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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福音】十堰市“科技创新贷”申请指南:条件宽松,成本大降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5/10/14     浏览次数:    
十堰市修订并发布了《“科技创新贷”管理办法》。该产品通过 “政府推荐、担保增信、银行放款、财政贴息” 的模式,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提供单户最高1000万元、期限最长3年的信贷支持,并由财政给予2%的贷款利率贴息和1%的担保费补贴,显著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十堰企业申请有疑问可咨询小编:
十堰市修订并发布了《“科技创新贷”管理办法》。该产品通过 “政府推荐、担保增信、银行放款、财政贴息” 的模式,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提供单户最高1000万元、期限最长3年的信贷支持,并由财政给予2%的贷款利率贴息和1%的担保费补贴,显著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十堰企业申请有疑问可咨询小编:
十堰市“科技创新贷”申请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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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科技创新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一主四优多支撑”产业加快发展,持续提升服务支点建设的科技产业竞争力,加快构建与科技创新相适配的科技金融体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效能,撬动金融资源更精准流向科技创新企业,切实增强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关于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国科发资〔2025〕4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19号)和《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一主四优多支撑”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十政办发〔2025〕20号),及银行、担保机构信贷产品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贷”,是通过市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设立“科技创新贷”专项资金,面向科技型企业,由企业申请,市科技局推荐,十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担保集团”)担保,银行放款,财政贴息,纳入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的专项信贷产品。
第三条“科技创新贷”遵循“政府引导、独立审批、择优扶持、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支持对象。在十堰主城区(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依法登记注册的科技型企业。
第五条支持条件:
围绕“一主四优多支撑”产业体系,重点支持一批创新性强、成长性好、附加值高,具有辐射带动效应的优质企业,须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市担保集团担保条件、省再担保集团负面清单要求,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科技型企业均可申请:
(一)已被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近一年内已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拥有2项及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业。
(四)已纳入市级及以上科技人才所在的科技型企业。同一企业有多个人才符合条件的,该企业的贷款额度可以叠加,但总额不得超过单户额度上限;同一人才有多个企业的,只能通过其中一个企业申请贷款。
第三章支持方式
第六条融资用途。用于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经营发展和创新过程中的流动资金或研发资金补充。
第七条额度及期限。单户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八条利率和担保费。银行实行优惠利率,市财政按照贷款金额的年化利率2%标准贴息。市担保集团实行阶梯费率收取贷款企业担保费,市财政按照担保金额的年化利率1%标准补贴担保费。
第九条反担保方式。市担保集团适当降低担保门槛,减少反担保要求,以信用保证为主,搭配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已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或备案)等反担保方式。
第十条操作流程:
(一)部门推荐。市科技局对企业报送的《十堰市“科技创新贷”申请表》(附件1)进行形式审查,并出具推荐意见。
(二)银行受理。企业向银行提交申请和相关资料,并附《十堰市“科技创新贷”申请表》。银行应在企业信贷资料齐全、符合基本审批条件的前提下,一周内独立按程序完成调查、审查、审批。审批通过后在《十堰市“科技创新贷”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三)市担保集团受理。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同时向市担保集团申请担保,市担保集团应在企业资料齐全的前提下,一周内独立按程序完成调查、审查、审批。为优化流程,银行和市担保集团可以同步受理和调查。市担保集团审批通过后,在《十堰市“科技创新贷”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四)签订合同。企业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等,市担保集团和企业签订《委托担保协议》《反担保合同》等,银行和市担保集团签订《保证合同》等。
(五)银行放款。合同签订后,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发放至企业账户。
(六)贷款贴息。企业按期结息,到期结清贷款后,主动向市科技局申请贷款贴息,提交《十堰市“科技创新贷”贴息申请表》、借款凭证、结息凭证、结清凭证等资料。市科技局审核、汇总后商市财政局按规定进行贴息。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审核一次,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七)担保费补贴。市担保集团向市财政局提供年度担保信息汇总资料,申请担保补助。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审核一次,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八)风险分担。“科技创新贷”到期企业未履约还款,按照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由省再担保集团、市担保集团、银行、政府按照比例承担风险。
(九)追偿。“科技创新贷”到期企业未履约还款,银行承担的20%部分由银行自行追偿,省再担保集团、市担保集团、政府承担的80%部分由市担保集团负责追偿。
(十)信息共享。合作银行及时向市担保集团反馈贷款发放、结清情况;市担保集团每月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企业“科技创新贷”落实进度情况。
第四章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每年根据“科技创新贷”业务开展情况,统筹安排“科技创新贷”专项资金,用于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根据“科技创新贷”运行情况,补贴资金可以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科技创新贷”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委托市担保集团专项管理,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的划转和拨付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奖惩
第十三条科技型企业应按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贷付息。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信用将作为申报“科技创新贷”贴息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在贷款审批、发放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科技创新贷”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银行、市担保集团及相关参与部门要相互配合,全力推进,及时发现并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科技创新贷”日常受理工作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承办银行、市担保集团建立专人联系机制,按月沟通并汇总,及时为企业提供必要服务。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与修订,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十堰市“科技创新贷”管理办法》(十科联〔202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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