测、异议处理、结果处理等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湖北精品”认定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获“湖北精品”认定的服务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认定委员会对动态管理结果进行综合汇总,形成“湖北精品”年度动态管理报告。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获“湖北精品”认定的市场主体存在不涉及质量问题、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问题时,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湖北精品”认定的市场主体发生以下严重问题时,由认定委员会撤销认定,相关市场主体应立即停止使用“湖北精品”标识,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湖北精品”,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提交虚假年度自查报告或佐证材料;

(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连续两次不合格,受到行政处罚;服务质量评价连续两次不合格;

(三)对市场监督管理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现的一般问题未按期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

(四)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落实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五)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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