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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潇湘人才计划”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支持项目申报条件程序和补贴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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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强市战略,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一批高层次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根据《湖南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支持计划实施办法》(湘人才发〔2020〕7号)《永州市市级人才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永人才办发〔2024〕3号)《永州市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区域科技创新高地若干措施》(永玫办发〔2025〕2号)文件精神,实施永州市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支持项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系“潇湘人才计划”子项目,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科技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共同参与组织实施,旨在充分发挥企业创新创业主体作用,科学组织,合理布局,培养和造就一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产业前景好的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项目评选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项目每年支持不超过10个团队。已入选省,市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支持计划的不重复支持。
第五条 申报对象为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优势产业领域,能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引领和带动作用的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1.团队带头人必须是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技术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能力,拥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以上学位或者是企业核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企业的主导技术或产品直接相关的发明专利,在发明人排位中排名前3位);为市内外引进人才的,须已全职来永工作1年以上。
2.团队创新能力较突出,团队带头人或其核心成员近五年获得过省部级三等奖(排名前3位)科技奖励或创新创业大赛省级优秀奖以上,或承担过省级以上科技项目;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所研发的技术或产品为企业主导产品且具有较强的市场潜力和竞争力。
3.团队拥有至少5名相对稳定的核心成员,团队成员间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在科研机构或重大项目中合作2年以上,原则上40%的核心成员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其中至少3名以上成员全职在依托企业工作。
4.团队依托企业成立时间须2年以上;企业近2年年研发投入(R&D)占当年销售收入平均达到3%以上;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成长性,并依法纳税。
第六条 遴选程序
1.申报推荐。团队由依托企业负责向县市区科技部门申报,县市区科技部门初步审查,联合财政部门,将申报对象呈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向市科技局推荐。
2.审查评选。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通过路演比赛或专家评审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团队进行综合评审,评选出现场考察对象。
3.实地考察。市科技局统筹协调,组成考察组对通过审查评选的团队进行实地考察,形成拟资助团队项目名单。
4.公示审定。市科技局将拟资助团队项目名单在本局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入选团队的支持周期为两年,具体支持措施为:
1.项目带动。支持入选团队申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和省级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鼓励和优先支持入选团队牵头申报国家和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引导和支持入选团队牵头组建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合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专项资助。支持期内给予入选团队资助最高15万元/个。
3.推介宣传。积极推介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大力宣传团队的重大创新成果和突出贡献,积极营造创新创业团队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八条 给予入选团队的资助经费分两期拨付。入选团队确定后,市科技局与团队及团队依托企业签订《永州市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支持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团队所在地科技部门商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拨付第一期资助经费10万元/个。
第九条入选团队支持期满后,市科技局统筹协调,组织绩效评价,根据入选团队《任务书》完成情况出具评价报告。团队所在地科技部门商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拨付绩效评价合格的第二期资助经费5万元/个。
第十条 经费使用。经费使用坚持科学安排、突出重点、合理配置、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企业的团队建设、人才培养、技术攻关、产品开发、成果转化等,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
第十一条 经费管理与监督
1.入选团队要根据《任务书》的要求,使用好专项经费,支持期满后须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2.入选团队依托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中提取管理费,确保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支持期满后负责组织综合考核和项目验收。
4.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的行为,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收回已拨付资助资金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在入选团队支持期内,由市科技局进行绩效评价。
1.目标管理。入选团队及其依托企业应在《任务书》中明确团队的总体工作计划、绩效目标及相应的评价指标,并把计划任务书落实情况作为绩效评价和经费资助的主要依据,工作及绩效目标主要包括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科研项目与平台建设、科研成果及成果转化、资金使用等方面。
2.定期报告。当发生团队带头人变动等重要事项时,依托企业要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由市科技局审查后提出是否终止资助的处理意见。
3.绩效评价。进行届满绩效评价,评价主要依据是任务书中的工作及绩效目标,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届满绩效评价工作在支持期满后3个月内完成,企业可提前申请届满绩效评价,届满绩效评价为“不合格”的,取消团队称号,停止经费资助,并视情况追缴经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由受益财政负担,市辖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市、区两级财政分级负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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