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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补贴!绵阳市科技创新券申报条件对象和申领材料程序管理办法征求
绵阳市科技创新券申报条件对象和申领材料程序管理办法征求!对使用省创新券和市创新券购买科技服务的科技型企业,按其实际使用额度给予每年最高40万元补贴。详情如下,市创新券申领对象是指在绵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科技型企业,包括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和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四川省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等,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三台县、盐亭县、梓潼县、平武县、北川羌族自治县、江油市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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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科政〔2025〕6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绵阳市科技创新券政策引导激励作用,提升科技创新资源集成使用效率,发展科技服务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是指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购买专业科技服务的一种普惠性政策工具。
科技创新券按管理主体分为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简称“省创新券”)和绵阳市科技创新券(简称“市创新券”)。
第三条 省创新券的资金支持范围从其管理办法。
市创新券的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联动支持获得省创新券的企业。二是支持申请获得市创新券的企业。
第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市创新券的管理服务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市创新券的政策制定、资金管理、统筹协调、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研究确定市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市财政局统筹落实市创新券相关资金保障,加强预算管理,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绵阳市科技创新券申报申领对象和额度
第五条 市创新券申领对象是指在绵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科技型企业,包括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和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四川省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且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市创新券支持的科技服务应与其主营业务相关;
(二)与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股权关联等关系。
第六条 支持额度。对使用省创新券和市创新券购买科技服务的科技型企业,按其实际使用额度给予每年最高40万元补贴。其中:省级补贴最高20万元,市级联动支持最高10万元,市级专属支持最高10万元。
同一企业可同时享受省级补贴、市级联动支持、市级专属支持。
第三章 绵阳市科技创新券申报支持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对获得省创新券支持的企业进行联动支持,支持额度最高为省创新券支持额度的50%。
第八条 市创新券专属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购买科技成果、发明专利:支持额度最高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交易金额的10%。
(二)技术开发、研发、咨询及相关技术服务:支持额度最高为认定登记技术交易额的5%。
(三)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评估服务:支持额度最高为企业实际支出服务费用的10%。
(四)企业开展信息分析服务:支持额度最高为企业实际支出经费的10%。
(五)省创新券支持内容以外的购买检验检测服务:支持额度最高为企业实际支出服务费用的10%。
第九条以下情形不属于市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法定检测、强制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非科技创新事项;
(二)办公空间租赁、物业管理服务、工商注册服务、 代理记账服务、专利申请代理等非科技创新事项;
(三)已列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或其他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创新活动;
(四)企业购买的服务与其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无直接 相关性的。
第十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确定当年重点支持内容和标准。
第四章 绵阳市科技创新券申报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四川省科创通平台上申领兑付省创新券,由市科技局初审,省科技厅审核,市科技局对获得省创新券支持的绵阳市企业联动直补,原则上每一季度补贴一次。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发布市创新券申报通知,明确市创新券的年度支持方向、申领、兑付等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申领市创新券程序如下:
(一)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或其他科技服务机构(其他科技服务机构需满足注册成立两年以上,有开展服务的固定场所,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服务能力且具备相关行业认定的有效资质或权威认证)在绵阳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注册登记;
(二)科技服务产品提供方上传其相关服务产品至服务平台,由市科技局进行审核;
(三)企业在服务平台选择需要购买的科技服务产品,提出创新券的申领,并将与科技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书扫描件(原件)、发票等上传至服务平台后,联系科技服务产品提供方在平台上进行服务事项确认,在线获得科技创新券申请表。
第十四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兑付市创新券程序如下:
(一)企业线下申请兑付。企业提交科技创新券申请表、营业执照、企业类型证明材料、服务合同、发票、支付凭据、服务结果证明等申报材料至所属辖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各县(市、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汇总、报送。各县(市、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所辖企业提交的兑付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核、汇总,出具推荐函并附汇总表后,报送市科技局审核。
(三)市科技局复审。市科技局对各县(市、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上报的兑付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给予兑付。
(四)市创新券补贴采取集中申报受理,统一结算的方式。
第十五条 科技型企业和服务机构在申领和申报时须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发生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经费等行为;须承诺,对于经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停拨或双倍返还财政资金,并纳入失信记录,三年内不能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有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原《关于印发<绵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绵科 〔2023〕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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