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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各市州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申报补贴资金和条件流程细则
湖北省各市州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申报补贴资金和条件流程细则整理,详情如下,中央财政资金重点聚焦县域商业体系中的市场缺位和薄弱环节,加快补齐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带动县域商业整体提升!武汉市、黄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阳市、鄂州市、荆门市、孝感市、荆州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神农架林区各地有需要咨询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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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北省各市州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申报总体要求
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补齐短板”原则,以渠道下沉为主线,以县乡村商业网络体系和农村物流配送“三点一线”为重点,通过财政资金引导和带动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加快补齐农村商业设施短板,健全县乡村物流配送体系,引导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
二、湖北省各市州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申报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到2025年,建立完善县域统筹,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分工合理、布局完善的一体化县域商业网络体系。各县域商业网点设施、功能业态、市场主体、消费环境等全面提升,基本实现县县有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乡镇有商贸中心、村村通快递。城乡生产和消费连接更加紧密,流通渠道更加畅通,实现农民收入和农村消费提质良性循环。
三、湖北省各市州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申报补贴内容
中央财政资金重点聚焦县域商业体系中的市场缺位和薄弱环节,加快补齐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带动县域商业整体提升。主要支持以下方向和内容: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
积极推动省内外知名的大型流通企业,在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特别是目前尚未建设乡镇商贸中心和未达到基本型建设要求的乡镇,新建或改造一批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商业设施,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改善农村消费环境。鼓励连锁型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下沉农村,发展直营、加盟、联营等经营方式,加快商业网点连锁化布局。开展实体商业数字化改造,在县域范围内建设一批智慧门店,拓展线上线下相结合营销体系。在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建设改造一批特色鲜明、功能完善的商业街区,强化购物、餐饮、休闲等综合型服务功能,推进商业业态聚集,拓展乡村消费新业态新场景。2022-2025年,全省新建或改造乡镇商贸中心280个以上,力争到2025年,在具备条件的乡镇商贸中心覆盖率达到100%。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
发挥县城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中转、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物流服务辐射能力。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积极推行统仓共配,提高农村商业网点共同配送率和网点覆盖率。2022-2025年,全省建设和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20个以上、乡镇物流服务站200个以上、村级快递物流服务点2000个以上,力争到2025年,基本实现乡乡(镇)有网点、村村有服务,物流配送覆盖所有县城和主要乡镇村。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
支持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销售分析、店面设计、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联通上游生产商、下游供应商和零售网点,集聚品牌资源,降低采购成本。
(四)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
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支持农村邮政、供销、快递、商贸流通等企业下沉网络和服务,新建改造一批镇村物流快递服务站点,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多站合一、一点多能、一网多用”。力争到2025年,全省县域农产品流通企业商品化处理设施能力得到较大提升,电子商务对具备条件的行政村服务覆盖率达到100%。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
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上下游一体化供应链综合型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
各市州应按照上述方向和内容,因地制宜统筹相关政策及资金,细化县域商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和支持标准及具体申报要求。
四、湖北省各市州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申报资金分配方式和使用要求
(一)资金分配方式
原则上采取省级统筹与整市推进相结合方式分配中央县域商业补助资金。其中,省级统筹资金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金额不超过中央资金总额的10%,主要用于支持跨区域物流、供应链、地级市公益性市场等重点项目建设改造。整市推进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综合考虑各市州所辖县(市、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总体任务、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区域商贸流通发展水平、绩效评价、预算执行进度和区域调节系数等因素,省级下达资金到市州,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支持项目,按程序对项目进行审核验收后拨付项目资金。省级下达到市州的资金,市州不得采取切块方式分配到县(市、区)。
(二)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
对符合本工作通知支持方向的项目,主要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支持。采取财政补助和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原则上不超过单个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投资额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数为准,下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不超过50%),其中: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建设或改造提升项目,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不超过120万元);乡镇快递物流服务站项目,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不超过25万元);其他类型项目,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不超过60万元)。
采取贷款贴息和其他方式支持的,各市州要根据下达资金总量和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支持标准,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上述各类项目支持上限。
各类项目具体支持标准和申报要求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乡村振兴主管部门在项目申报细则中确定。各市州要将县域商业补助资金最终安排到纳入支持范围的县(市、区)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首先应对纳入项目储备范围的项目给予支持,如有结余可分批次进行遴选。纳入支持范围的县(市、区)名单见附件1。
(三)资金使用要求
1.聚焦优先支持事项。中央财政对县域商业支持资金,近两年(2022-2023年)应优先用于具备条件但尚未建设和虽有但未达标的乡镇商贸中心、县级及乡镇物流配送中心等重点项目建设改造,对照标准为商务部等15部门印发的《县域商业建设指南》。如重点项目建设任务已完成,可用于符合支持方向的其他类项目。
2.建立资金分配机制。各市州建立项目遴选和资金分配机制,根据前期项目评审、储备情况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照规范程序及时将资金拨付给相关项目单位。市州当年度未使用完的专项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统筹使用,结转期限不超过两年。
3.加强专账管理。市州主管部门应对县域商业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截留挪用。项目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财务入账手续和使用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乡村振兴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4.明确禁止性事项。县域商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项目工作经费。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其他类财政资金,并在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中选择一种进行申报。避免重复投入,对于已获其他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安排支持。
五、湖北省各市州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申报组织实施
(一)编报工作方案。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乡村振兴主管部门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存在的短板和薄弱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到2025年工作目标、年度建设任务分解、相关县市区项目建设应达到的目标类型,完善项目建设计划及推进方式等,有关目标任务要可量化、可考核,具体要求见附件2。要充分发挥本地大型流通企业作用,统筹推进县乡村商业网点、快递物流等项目建设和运营,增强可持续性,避免分散投入。加强服务与协调,积极推动大型流通企业下沉渠道,发展连锁经营和共同配送,尽可能明确项目建设主体。市州级工作方案应于2022年11月10日前完成,以市(州)人民政府函(或政府办公室)形式报送省三部门备案。
(二)建立项目储备。各市州、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分年度建立储备项目库。每年度支持项目应按照“成熟一批、建设一批”的原则进行,避免“钱等项目”。各市州要建立项目遴选工作机制,每年年初或适当时间组织一次全市(州)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申报和评选,具体明确当年度项目申报重点支持方向和有关要求等内容,根据目标任务和具体情况,建立项目储备,确定当年拟支持项目。各市州每年度支持项目情况应按照有关通知要求报省商务厅备案。
(三)组织项目验收。每年年底,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一次全面验收,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同时对未纳入中央财政支持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推进的项目,要对照建设方案和工作目标进行一次自评。省商务厅在各市州验收基础上,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抽查,项目抽查与绩效评价工作可合并进行。
(四)实施绩效评价。各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绩效自评,并对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各市州应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及时将项目奖补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并组织专人 通 过 内 贸 资 金 网 络 管 理 系 统 填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省级在此基础上完成年度绩效评价。各市州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与后续资金安排挂钩。对于绩效评价、抽查中发现问题的,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组织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再予以资金支持。
(五)组织全面考核与评估。从2022年起,省级将对各地(含县市区)乡镇商贸中心等项目建设情况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2025年年底,将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各市级工作方案和建设目标,对前期各类项目实施情况(包括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本级财政支持的项目、市场化推进的项目)开展全面评估,对存在问题进行专项整改,对典型经验做法进行宣传推广。
六、湖北省各市州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申报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组织领导。各市州及各县(市、区)要把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县域内贸流通发展、促进农村消费扩容提质的重要任务。要建立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并形成工作合力。市州要履行好项目申报评审、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等主体责任,压实县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等直接责任。
(二)做好项目申报及评审工作。各市州要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县域商业现状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和项目征集工作,建立和完善项目储备库。坚持“依法依规依程序、公开公平公正、优中选优”原则组织项目评审,严格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各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和相关规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各市州财政主管部门要细化提出资金管理措施,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和高效。市州商务、乡村振兴主管部门要按要求建立“企业目录+项目清单”管理机制,分年度建立储备项目库,聚焦弥补农村流通设施短板等重点任务,加强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全过程管理,确保建设任务按照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形成可核查的实物工作量。各地应切实加强项目日常监管工作,建立专项资金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明确检查的内容、主体及频次等,并形成日常监管台账。要主动协调审计、纪检等部门加强监管检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建设监理等第三方机构参与投资审核、项目功能设施是否具备等日常监管,密切跟踪项目进展,及时发现并解决项目和资金管理等工作存在的问题。
(四)做好政策宣传推广。各市州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工作培训,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推广力度,扩大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社会知名度,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我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并对典型经验做法及时进行总结和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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