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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各地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奖补和材料流程管理办法征求稿
绵阳市各地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奖补和材料流程管理办法征求稿整理如下,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用于支持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建设的资金。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三台县、盐亭县、梓潼县、平武县、北川羌族自治县、江油市需要咨询申报的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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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专项资金引导作用,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制造业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和大规模设备更新工程,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4〕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用于支持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绵阳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高效、防范风险、责任明确、监管有力、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园区、以及实施企业根据职能职责落实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一)市经信局围绕城市试点建设工作任务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以及拟定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等,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评价、监督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参与拟定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拨付;审核和下达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等;牵头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等工作。
(三)各县(市、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及资金监管工作,开展项目推荐初审、资金拨付、项目初验、绩效评价、财会监督等相关工作。
(四)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对项目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资金合法合规使用的管理;承担资金项目的主体责任;负责提出项目绩效目标,对项目绩效进行自评。
第三章支持方向范围
第五条对电子信息、先进材料、装备制造试点行业符合条件的新型技术改造项目,统筹专项资金给予奖补。
第六条中央财政资金主要围绕《绵阳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实施方案(2025年—2027年)》明确的重点任务,对项目实施主体购置硬件设备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软件、试验、检测等费用(不含土地、厂房等基础建设费用),给予补助支持。已获得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第七条试点行业其他企业开展的新型技术改造项目,可依据相关要求申报补助资金支持。
第八条地方财政资金支持方向、范围和标准,参照《绵阳市推进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绵办规〔2025〕3号)以及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资金拨付管理
第九条收到第一批中央财政资金后,根据确定的重点项目,市经信局应制定资金分配方案,联合市财政局按程序报审后执行。
第十条市财政局、市经信局联合下发资金拨付文件后,属地财政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完成批复总投资30%的,且项目进展顺利的,兑现首批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中央财政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规范资金使用,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地方财政资金按照《绵阳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项目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市经信局适时开展项目核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责令和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及时整改。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视情况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出现实际投资不及批复总投资的70%、未能按计划完成目标任务、中期核查或竣工验收不通过等情况导致项目可能需取消的,由市经信局组织专家论证项目是否需取消,并形成专项报告及资金调整方案,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上报。
第十五条重点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属地工业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属地工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初验并提请市经信局开展项竣工验收目,市经信局收到申请后组织开展竣工验收。
第六章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使用主体在申报项目和资金时,应当同时按要求提交明确、具体、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并在下达试点资金时同步下达项目绩效目标。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应牵头对已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流程监督,属地工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开展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流程监督。
第十七条市经信局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对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财政局。对于2027年6月30日前未达项目验收条件的,视情况采取督促整改、暂停试点资格、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等措施。项目业主单位根据试点实施情况开展自评并报属地工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园区工业主管部门根据要求对专项资金的区域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报告并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对县(市、区)、园区报送的区域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全市绩效评价报告,按要求及时报送上级部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经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核查。对于需要公开、公示的事项按规定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财政纪律,对存在违规分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税法等相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加强核算管理,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经信、财政等部门的督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应主动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对于采用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如有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关于《绵阳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绵阳于2025年5月获批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第二批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为发挥试点专项资金引导作用,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局牵头起草了《绵阳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总则、职责分工、支持方向范围、资金拨付管理、项目实施监督、绩效评价、资金监管、附则八个部分,对市级有关部门、属地、项目实施单位在资金全流程管理中应履行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并对试点资金使用相关细则予以规范。
三、征求意见情况
《管理办法》征求了各县(市、区)、园区及市财政局意见,并针对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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