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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科技服务机构必看1000万元奖励!合肥市科技服务机构发展扶持政策详解:申报对象与条件、流程、绩效考核与兑付
合肥市科学技术局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办法是合肥市为吸引省外优质科技服务机构落户而制定的专项支持政策。其核心是通过“事前协议、事后奖补、绩效挂钩”的方式,对在合肥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机构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需要申报的企业可咨询小编:
合肥市科学技术局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办法是合肥市为吸引省外优质科技服务机构落户而制定的专项支持政策。其核心是通过“事前协议、事后奖补、绩效挂钩”的方式,对在合肥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机构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需要申报的企业可咨询小编:
合肥市科学技术局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奖励申报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安徽、湖北、江苏、湖南、四川、陕西等地均有公司,成立13年,经验丰富,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绿色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两化融合、大数据企业、首台套、规上企业、老字号、非遗、技能大师工作室、孵化器/众创空间、质量奖、科技成果评价、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版权、软件著作权、工商财税等项目材料编写和项目规划指导等服务,免费咨询!
合肥市科学技术局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合肥市推动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合政办〔2025〕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有关精神,助力合肥打造成为全国优秀科技服务机构的集聚地,提升我市科技成果转化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支持条件
第二条本办法指的科技服务机构是指开展技术转移、科技咨询、成果评价、中试熟化、概念验证、科技金融、场景匹配等专业化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的省外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申请支持的省外优质科技服务机构自愿在本市设立总部、合建总部(地区总部),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央)企、省部属企事业单位、国家级科技类社会组织或其设立的科技服务机构;
(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平台;
(三)“双一流”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或其发起设立的科技服务机构、创新联合体等;
(四)成立1年(含)以上、团队规模不低于15人,主营业务年均服务性收入达100万元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四条若合建总部(地区总部),各方均需投入资源支持新建总部发展,省外机构在合建总部(地区总部)中需有人员、创新资源等实际投入。
第五条根据《若干意见》,对行业影响力较强、服务能力突出的科技服务机构,按照其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科技服务机构资金支持额度按照《合肥市科技局科技服务机构分档支持标准评估体系》确定,具体资金拨付方式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第六条申请支持的科技服务机构要强化专业人员配备,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加强服务基础和手段,拓展服务领域,为我市研发创新、成果转化等提供全方位、专业化服务和支撑。
第七条本办法与合肥市其他同类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已获得支持的科技服务机构,支持期后不再享受同类政策支持。
第三章申请流程
第八条科技服务机构须递交合肥市科技局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相关申请材料:
一、符合第三条支持条件(一)、(二)、(三)的科技服务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科技服务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科技服务机构简介、职能介绍及能反映科技服务机构信誉和所处行业地位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近年来获得的荣誉、资质等);
3.合肥市科技局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申请表;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符合第三条支持条件(四)的科技服务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科技服务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法定代表人和科技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专职从事科技服务人数中中级(含)职称以上人员花名册(包括学历、职称、年龄、毕业院校、专业、联系电话等);
3.合肥市科技局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申请表;
4.近一年财务报告及证明机构主营业务年均服务性收入的相关财务材料;
5.公司章程、有关科技服务制度或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6.科技服务机构简介、职能介绍及能反映科技服务机构信誉和所处行业地位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近年来获得的荣誉、资质等);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本着“谁牵头、谁负责,谁上会、谁验收”的原则,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根据产业发展需求与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机构洽谈,协商合作协议相关指标,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等进行初审。
第十条初审通过后,牵头业务处室委托市科创集团等第三方机构对科技服务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调报告。
第十一条牵头业务处室组织市财政局、市投促局等部门对合作协议进行会商,审议后形成会商意见。合作协议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市科技局与科技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签订当年度可作为准备期。
第四章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在合作协议签订并实体化运营后,根据市级政策兑现时间安排,拨付协议中与科技服务机构约定的首个考核年度奖励资金的50%作为科技服务机构运营资金,次年完成对科技服务机构上一年度约定指标考核后,根据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拨付年度剩余奖励资金。后续年度奖励资金拨付方式参照首年度执行。
第十三条牵头业务处室以协议年度(自协议日签订起算)或自然年度(自协议签订次年1月1日起算)为基准单位,对科技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准备期内完成的指标可纳入首个考核年度予以考核。
第十四条考核采取百分制,年度考核得分=当年实际完成指标/当年指标额*分值(当年实际完成指标>当年指标额时,当年实际完成指标/当年指标额=1),具体规则如下:
(一)当评分≥70分时,按照实际完成百分比兑现奖励政策;
(二)当评分<70分时,则不予兑现当年度奖励政策,并退还当年度已预拨的50%的运营经费;
(三)若科技服务机构连续两个年度评分<70分,市科技局有权提前终止协议。
第十五条年度兑现金额=当年度绩效奖励金额×当年度考核得分/100分(包含已预先拨付的50%运营资金)。
第十六条考核验收结束后,考核方案及验收结果等相关材料由牵头业务处室提交至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七条考核验收结果经市直部门联合审查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将视情况组织复审。
第十八条考核验收和公示结果经市科技局党组会集体审议通过后,由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汇总至市科技局科技资源统筹处,按程序呈报市政府审批。根据市政府批复,市财政局下达预算至市科技局后根据资金到位情况按时拨付至科技服务机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从事科技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和诚实守信原则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对在业务活动开展中有违法行为的科技服务机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和省等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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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指的科技服务机构是指开展技术转移、科技咨询、成果评价、中试熟化、概念验证、科技金融、场景匹配等专业化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的省外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申请支持的省外优质科技服务机构自愿在本市设立总部、合建总部(地区总部),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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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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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立1年(含)以上、团队规模不低于15人,主营业务年均服务性收入达100万元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四条若合建总部(地区总部),各方均需投入资源支持新建总部发展,省外机构在合建总部(地区总部)中需有人员、创新资源等实际投入。
第五条根据《若干意见》,对行业影响力较强、服务能力突出的科技服务机构,按照其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科技服务机构资金支持额度按照《合肥市科技局科技服务机构分档支持标准评估体系》确定,具体资金拨付方式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第六条申请支持的科技服务机构要强化专业人员配备,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加强服务基础和手段,拓展服务领域,为我市研发创新、成果转化等提供全方位、专业化服务和支撑。
第七条本办法与合肥市其他同类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已获得支持的科技服务机构,支持期后不再享受同类政策支持。
第三章申请流程
第八条科技服务机构须递交合肥市科技局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相关申请材料:
一、符合第三条支持条件(一)、(二)、(三)的科技服务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科技服务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科技服务机构简介、职能介绍及能反映科技服务机构信誉和所处行业地位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近年来获得的荣誉、资质等);
3.合肥市科技局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申请表;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符合第三条支持条件(四)的科技服务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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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代表人和科技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专职从事科技服务人数中中级(含)职称以上人员花名册(包括学历、职称、年龄、毕业院校、专业、联系电话等);
3.合肥市科技局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申请表;
4.近一年财务报告及证明机构主营业务年均服务性收入的相关财务材料;
5.公司章程、有关科技服务制度或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6.科技服务机构简介、职能介绍及能反映科技服务机构信誉和所处行业地位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近年来获得的荣誉、资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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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评分≥70分时,按照实际完成百分比兑现奖励政策;
(二)当评分<70分时,则不予兑现当年度奖励政策,并退还当年度已预拨的50%的运营经费;
(三)若科技服务机构连续两个年度评分<70分,市科技局有权提前终止协议。
第十五条年度兑现金额=当年度绩效奖励金额×当年度考核得分/100分(包含已预先拨付的50%运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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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从事科技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和诚实守信原则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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