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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认定指南!合肥市劳动模范和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条件材料和好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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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劳动模范
【合肥市劳动模范申报条件】
(1)参加评选市级劳动模范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 件:
①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 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②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
③具有优秀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奋发进取, 开拓创新,甘于奉献,在群众中享有良好的声誉。
(2)市级劳动模范的具体评选条件, 由评选工作领导机 构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和不同时期的特点制定。
【合肥市劳动模范申报材料】
《合肥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名单及简明情况汇 总表》《合肥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申报对象所 在单位的民主推荐材料、公示材料、公示无异议报告,推荐单 位的公示照片、公示无异议报告及征求意见材料等。
【合肥市劳动模范申报好处与荣誉价值】
劳动模范依法享受下列奖励和待遇:
(一)一次性物质奖励。被评为市级劳动模范的,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具体标准由市评选办公室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其所在单位可以参照国家、省和市当届一次性物质奖励标准,给予劳动模范不少于同比的配套奖励,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二)春节慰问金。所有健在并保持荣誉的全国劳动模范、部分生活困难的省级劳动模范和市级低收入劳动模范每年享受春节慰问金。其中全国和省级低收入劳动模范划定标准及春节慰问金标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市级低收入劳动模范划定标准由市总工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春节慰问金标准由市总工会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
(三)生活困难补助金。低收入劳动模范每年享受一定标准的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市总工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已享受全国和省生活困难补助金的不重复享受。
(四)特殊困难帮扶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发放特殊困难帮扶金。全国和省级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金标准,由市总工会根据上级每年下达的通知及下拨的资金额度综合确定;市级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金标准由市总工会制定。
1.因病因残或者生活不能自理,医保范围内自付医疗费数额较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因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患重病,医保范围内自付医疗费数额较大,以及本人失业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因遭受意外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4.去世的劳动模范家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
(五)其他待遇。
1.健康体检。按照市委保健委员会干部健康体检的项目和标准,由市总工会组织对劳动模范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身体健康体检,已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年度健康体检的除外,相关经费由市财政解决。
2.疗休养。基层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劳动模范参加疗休养,所需经费由工会经费解决。疗休养时间不占用劳动模范本人休假天数。
3.不满七十周岁的劳动模范每年享受一定数额的公共交通充值补贴。
因各种原因未落实待遇的劳动模范,市级劳动模范由市总工会查实后的次月起享受相关待遇,全国和省级劳动模范由上级工会查实确认后的次月起享受相关待遇。
建立劳动模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劳动模范出现工作变动、违纪处分、突发困难、遭遇灾祸、重大疾病、去世等重大情况变化时,基层工会组织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工会组织,并逐级上报至市总工会。
比照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按照谁评选、谁负责的原则,由被表彰人员单位工会负责采集、审核、填写信息资料,逐级上报至市总工会。
在职劳动模范关系随劳动模范工会会员关系进行转移,由所在单位工会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书面上报至市总工会,市总工会应当开具劳动模范关系转移介绍信。
劳动模范退休后,由原单位管理并落实相关待遇;关系确需转入街道、社区的,由原单位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书面上报市总工会,经市总工会批准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各级工会和劳动模范关系转出单位,应当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关系转移的衔接工作。
调出本市工作的劳动模范,从调出次月起,不再享受本市劳动模范相关待遇。
调入本市工作的劳动模范,应当提供原劳动模范关系所在地市级以上总工会开具的劳动模范关系转移介绍信、劳动模范荣誉证书、奖章以及劳动模范档案资料,经市总工会审核后,享受本市劳动模范相关待遇。
新闻、出版、文化等单位和其他群团组织,应当做好劳动模范先进思想、先进事迹和高尚情操的宣传工作。
市级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一)以弄虚作假手段获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
(二)非法离境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伪造主要事迹或者剽窃他人劳动成果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受到开除或者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的;
(六)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市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撤销,应当由所在单位和其上一级劳动模范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报告,并逐级上报至原表彰单位批准。
批准撤销荣誉称号的,应当收回荣誉证书、奖章,并终止享受劳动模范相关待遇;比照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出现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终止享受劳动模范待遇。
【合肥市劳动模范政策来源】
《合肥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办法》(政府令2019 第 205 号)
2.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条件】
(1) 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①企业类型。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休闲旅游、农产品电子商务 为主业的企业。企业经营的产品中农产品经营额原则上须占企 业经营总额的 70%以上;
②企业规模。农产品生产型和农业休闲旅游带动型龙头企 业规模:总资产 500 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 1000 万元以上;
农产品加工或流通型龙头企业规模:总资产 1000 万元以上,
固定资产 500 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 2000 万元以上;农产品 批发市场型企业规模:总资产 5000 万元以上, 固定资产 2000 万元以上,年交易(经销)额 3 亿元以上;农产品电子商务型 龙头企业规模:总资产 1000 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 1 亿元以 上;
③企业效益。企业连续两年生产经营正常,总资产报酬率 原则上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④企业信用。企业应守法经营,照章纳税,讲诚信,不拖 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金。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 2 年内没有 不良信用记录;
⑤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企业应通过订单、合同、合作、股 份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 300 户以上,特种养殖企业可适当降低要求;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 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企业在自建基地、订单基地直接采购 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 70%以上;
⑥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应有自主的注册商标和品牌。在 本市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 力处于领先水平;
⑦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 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三年内在 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食用类农产品已获得绿色食
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的,相关生产经营主体 及产品必须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
⑧企业的生产和管理。企业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 度。企业的生产经营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 理标准体系,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⑨农产品批发市场设施完善,建立电子监控系统,应当设 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进行抽查检测;
⑩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 产品销售收入之比达到60%以上,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
体、 自建基地或省级以上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的农产品 占所销售农产品总量的比例达到 70%以上,带动农户数量 1000 户以上;
(2)符合第(1)条第 1、2、3、4、5、6、7、8 款要求的 农产品生产型、农业休闲旅游带动型、农产品加工型和农产品 流通型企业可以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符合第(1)条第 1、2、 3、4、5、8、9 款要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型企业可以申报市级 龙头企业;符合第(1)条第 1、2、3、4、5、10 款要求的农 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可以申报市级龙头企业。
【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材料】
(1)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通知要求提供 有关申报材料。
①填写《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②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资产与效益情 况;
④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 产设施租赁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⑤产品质量、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农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 机食品证书或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复印件;
---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 证等复印件;
---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
---商标注册证或工商部门受理商标注册有关手续复印 件;
---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以上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2)以下证明材料由企业出具告知承诺函、各县(市、 区、开发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核查汇总上报:
①企业资信情况;
②企业纳税情况;
③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
④企业带动农户增收情况;
⑤企业不拖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金情况;
⑥企业环保达标情况。
【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时对申报企业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充分征求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税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意见,按规定以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名义正式行文向市农产办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在各县(市、区、开发区)的中央、省和市属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申报。
【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程序】
1.市农产办按照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推荐上报的市级龙头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2.市农产办组织市农产委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按照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现场查验和集体讨论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市农产办汇总考核组评审意见,经公示无异议,报市农产委审定后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监测、好处与价值】
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对市级龙头企业实行 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做到可进可出。
实行市级龙头企业运营信息统计年报制度。 市级龙头企业应该在每年1月15日前登录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工作平台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企业规模、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年报表认真审核提交报市农产办。企业所填报数据将作为市级龙头企业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实行市级龙头企业两年一次的监测评审制度, 具体办法是:
1.由市农产办发出监测评审通知。
2.被监测的市级龙头企业按第八条要求,将监测评审材料报送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
3.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被监测市级龙头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意见,正式行文报市农产办。
4.市农产办对审核意见汇总后报请市农产委审定。
5.经市农产委审定监测合格的市级龙头企业,将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产委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政策来源】
《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 法》(合农产办〔201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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