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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2023—2024年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建设补贴申报补充时间和奖补条件材料
成都市2023—2024年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建设补贴申报补充时间和奖补条件材料整理,此次补充申报时间到2025年10月20日前!申报范围包括竣工投运的乡乡全覆盖、智慧小区、共享型换电、高速公路服务区、景区和其他领域的充换电项目!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经开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高新区、天府新区、东部新区需要咨询了解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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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2023—2024年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建设补贴申报补充时间
一、本次补充申报的项目,其申报材料内容与要求,严格按照我局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成都市2023—2024年度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建设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成经信财〔2025〕9号)及《关于组织提交2023—2024年度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建设补贴申报材料的通知》(成经信财〔2025〕43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请各申报企业于2025年10月20日前,将完整的补贴申报资料报送至项目所在地区(市)县能源(电力)主管部门,逾期不予受理。
三、请各区(市)县能源(电力)主管部门采取多种方式,确保将本次补充申报事宜及时、准确通知到相关企业,并按照原定要求组织初审工作,于2025年10月23日前将审核通过的补充申报材料正式文件报送至市经信局。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成都市2023—2024年度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建设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项目范围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竣工投运的乡乡全覆盖、智慧小区、共享型换电、高速公路服务区、景区和其他领域的充换电项目。
二、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项目产权单位。若产权发生变更,应提供产权变更证明相关佐证资料。
三、申报资料
申报条件(附件1)。
四、申报时间
申报分为项目符合性评审及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项目符合性评审。
(一)提交内容。各申报主体将盖章后的正式申报材料(只收取PDF版和可编辑的Word、Excel电子版)报送各区(市)县主管部门。
(二)报送时限。
1.各申报主体提交项目所在地区(市)县主管部门(附件5);
2.各区(市)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组织初审,并将《XX区(市)县关于2023—2024年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补贴审核推荐情况的报告》正式版报送至市经信局。
(三)其他要求。
1.申报主体将本区域内所有符合申报条件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打包进行申报(申报类别分为:乡乡全覆盖领域、智慧小区领域、共享型换电领域、高速公路服务区领域、景区领域和其他领域)。
2.《项目建设补贴资金验收表》中的拟申报金额、项目星级评定等级暂不填。
3.为加快申报审核进度,各区(市)县应联动审核单位,接收一个审核一个,并每日将审核通过项目的《项目建设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联动组织审核。
第二阶段: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一)形成补贴项目清单。市经信局对项目联动审核后,完成项目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评审,形成可纳入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补贴项目清单。
(二)形成资金分配方案。根据纳入补贴项目的规模数量和资金总量,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三)企业提交正式申报资料。各申报主体完善《项目建设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及《项目建设补贴资金验收表》后,形成纸质正式申报资料提交各区(市)县主管部门(资料按附件4要求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并同时提交PDF版和可编辑的Word、Excel电子版。(提交正式申报资料时间另行通知)。
五、审核流程及资金拨付
市经信局审核完成后,会同市财政局将按照财政资金使用有关流程和多退少补原则调配2024年已预拨付各区(市)县的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各区(市)县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在清算后根据市级部门后续通知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报企业。
六、工作要求
(一)各申报主体应严格按申报要求提供项目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凡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并纳入信用管理。项目充换电设备装机模块总功率与外电容量不符时,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统计和测算。
(二)各区(市)县应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确保项目基础资料合规、完整,符合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中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的项目申报要求。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对项目变压器装接容量、用电户号、用电地址进行核实并盖章确认;非电网公司直供的由转供电主体核实并盖章确认。
(三)对不配合信息核查、扰乱阻碍审核结果认定,以及上传市级监测平台数据与实际不符、核查抽查认定虚假建设、桩站信息与实际不符等行为,将视情节采取公示通报、暂停或取消补贴申请资格等。
成都市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23〕197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川财建〔2023〕30号)、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开展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清算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规范我市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动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网络的建设布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于2023年、2024年下达成都市的用于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的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充(换)电基础设施,主要是:
(一)公用充电设施,指在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及酒店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公路服务区、医院、园区景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或是利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环卫、物流等专属场站同等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换电设施,指通过电池更换方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相关设施的总称。
(三)“智慧小区”项目,指在居住小区内按照“统建统服,有序充电”模式,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安全管理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具有主动错避峰有序充电功能,具备企业负荷管控平台,并能够通过平台调整充电时序和功率的功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级监管平台是指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市级监管平台按照《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成经信能源〔2024〕7号)组织对全市公用充电设施项目、“智慧小区”项目进行评星考评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第二章补贴范围
第五条补贴范围为成都市范围内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省上下达的建设目标任务,建成投运后、正常使用、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标准及省、市相关建设要求的充(换)电基础设施。
第六条已取得各级财政补贴的充(换)电设施项目不在补贴范围内。
第七条以下充(换)电基础设施不纳入补贴范围:利用专属停车位为专用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建筑物及公共停车场配建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直接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仅为单一汽车品牌车辆提供换电服务的换电设施。居民小区个人自用充电设施,以及由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配套的充电设施。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补贴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应属于乡乡全覆盖、高速公路服务区、景区及其他领域,其充电设施单枪功率不小于60千瓦。换电站能够服务3个及以上汽车品牌。“智慧小区”充电设施单枪功率不小于7千瓦。
第九条申报主体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包含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等相关内容。近三年在专项审计、补贴申报、监督检查、安全管理等方面未发生过违法违规等情况。
第十条申报补贴的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应接入市级监管平台、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公用充电设施项目应接入“川逸充”APP。
第十一条申报主体应是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主体;投资主体变动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多个投资主体的应委托一个投资主体申报并附相关委托说明。
第十二条申报项目应于申报周期内建成投运,投运时间以验收合格报告日期为准。公用(贸易结算用)充电桩须完成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强制检定合格报告(“智慧小区”充电设施项目不需提供强制检定合格报告)。
第十三条申报公用充电场站、“智慧小区”补贴的项目需取得场站考核考评星级标准;未参与评级的场站的按照最低标准计算。
第十四条申报项目应符合《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川发改能源规〔2023〕137号)相关规定。
第四章补贴标准
第十五条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川财建〔2023〕30号)的相关规定,成都市单个项目补贴标准上限=标准功率×平均建设成本×成都地区补贴系数(≤0.3),平均建设成本按照充电桩600元/千瓦,换电站900元/千瓦来实施。
第十六条公用充电设施项目补贴标准为:三星等级,标准为180元/千瓦;二星等级,标准为130元/千瓦;一星等级,标准为90元/千瓦;一星以下等级,标准为10元/千瓦。单个场站最高补贴20万元。
第十七条“智慧小区”充电设施项目补贴标准为:三星等级,标准为1260元/车位;二星等级,标准为1000元/车位;一星等级,标准为740元/车位;一星以下等级200元/车位。单个小区最高补贴6万元。
第十八条换电设施项目补贴标准:对纳入成都市试点范围的换电设施项目按270元/千瓦给予建设补贴。单个站最高100万元。
第十九条若符合申报补助资格的资金总额超过省下达额度时,所有项目的补助资金将按照比例相应下调。
第五章申报拨付程序
第二十条按照以下程序组织进行申报拨付:
(一)发布通知。市经信局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
(二)材料报送。申报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三)项目初审。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发改、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联合上报市经信局。
(四)信息核实。市经信局委托市级监管平台对申报项目进行线上线下信息核实。
(五)项目审计。市经信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六)项目公示。市经信局会同市级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评,在官网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七)资金拔付。履行完资金分配程序后,由相关区(市)县拨付至企业。
第六章申报材料
第二十一条公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一)项目建设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申报汇总表,建设补贴资金验收表;
(二)投资主体和充电运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承诺书;
(四)区(市)县级以上项目立项备案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五)公用(贸易结算用)充电桩的强制检定合格报告;
(六)充电桩购置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充电桩保险单据;
(七)申报项目现场照片(电子版格式为:JPG/JPEG,分辨率不低于300像素,不少于2张),申报项目接入市级监管平台(由市级监管平台统一推送省级监管平台)和“川逸充”APP的信息截图;
(八)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智慧小区”充电设施项目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一)项目建设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申报汇总表,建设补贴资金验收表;
(二)投资主体和充电运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
(三)小区管理单位与充电运营商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加盖运营商公章);
(四)企业承诺书;
(五)区(市)县级以上项目立项备案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六)充电桩购置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充电桩保险单据;
(七)申报项目现场照片(电子版格式为:JPG/JPEG,分辨率不低于300像素,不少于2张),申报项目接入市级监管平台(由市级监管平台统一推送省级监管平台)信息截图;
(八)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换电设施项目申报材料如下:
(一)项目建设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申报汇总表,建设补贴资金验收表;
(二)投资主体和充电运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承诺书;
(四)区(市)县级以上项目备案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五)申报项目现场照片(电子版格式为:JPG/JPEG,分辨率不低于300像素,不少于2张),申报项目接入市级监管平台(由市级监管平台统一推送省级监管平台)和“川逸充”APP的信息截图;
(六)设备购置合同和增值税发票、保险单据;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详细申报材料以申报通知为准,以上资料电子档1份,纸质档3份(自留1份,属地主管部门1份,市经信局1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补助资金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监管。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开展申报、核查审计、公示、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及拨付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配合部门做好资金预算保障,督促指导部门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区(市)县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换)电设施的主体责任,加强项目的审核和资金管理,同时按要求做好相关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二十七条申报单位应对申报项目情况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骗取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588号令)等国家相关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纳入本办法补贴范围的充(换)电设施,不再按照《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政策措施实施细则》(成经信规〔2024〕3号)组织申报。
第二十九条纳入省级建设目标任务,属于本办法补贴范围的充(换)电设施,因申报材料等原因未申报或未通过审核的,在规定时限内无法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后期不再组织申报。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经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后予以明确。执行期间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依法依规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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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省、市各类政府资助类项目申报;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专利软著知识产权申报;
三、国家、省、市各类企业荣誉资质申报;
四、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评价、工业设计中心、非遗、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绿色工厂、大数据企业、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各类标准、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学技术奖、规上、老字号、新产品等研发平台创建辅导、申报:
五、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项目建议书、等各类报告编制;
六、科技成果转化中介、公司注册注销、工商办理、股权、科技项目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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