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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各地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申报架构机制与激励资助、要求实施意见
四川省各地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申报架构机制与激励资助、要求实施意见,详情如下,成都市、自贡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眉山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雅安市、巴中市、资阳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需要咨询了解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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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密围绕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和医药健康产业发展需求,以满足人民健康需要和解决阻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关键问题为导向,建立符合行业特点和市场规律的转化工作体系,持续提升全省医学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能力,加快培育卫生健康新质生产力,进一步夯实转化主体责任,完善工作组织架构,激发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推动一批创新药械成果加速进入实际应用和实现产品上市,推广一批满足基层需求的先进适宜卫生技术,为促进全省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健康四川”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适用于我省从事医疗卫生科研活动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中央单位在川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参照执行。
(二)本意见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利用医疗卫生机构的物质技术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三)本意见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科研人员开展创新药物和疫苗、中医药、医疗器械和诊断试剂、医院制剂、预防和临床诊治新技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数字诊疗、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等技术与产品的应用开发、临床试验、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活动。医疗卫生机构科研人员涵盖从事药学、诊断、治疗、护理、预防、保健、中医药、管理和信息等工作的各类科技成果研发、转化与服务人员。
三、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组织架构
(一)医疗卫生机构是本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善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强化科研、人事、财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协同联动,建立科技成果管理、使用、处置的程序与规则,加强科技资源的有效统筹,健全知识产权运营和保护机制,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成果披露、收益分配制度,落实知识产权运营、保护、成果管理、医学伦理等工作的责任主体。
(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成果转化部门或工作岗位,负责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的流程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合同管理和法律事务等工作。
(三)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市场化运作方式,独立设立或与企业、行业协会联合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委托第三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协助开展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估评价、知识产权运营、合规风控、技术投融资、供需对接、交易谈判、项目孵化等技术转移服务。
四、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一)扩大科技成果处置自主权
医疗卫生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取消科技成果备案管理程序;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医疗卫生机构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可通过签署委托授权书、赋权转化风险责任承诺书等方式,赋予完成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决定权和自主权。
(二)规范科技成果定价
健全医疗卫生机构的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估评价体系,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分为科研价值评估和市场价值评估,科研价值评估遵循同行评议原则,市场价值评估遵循以市场导向为原则。医疗卫生机构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鼓励在技术交易市场或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公示相关交易信息。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从市场分析、技术水平、法律风险、医学评估等维度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确定协议价格或挂牌底价。鼓励成果受让方在科技成果转化阶段,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市场前景、市场风险、投资回报等方面的产业化评估。
(三)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新模式
充分赋予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权,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区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台账管理,完善科技成果资产确认、分割确权、使用和处置等管理方式。医疗卫生机构制定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清产核资及退出的决策程序,明确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职责和监管机制。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其减持、划转、转让、退出、减值及破产清算等处置,区别于有形的国有资产管理方式,由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决定,不审批、不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
五、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一)扩大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权
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包括以知识产权入股形成的国有股权收益)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不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国库。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支出,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也不作为社保缴纳基数。
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收益,按不同方式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通过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允许从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10%资金作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基金,用于支持原创科技成果的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孵化和转化,其中提取不低于3%的比例,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转化服务专职人员奖励和人才培养。通过单位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5年,每年可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
(二)规范担任正职人员的持股奖励
对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含内设机构)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依规探索开展科技成果持股改革。对正职领导给予股权奖励的,需在本单位进行公示,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任职期间不得进行股权交易。
(三)赋予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对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单位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赋予医疗卫生机构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支持成果所有权单位与成果完成人之间,通过约定权属比例的方式,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分割确权,赋予医疗卫生机构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成果所有权单位与成果完成人约定不进行分割确权的,成果所有权单位可赋予医疗卫生机构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对于接受各类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非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特别是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可赋予医疗卫生机构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四)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评价激励机制
医疗卫生机构将临床试验和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科研人员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岗位和薪酬管理、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的人员,合理制定相关人才专业技术能力评定标准。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产出重大经济效益的人员可优先考虑职称评审推荐,可按规定参加相应的正高或副高级职称评审,评审通过的可以竞聘相应正高或副高级岗位。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科研人员交流,支持本单位科研人员按规定以在岗兼职、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等方式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获得报酬或奖励。
(五)扩大横向项目经费使用自主权
医疗卫生机构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视为科技成果转化行为,相关资产处置事项由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决定,不审批、不备案。支持医疗卫生机构探索科研人员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以现金出资方式,入股或成立经所在单位批准同意、与所在单位共享成果转化收益、产权清晰的科技型企业,以“技术入股+现金入股”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于医疗卫生机构科研人员用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转化的,可与所在单位约定一定收益分配比例,并向科研人员倾斜。
六、推进产学研医融合创新转化
(一)支持医研企协同创新
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行业学会/协会等创新主体共筑产学研用对接平台、共享科技平台和创新资源、共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合作研发,健全收益共享机制,推动多领域,跨行业协同创新。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重大科研项目,支持纳入生物制造重大科技专项、医药健康产业链科技攻关范围。动员医疗卫生科技人员和高层次专家深入基层一线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技攻关、成果推广等技术服务,解决医疗健康产业技术创新和卫生健康领域现实需求。
(二)支持开展科技成果协同转化
鼓励产学研医共建概念验证及中试平台,围绕核心技术和高价值科技成果,实施技术开发、产品验证、市场应用研究等概念验证活动,验证特定技术的商业潜力,提出科研成果商业化的方向和建议,减少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支持开展创新医疗器械融合应用试点、优势医疗机构临床科研成果转化对接等特色品牌活动,促进医疗卫生行业各类技术市场要素的互通与合作。对技术成熟度高、市场潜力大、临床需求迫切的重大科研成果,按规定纳入“双向揭榜挂帅”、“从10到100”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专项债遴选范围。鼓励医疗卫生机构聘请具有创新创业或投资经历的企业家、投资人、科技人才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三)支持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加强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对科技成果转化成临床新技术、新产品的,按规定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评审,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独立建设或参与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等载体,并依托这些载体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控量提质,将牵头/参与省内外医药产品临床试验和开展临床防治新技术推广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的重要内容。优化创新药、创新医疗器械、临床急需药品等入院流程,鼓励本省医疗机构采购经认定的首台(套)产品。
七、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科技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医学(疗)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科卫协同”重要议事日程,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和政策协同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医疗卫生机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跟踪指导,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偏差,及时予以解决和纠正。税务部门依法落实好国家现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税费优惠政策。
(二)鼓励担当作为
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公开交易或协议定价成交并进行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科研人员在勤勉尽职前提下,在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中出现的过错,以纠正为主,对符合容错免责的情形和条件的,按照规定不进行责任追究。
(三)加强宣传引导
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宣传力度,主动收集、总结、报送及宣传科技成果转化成功案例、典型经验、创新模式、先进人物,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医学科技成果转化,激发医疗卫生机构科研人员创新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促进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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