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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各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补贴和认定流程、绩效管理、好处管理办法征求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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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各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补贴和认定流程、绩效管理、好处管理办法征求稿整理,详情如下,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三台县、盐亭县、梓潼县、平武县、北川羌族自治县、江油市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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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绵阳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绵阳市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绵阳工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绵阳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推动重点产业建圈强链、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实施管理。

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负责编制年度重点工作计划,会同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方案;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和审核,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履行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专项考核;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绵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和下达专项资金及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或对绩效自评结果开展抽查;会同市经信局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开展专项资金的财会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推荐、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拨付专项资金,并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监控和开展绩效自评。各县(市、区)、园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自评。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资金的依法合规使用管理;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负责提出项目的绩效目标,对项目绩效进行自评。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推动重点产业建圈强链,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重点支持方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产业链群发展。支持重点产业强链延链补链、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特色专业园区建设、公共服务体系构建等,促进重点产业建圈强链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建设。

(二)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支持智改数转生态体系构建,包括但不限于支持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持智改数转服务商等;支持产业高端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大力发展服务型制造,全面提升产业能级水平。

(三)产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支持产业技术研究和开发、创新产品研发、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等;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持续提升生产效率。

(四)企业梯次培育。支持链主企业打造拳头产品,提升核心生产力,提高生产效益;支持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支持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五)产业发展运行保障。重点支持重大工业发展规划编制、产业发展课题研究与分析、工业项目监督管理、工业企业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补助等。

(六)国家、省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地方配套安排资金的事项。

(七)落实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重点工作以及落实有关政策等。

每年重点支持方向可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结合我市工业发展实际,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不得擅自

扩大使用范围。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一)项目法。按照“竞争立项、择优扶持”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申报,项目所在地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并经过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后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项目补助资金有统一标准的,按标准测算;无统一标准的,支持标准应在项目资金申报前或申报指南下达时予以明确。

(二)据实据效法。依据政策规定的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计算确定补助对象实际需求并据实予以补助,或依据政府购买需求或项目绩效目标、实施效果或实际贡献进行补助。采取据实据效法安排的资金,由市经信局收集专项资金补助对象、项目效果等相关基础数据,主要根据整体推进效果、分类分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三)市委、市政府同意的事项,按相关要求进行办理。

第五章 资金申报及评审

第九条采用项目法和据实据效法分配的资金实行申报制。市经信局根据国省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绵阳市工业发展以及新型工业化实际需要,编制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申报指南需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重点、支持方式、申报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对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县(市、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经审核、评估、择优、汇总后推荐上报市经信局。

第十一条市经信局根据各地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情况,拟定项目评审计划,组织专家答辩评审、现场核查,根据当年预算资金安排拟定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由市经信局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按规定及相关程序向社会公示拟支持项目(涉密项目除外),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和支持建议方案由市经信局按照《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领域重要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绵府办发〔2023〕26 号)《绵阳市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绵府发〔2024〕1号)》等相关规定公示公开。

第十三条已获得国家、省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或市级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第六章 资金拨付及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县(市、区)、园区财政部门、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应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其中:事后奖补类资金应在收到资金文件6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拨付至企业;在建项目类资金按两批次拨付,首批次资金原则上在收到资金文件6个工作日内按照补助总额的70%拨付,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6个工作日内拨付剩余30%资金。

第十六条对专项资金确定支持的项目,各县(市、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快推进项目实施,项目已全面完成项目申报书规定的各项任务和指标的,可申请竣工验收。市经信局负责统筹全市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工作。支持金额8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市经信局负责组织验收,支持金额8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原则上在项目竣工后半年内组织验收,超出半年需按申报程序提出延期竣工验收申请。市经信局根据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对县(市、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的项目进行抽验。

第七章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的要求,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市经信局是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是具体项目绩效的责任主体。

第十八条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一)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市、县两级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产业发展支持项目及方向的论证评估,重点评估是否符合全市产业发展支持项目及方向的论证评估,是否遵照产业规划布局,是否有利于产业体系优化等。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专项资金使用主体在申报项目和资金时,应科学设置明确、具体、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并及时按要求提交。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其作为项目评审评估、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在下达专项资金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三)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监控,重点监控是否符合既定绩效目标,项目和资金执行偏离既定绩效目标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四)加强绩效评价。项目单位负责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各县(市、区)、园区财政部门、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好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五)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将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作为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内容,建立预算动态管理机制,将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市财政局根据当年专项预算绩效结果,将其作为核定次年专项预算规模的主要依据。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项目主体或对投资额、建设周期等进行重大调整,由项目单位在实施周期内按原申报渠道报市经信局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清理盘活结转结余资金,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各县(市、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提出收回资金申请,由市财政局收回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一)项目存在结余资金的;

(二)项目实施期限超过计划完成时间2年以上的;

(三)监管指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四)项目终止的;

(五)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的;

(六)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明确指出收回资金的;

(七)依法依规其他需要收回资金的情况。

(八)因市场原因导致企业破产等情况,按国家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依法接受人大、审计、监察、财会和社会监督,并纳入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内部审计。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规范资金使用,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支持工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需二次分配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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