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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号!四川凉山州老字号认定条件程序和各地申报材料好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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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 号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凉山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示范引领作用,结合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凉山老字号”,是指注册地在凉山州 行政区域内,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三条 州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凉山老字号认定工作, 会同州级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等部门(以下称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品牌认定为凉山老字号,建立凉山老字号名录。县(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初审、推荐及后续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维护市场秩序,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老字号品牌权益。文旅部门负责评估品牌创立时间、文化特色、工艺技术等核心要素,确保符合历史底蕴深厚、社会广泛认同等基本条件。 第四条 凉山老字号认定遵循“自愿申报、公开公正、优中 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州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州级相关部门,加强凉山老 字号知识产权、历史网点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与展示,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组织开—2—展老字号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章 四川凉山州老字号认定条件
第六条 凉山老字号认定主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认定主体为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正常运营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
(二)品牌创立时间在15年(含)以上,依法拥有与品牌相一致的字号,或与品牌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创新能力,具有凉山传统文化背景、地域特色、历史积淀和文化底蕴;
(四)主营业务连续经营1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五)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三章 四川凉山州老字号认定程序
第七条 凉山老字号认定每3年进行一次。程序包括:发布 通知、自愿申报、初审报送、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发布公告等。
第八条 州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认定工作方案,发布通 知;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对拟认定的凉山老字号名单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布凉山老字号名录;授予凉山老字号标志使用权、颁发凉山老字号牌匾。
第九条 县(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企业申报材 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并向州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推荐名单。
第十条 拟认定的凉山老字号名单在州级商务主管部门官 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州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异议后组织复核,复核结果在接到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和个体经济 组织,根据自愿原则和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和完整。
(一)凉山老字号申报表;
(二)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五年经营情况;
(三)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四)代表性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材料;
(五)传承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的证明材料;
(六)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七)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八)申报主体在经营管理、创新发展、绿色发展等方面的介绍材料;
(九)申报主体品牌文化方面的介绍材料和获得社会荣誉等证明材料;
(十)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十一)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州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新认定的凉山老字号持有 人颁发牌匾。凉山老字号持有人可根据《凉山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使用凉山老字号标识和牌匾。
第四章 四川凉山州老字号认定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凉山老字号持有人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在变更完 成后30日内报送所在地县(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县(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的30日内报送州级商务主管部门。州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变更情况更新凉山老字号名录,并在部门官网上公布:
(一)老字号持有人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老字号持有人实际控制权变更;
(三)老字号持有人注销登记;
(四)老字号持有人注册商标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变更;
(五)老字号持有人不再开展原有主营业务,转由新成立或关联机构继续从事相关主营业务的;
(六)其他重大变更。
第十四条 凉山老字号持有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所 在地县(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各地县(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4月10日前汇总上报州级商务主管部门。上市公司可在年报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上报。
第十五条 州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州级相关部门原则上每 3年对凉山老字号开展复核。对复核中发现的问题,按本办法规定,视情况提出约谈、整改或移出名录处理。
第十六条 凉山老字号持有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2个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时可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送变更信息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填报经营情况的;
(三)凉山老字号牌匾、标识使用不规范的;
(四)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因违反文物保护相关规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六)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十七条凉山老字号持有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 县(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州级商务主管部门暂停其凉山老字号牌匾及标识使用权。州级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作出暂停其凉山老字号牌匾及标识使用权的决定,并责令其
于2个月内完成整改。
(一)被当地县(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约谈,2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质量问题、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一定负面社会影响,影响凉山老字号形象的;
(三)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企业整改完成后,所在地县(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州级商务主管部门。州级商务主管部门认为整改到位的,可以作出撤销暂停其凉山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第十八条 凉山老字号持有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 县(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州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其移出凉山老字号名录并收回凉山老字号牌匾及标识使用权。州级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作出移出凉山老字号名录并收回凉山老字号牌匾及标识使用权的决定:
(一)老字号持有人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凉山老字号称号的;
(五)被暂停凉山老字号牌匾及标识使用权,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凉山老字号认定条件的。
第十九条 州级商务主管部门作出暂停或移出凉山老字号 名录并收回凉山老字号牌匾及标识使用权的决定,在州级商务主管部门网站公布。被移出凉山老字号名录的,其经营主体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停止使用凉山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销毁和注销自身使用的有关凉山老字号标识,包括原有牌匾,并在两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凉山老字号。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已被商务部、商务厅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和四川老 字号的企业,自动纳入凉山老字号名录,无需重新申报。优先推荐凉山老字号申报认定四川老字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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