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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数据企业新规定!安徽省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和各市申报条件程序、补助好处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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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数据企业新规定!安徽省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和申报条件程序、补助好处汇集整理,详情如下,合肥市以及阜阳市、六安市、安庆市、池州市、亳州市、宿州市、马鞍山市、黄山市、宣城市、淮北市、淮南市、蚌埠市、铜陵市、芜湖市、滁州市各地需要咨询了解数据企业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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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数据发展和安全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培育我省数据领域有影响力的上市公司、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壮大我省数据产业,打造我省数字经济竞争优势,规范我省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安徽省数据企业,是指在安徽省内依法设立,主要从事数据相关处理活动的数据资源、数据技术、数据服务、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基础设施企业等,并按照本细则认定的企业(以下统称数据企业)。

第三条  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突出企业主体,坚持公平公正,实施动态管理,推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融合发展。

数据企业认定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统筹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管理服务等工作。

(一)组织开展安徽省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公示数据企业认定情况,核发数据企业证书;

(二)受理和处理对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的相关投诉、申诉、举报;

(三)指导、服务数据企业发展,为数据企业提供政策解读、要素支撑、场景对接、宣传推广等服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之一:

(一)为行业或者跨行业发展提供具有一定质量和规模行业性数据集、数据产品的数据资源企业;

(二)从事数据采集汇聚、计算存储、流通交易、开发利用等相关技术研发推广、设备制造的数据技术企业;

(三)从事数据标注或者为数据流通交易提供业务咨询、业务撮合、合规服务、金融服务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数据服务企业;

(四)以数据赋能产业发展、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及全域数字化转型、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价值的数据应用企业;

(五)研发或者提供智能化数据安全产品、数据可信流通技术的数据安全企业;

(六)面向数据安全可信交换、高效流通利用,提供一体化算力、公有云、低代码平台、可信数据空间等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及服务解决方案的数据基础设施企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在安徽省,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具备从事有关数据处理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或者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数据资源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应当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还应通过合法合规途径拥有一定的数据资源量,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原始数据规模文本类不低于5TB;

2.图形图像类不低于5TB;

3.视频类不低于100TB;

4.音频类总时长不低于10万小时。

(五)除数据资源企业外,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本细则第五条第(二)项中从事相关设备制造的数据技术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应当不少于2000万元。营收大于2000万元(含)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营收大于5000万元(含)小于1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营收大于1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

2.其他类型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应当不少于1000万元。营收大于1000万元(含)小于2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营收大于2000万元(含)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营收大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

在数据领域获得国家或者省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被国家数据局评为典型案例或者在国家数据局组织的大赛中牵头参与并获得奖项的企业,从事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本条第(四)、(五)项的规定。

本细则所列的数据企业培育认定条件,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可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数据企业认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开展:

(一)企业申报。企业对照本细则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照申报要求,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从事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数据相关业务情况介绍,数据产权登记、数据交易、资产入表、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等情况介绍,知识产权情况介绍;

2.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部门审计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上一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数据资源企业应当提供企业数据资源量及数据目录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其他类型企业应当提供上一会计年度数据业务收入证明材料(含数据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的明细表及相应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5.企业信用查询材料。

企业按照最符合企业发展方向自主选择分类类型,其他业务可以兼顾,数据业务收入占比可以累计。

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基础上,经企业和个人授权,申请认定材料可以通过数据共享及企业承诺等方式提供,减少申报材料,具体范围由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在组织申报时明确。

县(市、区)级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将企业申请认定材料统一上报市级数据资源管理部门。

(二)市级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市级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将审核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上报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三)专家评审。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成立专家组,由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审查认定。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对数据企业进行审查认定。认定结果应当在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公示有异议并经核查无问题的,由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颁发《安徽省数据企业证书》。公示有异议且经查证属实的,取消认定资格。

第八条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每年组织一次数据企业认定。通过认定的数据企业,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后可以重新申请认定。企业不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者重新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其数据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九条  涉密企业申请认定的,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本细则组织认定。

第四章  培育措施

第十条  对数据企业给予下列培育扶持措施:

(一)纳入数据企业培育库,推荐纳入上市(挂牌)后备资源管理,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二)鼓励支持数据企业参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促进政企数据对接融合,开展数据交易流通等;

(三)遴选推荐列入全省数据创新案例库,并择优推荐至国家数据局,多渠道宣传推广,开展场景对接,推荐参加相关峰会活动、“数据要素×”场景创新应用对接活动等,支持数据企业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推荐数据产品试用场景;

(四)在政策解读、产学研合作、人才培训、路演咨询等方面加强对数据企业的指导服务,推荐数据企业与基金、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接融资;

(五)支持数据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各类数据试点示范项目;

(六)鼓励有条件的市围绕降低中小企业治数用数成本,开展数据券、算法劵和算力券发放等政策试点;

(七)其他不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支持政策。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加强对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监督,对已认定的数据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企业申报或者经营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数据企业资格,并予以公示,三年内不得申报数据企业。

(一)在申报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严重安全、质量事故或者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发生群体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偷税漏税或者上报虚假数据、信息等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上报企业经营信息的;

(六)存在其他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数据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或者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调整时,应当自发生调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进行书面报备。调整后仍符合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调整后不符合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数据企业资格。未按规定报备的,一经发现,限期要求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取消数据企业资格。

已通过认定的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后可以按照本细则申请认定数据企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级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工作人员对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确保培育认定工作廉洁、规范、公正。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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