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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业务条件材料和申请程序、跨区域预审服务
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稿梳理,内容包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业务条件材料和申请程序、跨区域预审服务,合肥保护中心面向合肥市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与生物医药产业领域(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产业调整)的专利申请开展预审服务,支持高质量专利申请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通道。蜀山区、包河区、庐阳区、瑶海区、政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滨湖新区、新站区、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双凤经开区各地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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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支撑科技和产业创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预审行为,促进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精准服务备案主体名单和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的精准匹配,根据《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77号)和《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管理办法》(国知办发保字〔2023〕 49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保护中心面向合肥市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与生物医药产业领域(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产业调整)的专利申请开展预审服务,支持高质量专利申请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通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经合肥保护中心遴选审核通过,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通过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在合肥保护中心完成登记审核,接受备案主体委托办理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之前,由合肥保护中心对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的预先审查服务。
第五条 专利申请预审服务遵循“公平公益,主体自愿,优质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不影响专利申请人的相关权益,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合肥保护中心专利预审管理相关工作,积极配合合肥保护中心开展的业务培训、调研座谈、成效反馈等工作。
第二章 企事业单位备案
第七条 合肥保护中心接收企事业单位的备案申请,并建立备案档案。
第八条 申请备案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在合肥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主要生产、研发或经营范围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合肥保护中心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产业领域相符,并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相应的研发经费投入;
(三)具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团队,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创新实力强、专利质量好、专利工作诚信度高;
(五)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至少拥有一件由备案主体始终作为第一申请人的有效已授权发明专利,特殊情况应提交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六)三年内无专利不诚信行为。
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院士团队等国家重大科技战略力量,安徽省省级科技领军企业、头部高等院校、安徽省省级科研平台等省级战略科技力量(以下简称“精准服务重点备案主体”)不受本条第(二)项规定的限制。
第九条 申请备案的企事业单位,应在合肥保护中心智能化管理服务平台 (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注册,并提交加盖公章的以下材料:
(一)《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企事业单位专利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
(二)《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申请承诺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五)合肥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三人以上研发人员介绍及社保证明复印件、至少一件备案主体始终作为第一申请人的有效已授权发明证明、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复印件等材料,特殊情况应提交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第十条 合肥保护中心初步审核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合肥保护中心将定期公布完成备案复核的申请主体名单。备案复核合格后,方可向合肥保护中心提交专利预审申请。
第十一条 已备案主体(须作为第一申请人)与未备案企事业单位作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提出预审服务申请的,需提交相应说明材料,包括共同研发证明等。
第十二条 备案主体应保证单位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代理委托关系等信息的准确性。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名称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办理专利申请预审相关业务前,向合肥保护中心提交变更后的《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企事业单位专利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等材料,由合肥保护中心审核。
(二)联系人等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备案主体应及时在合肥保护中心服务平台?完成信息更新。信息变更审核合格后或信息更新完成后,方可提交专利预审申请。
第三章 代理机构登记
第十三条 备案主体备案主体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预审相关业务,应当委托信用信誉好、业务水平高、履行行业自律责任到位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预审相关业务。接受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向合肥保护中心登记,且被列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公布的“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申请登记,应在合肥保护中心服务平台提交登记材料,经合肥保护中心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以下登记材料:
(一)《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代理机构登记申请表》;
(二)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申请承诺书;
(三)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代理机构状态及历年年检合格(一年内成立的机构除外)页面截图;
(五)合肥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合肥保护中心积极引导推动代理机构申请纳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公布的“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无特殊情由,合肥保护中心不再接受“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之外的代理机构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应保证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代码、代理人姓名、执业证号、联系人等信息的准确性。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第四章 跨区域预审服务
第十八条 合肥保护中心开通安徽省内跨区域专利预审服务,合肥市辖区外的安徽省内“精准服务重点备案主体”如有与合肥市专利预审产业领域相符的专利预审需求,可在合肥保护中心完成备案后提交专利预审申请,备案的申请途径和需提交的材料同第九条。
第十九条 合肥保护中心受理跨区域专利预审服务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年度预审受理总量的5%。
第五章 预审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条 备案主体应建立专利申请内部遴选机制,聚焦技术更新速度快的领域的发明创造,择优筛选高质量专利申请提交专利预审请求。
第二十一条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研究型主体应增强高质量发展意识,提升专利挖掘、筛选和布局能力,建立完善专利评价体系和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合肥保护中心建立预审成效跟踪评价机制,对通过预审获得授权专利的审查周期、维持年限、实施转化、获奖评优情况,以及对地方经济贡献等进行数据统计和成效评估,并作为等级评定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合肥保护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要求,对专利预审申请形式缺陷、明显实质性缺陷、规范性进行预审,排除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预审请求,并将线索共享至安徽省知识产权局等相关单位,并上报至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四条 合肥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违反预审服务相关规范事项和承诺的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采取提醒、暂停服务、取消资格等方式维护预审工作秩序。
第二十五条 合肥保护中心对连续一年未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备案主体暂停提供预审服务,对连续两年未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放弃资格的、信息复核不合格的、已注销或注册地转移至合肥以外的备案主体(“精准服务重点备案主体”除外),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后取消备案。取消备案的企事业单位如有专利申请预审需求,可重新提交备案申请。
第二十六条 合肥保护中心对连续两年未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放弃资格的、或已不属于“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的代理机构,取消登记资格。
第二十七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在专利预审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预审不通过并予以提醒:
(一)违背专利预审承诺书中承诺的;
(二)专利预审申请的技术方案与申请人实际经营范围、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
(三)专利预审申请的技术方案已发表论文且未告知的;
(四)专利预审申请撰写质量低、形式问题过多的;
(五)采用发明内容和具体实施方式简单照抄权利要求的“三位一体”撰写方式的;
(六)专利预审申请存在特征琐碎纷杂、简单功能复杂化,引入大量与发明贡献无特定关联的非必要技术特征、原理、公式等导致权利要求冗长的;
(七)权利要求过分堆砌现有技术、或者编造公式以规避检索的;
(八)未按照预审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及时提交与本申请技术方案密切相关证明材料的;
(九)答复预审意见时,擅自对独立权利要求、说明书主体部分的有效组分、数据等主要技术特征进行变更/修改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配合电话讨论、面谈、实地调研等审查工作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专利预审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在正式申请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
(一)专利正式申请文本与合肥保护中心预审合格的专利预审申请文本不一致的;
(二)在收到合肥保护中心预审合格结论后,无正当理由长时间(原则上不得超三个工作日)未进行正式申请的;
(三)经预审通过后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阶段, 因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明人姓名、发明人身份证号、专利代理总委托书编号、专利代理机构代码、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号等信息填写错误,导致初审阶段发出补正通知书;
(四)经预审通过快速授权的发明专利,自授权公告日起两年内失效的;
(五)其他不规范行为导致无法进入快速审查通道或加快标记被取消的。
第二十九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暂停专利预审服务三到六个月:
(一)因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的任一项规定,经首次提醒后,再次出现的;
(二)专利预审申请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创新活动为基础的;
(三)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认定或者通报为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既不申诉也不主动撤回的;
(四)一年内有1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五)按照提交的备案或登记申请表无法联系到本人的;
(六)在专利审查过程中进行著录项目变更的;
(七)其他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第三十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暂停专利预审服务六个月以上:
(一)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受理量5件及以上,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50%的(预审不合格比例=预审不通过量/受理量*100%,下同);
(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
(三)其他采用隐瞒、欺骗、虚构等行为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暂停期满后,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可书面申请恢复专利申请预审服务。
第三十一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资格,且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备案或登记申请,并共享至安徽省知识产权局等相关单位::
(一)严重违背专利预审承诺书中承诺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三)已暂停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一次,再次违反专利申请预审服务规范事项;
(四)一年内专利预审申请量5件及以上,不合格比例超过70%的;
(五)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的专利预审申请进入快速审查通道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六)授权专利转让,未向合肥保护中心提交报备材料或报备理由不充分,一年内此类情况发生2件及以上的;
(七)代理机构存在“包授权”“有特殊途径”等承诺专利审查结果误导公众、扰乱预审秩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八)代理机构冒用、借用他人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产生后果的;
(九)代理机构出租、出借代理资质产生后果的;
(十)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
(十一)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十二)其他严重扰乱专利申请预审工作秩序的。
第三十二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处于暂停期或自取消资格之日起,合肥保护中心不再接受其新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
第三十三条 合肥保护中心对专利预审申请作出不予受理或预审不通过结论的,或对备案主体、代理机构作出处理的,以书面或电子形式通知。
第三十四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形式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合肥保护中心按照备案主体的资质信誉、创新能力、知识产权成果、专利预审申请质量、成果转化运用成效等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合肥保护中心按照代理机构的注册地、资质信誉、代理行为、代理质量以及专利预审代理质量等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合肥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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