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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17市州绿色制造:绿色工厂、工业园区、供应链申报条件流程和认定奖补奖励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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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17市州绿色制造:绿色工厂、工业园区、供应链申报条件要求
市(州)、县(市、区)经信部门应将本地区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制定培育计划,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要求,鼓励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完善绿色制造基础条件。
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二)符合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相关标准要求。
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二)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三)符合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相关标准要求。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
(二)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三)符合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三款相关标准要求。
湖北省17市州绿色制造:绿色工厂、工业园区、供应链申报流程
纳入年度培育计划的创建单位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编写评价报告后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市(州)经信部门进行自愿申报。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对所出具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取自评价方式的,申报单位对自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三方评价报告或自评价报告流程和模板按《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市(州)经信部门依据收到的申报资料进行资料审核、现场核实及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对符合有关评价要求的进行公示及认定,发布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推荐申报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的原则上应先纳入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已认定的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同一类别)不重复推荐申报,符合条件的可推荐申报国家层面绿色制造名单。
对申报省、国家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的单位,市(州)经信部门应在资料初审把关、现场核实及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出具推荐意见,于每年5月中旬前按要求向省经信厅汇总报送本地区推荐单位的申报资料,通过平台逐级审核上报。
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市(州)经信部门推荐上报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按省级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确定年度省级公示名单,并在省经信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并予以公告。
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创建评价按对应国家标准执行:
(一)绿色工厂依据工信部定期发布的绿色工厂创建的标准清单(详见工信部网站),已纳入清单的行业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不在清单范围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进行评价。工业重点领域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的工厂。
(二)绿色工业园区依据本细则规定的《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进行评价。推荐的园区应为省级以上且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工业园区。
(三)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依据工信部定期发布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的行业指标体系(详见工信部网站)。已发布行业指标体系的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未发布的行业依据本细则规定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进行评价。推荐的企业原则上应为省级及以上层面绿色工厂,优先推荐汽车、机械、电子、纺织、通信制造等行业企业。
(四)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等绿色制造名单认定要求按相关标准对申报材料审核符合评价标准要求且评分应在85分及以上。市级经信部门可参考上述标准,也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适当调整要求,确定市层面绿色制造创建评价要求。
国家层面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业园区创建申报推荐按照《暂行办法》及工信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省经信厅根据国家绿色制造名单申报推荐具体要求,从湖北省绿色制造名单单位中择优推荐参加国家层面评选。
湖北省17市州绿色制造:绿色工厂、工业园区、供应链申报认定奖补奖励
省级《推动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若干措施)
对达到国家级绿色工厂标准的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武汉市
市级(2021年发布,有效期5年)
对实施技术改造后获批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 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 首次获批或者复核获批国家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 融合、工业互联网、制造业“ 双创” 、绿色工厂等国家试点示范的 项目(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批国家、省 级“ 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咸宁市
市级(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对首次获批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节水型企业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对首次获批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节水型企业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
鄂州市
市级(2022年发布,有效期2年)
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及国家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绿色工厂等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最高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黄冈市
市级(自2022年12月11日起实施,暂定执行期3年)
对被认定为省级绿色工厂企业,给予2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奖励。
荆门市
市级(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对成功创建省级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省级技术创新示范、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及省级绿色工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随州市
市级(2023年发布)
对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绿色工厂试点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对象的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市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襄阳市
市级(终止时间:2025-12-26)
对首次获评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绿色工厂、技术创新试点示范及国家级其他类型试点示范的企业(申报主体),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宜昌市
市级(2022年发布)
制造业单项冠军及国家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绿色工厂、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国家制造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试点示范企业(单位)奖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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