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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修订2026年高新区申报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创新券管理办法第一批条件时间和流程
2026年高新区申报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创新券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第一批政策申报条件时间和流程梳理,详情如下,生物城每年面向企业发放2 次创新券,当年使用有效。创新券最小单位为千元 。企业购买服务年度最高申领创新券 100 万元。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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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新区申报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创新券条件
申报条款及条件详见《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创新券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二、高新区申报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创新券要求
请各企业、机构按照政策要求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盖章版电子材料请于11月12日17:00前发送至邮箱,逾期不予受理。“高新通”系统正在维护更新,具体开放时间另行通知。开放后请企业在系统上提交相应资料。提交资料后请企业等待耐心审核结果,被“审核驳回”的申报事项,请企业按“审核意见”修改后再次提交审核。
三、高新区申报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创新券流程
(一)登录账号。已注册“高新通”账号的企业,可直接登录“高新通”→“政务通”→“查看更多”→“申报类”页面进行申报;未注册账号的企业,须先完成“个人账号注册”及“绑定企业”相关操作(可通过点击“高新通”网页右侧“智能客服”,输入“个人账号注册”或“绑定企业”查询相关操作指南)。
(二)点击申报。在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创新券政策模块下确定申报事项(如:“平台认定”),请先参阅“申报指南”,再点击“立即申请”。
(三)填报资料。按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并下载申报资料模板,补充完善后盖章上传。
(四)等待审核结果。请企业留意手机短信,平台认定审核情况及创新券申领审核情况将以短信形式告知(整体流程:初审→复审→公示→拨付)。
四、旧版本政策说明
(一)本政策于11月1日正式实施,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库以及旧版本创新券作废,企业需重新申报创新券及平台入库。
(二)若本月已完成技术服务、项目结算,且资料齐全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请在本月内上传资料,10月31日17:00后不予受理旧版本创新券兑现事项。
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创新券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立园满园”行动以及产业建圈强链工作部署,服务园区主导产业升级、促进园区企业协同创新,加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服务机构对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以下简称生物城)产业发展的促进和推动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创新券是指生物城支持域内企业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以及综合服务机构购买服务而发放的配额凭证。创新券以电子券形式发放,不得转让、买卖, 企业间不得双向使用。
第三条 申请单位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重大事故。
第四条 企业登录“高新通”注册账号,提交相应材料, 由生物城管委会开展创新券申领、使用和兑付相关的日常服务和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平台及机构认定
第五条 生物城每年开展 2 次平台及机构认定工作。原则上各环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不超过 5 家,同类型综合服务机构不超
过 3 家。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包括以下类型:
药物类主要包含检验检测 、靶点发现、药物筛选、原料药研究、制剂开发、药代动力学研究、有效性评价、安全性评价、临床试验、注册申报、商业化生产等环节。器械类主要包含测试与验证、临床前试验、临床试验、注册申报等环节。其他还包括仪器共享、动物模型以及企业发展急需的其他技术类平台。
综合服务机构包括以下类型:人力资源、投融资、财税、商务营销、知识产权、数字化与标准化、供应链等。
第六条 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及申请材料
申请认定须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单位为生物城域内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能够填补生物城服务缺失环节的域外企事业单位、分支机构。申请单位需正常运行 1 年以上。
申请认定包括以下程序:
1.自主申报。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 登录“高新通”下载相关附件 , 如实填写后上传至系统;
2.形式审查。产业发展与企业服务部统一受理,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不纳入专家评审范围;
3.专家评审。产业发展与企业服务部组织行业专家进行集中
评审并提出建议认定名单;
4.办公会审议。 通过办公会审议后,确定认定通过名单;
5.结果公示。向社会公示认定名单,公示期 5 天。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综合服务机构入库认定申报书(附 1 );
2.场地实景照片;
3.证照资料(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照 );
4.相关服务资质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设备、场地、质量认证、以往业绩、政府及监管部门认定资质、行业及社会认可荣誉等;
5.近 2 年内向非关联企业提供服务情况(合同及发票) ;
6.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一览表;
7.上年度完税证明;
8.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第三章 创新券申领与使用
第七条 生物城每年面向企业发放 2 次创新券,当年使用有效。
第八条 创新券最小单位为千元 。企业购买服务年度最高申领创新券 100 万元。
其中,购买经生物城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服务时,抵扣比例不超过服务合同金额的40%。购买试剂耗材类服务时,创新券使用上限不超过 5 万元,抵扣比例不超过服务合同金额的20%。
购买经生物城认定的综合服务机构的服务时,抵扣比例不超过服务合同金额的40%。购买供应链服务时,创新券使用上限不超过 20 万元; 购买其他类别综合服务创新使用上限不超过 5 万元。
表 1 创新券支持上限及抵扣比例详情
|
服务类型 |
细分项目 |
创新券使用上限 |
抵扣比例 |
|
科技服务 |
公共技术类服务 |
100 万元 |
40% |
|
试剂耗材务 |
5 万元 |
20% |
|
|
综合服务 |
综合服务 |
5 万元 |
40% |
|
供应链服务 |
20 万元 |
第九条 申领创新券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单位为生物城合法经营、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申请单位用于购买科技服务要求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到 10%以上;
3. 申请单位有明确服务需求,且服务需求在政策约定的服务类别范围内。
创新券申请包括以下程序:
1.自主申报。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 登录“ 高新通 ”下载相关附件并如实填写;
2.形式审查。产业发展与企业服务部统一受理,并对申报材
料进行形式审查;
3.第三方审计。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4.办公会审议。通过办公会审议后,确定拟发放创新券名单;
5.结果公示。向社会公示创新券发放名单,公示期 5 天;
6.发放创新券。企业可登录 “高新通” 自主下载。申请创新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创新券申请表(附 2);
2.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照;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企业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明确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成立不满一年的,提供成立之日起的审计报告;
4.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5.最近一个月企业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6.材料真实性声明及承诺(附 6) 。
第四章 创新券兑现与要求
第十条 平台或服务机构需在服务合同整体完成后在当年提交兑现申请。原则上一个合同只能参与 1 次抵扣,并开具全额发票,生物城管委会按季度在当年及次年完成兑现。若平台或机构提供的服务超出自身认定环节范围,经审核符合政策支持范围的,
允许兑现。
第十一条 兑现程序及资料兑现包括以下程序:
1.提交资料。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综合服务机构登录“高新通” ,在每个季度最后 10 天上传兑现资料;
2.集中审计。生物城委托审计机构对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对不满足要求的材料,给予 10 个工作日进行完善;
3.办公会审议。通过办公会审议后,确定兑现数额;
4.兑现创新券。生物城财金部门向服务平台、服务机构兑现创新券。
申请兑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生物城创新券兑现申请报告、创新券服务项目兑现汇总表(附 3);
2.创新券;
3.验收单(附 4);
4.服务合同复印件以及服务收费清单;
5.服务收费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发票、收款凭证且发票日期晚于创新券发放日期);
6.成果性报告复印件(如检测报告、实验报告、总结报告等,保密数据可打码遮蔽);
7.无关联关系承诺函(附 5);
8.材料真实性声明(附 6);
9.关联企业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与用券企业若存在关联关系(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等 ),抵扣比例减半,同时需额外提供以下资料:
( 1 )关联情况说明;
(2)价格公允性证明(为非关联企业提供同类型服务的合同、发票、付款证明等资料,价格差别在 10%以内);
(3)年度服务企业情况证明(合同、发票、付款凭证,服务非关联企业数量不低于 3 家)。
第五章 优质平台及机构奖励
第十二条 为鼓励平台及机构提升服务能力, 对年度兑付不低于 20 万元的域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照兑付总额度的 20%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奖励 ; 对年度兑付不低于 10 万元的域内综合服务机构,按照兑付总额度的 10%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的奖励。兑现奖励适用于免审即享。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为进一步优化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布局,提升平台服务效能,推动园区内产业协同创新,平台及机构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管委会次年对上一年度平台及机构服务情况开展复核。复核后,对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及时摘牌清退并发布调整
清单。
第十四条 生物城定期更新创新券管理办法,确定创新券使用规则、政策申报时间、申请方式、 适用范围等。
第十五条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综合服务机构应当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及时响应服务订单 ,同时可以根据自身意愿申请退出认定清单。
第十六条 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服务机构,注销其持有的创新券,追回骗取的资金, 5年内不给予政策支持,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管理委员会有权对本管理办法做出相应调整。本管理办法由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 2025 年 11 月 1 日起正式执行,有效期 3 年。本管理办法执行后,以往发放创新券及平台清单作废,相关事宜按本管理办法执行。本管理办法执行前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已完成服务的情形,按《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创新券管理办法(修订) 》(成生管发〔2023〕3 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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