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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各地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工作指引申报条件要求和材料程序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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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我省科技创新资源优势,进一步调动和激发高校院所、科研事业单位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误、敢于担当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坚持尊重规律、鼓励创新,坚持市场决定、政府引导。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来,把国家尚无明确规定时的探索性行为与国家明令禁止后的有规不依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尽职免责是指在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不可抗力或者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单位利益损失的,对有充分证据表明参与转化人员勤勉尽职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责,包括内部考核扣分、激励性奖励扣减、以及处分等处理事项。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成果转化单位”)。鼓励中央在川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家实验室参照执行。
第五条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审计厅、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纪委监委机关等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指导支持成果转化单位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各项法规、政策制度和改革创新要求,实行审慎包容监管,支持职务科技成果合法、合规、安心转化。
第二章尽职要求
第六条成果转化单位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应当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决策程序和内控机制,建立健全审批、管理、运营、权益分配等方面的工作规范及信息披露、风险控制、重大事项报告等内部控制制度,做到履职尽责有章可依。
第七条成果转化单位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服务与实施等活动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出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愿,符合改革创新总体方向,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单位规章制度,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公开公示流程和监督管理职责,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没有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职义务。
科研人员在从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主观上积极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单位规章制度,严格履行与单位签订的赋权协议,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没有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职义务。
对涉及本人近亲属等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和机构参与的成果转化活动,参与转化人员应当主动报告且遵循回避原则。
第八条成果转化单位领导人员尽职事项:
(一)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赋权和国有资产单列管理改革的制度;
(二)组织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定价、第三方机构评估、技术市场挂牌交易);
(三)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四)建立公开公示机制;
(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七)其他应履职尽职的事项。
第九条成果转化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人员尽职事项:
(一)科技成果实行单列管理;
(二)市场化定价的监督管理;
(三)科技成果转化风险管理;
(四)转化流程合规性管理;
(五)过程留痕与档案管理;
(六)落实科技成果登记统计调查制度;
(七)涉及专利开放许可的,按要求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八)其他应履职尽职的事项。
第十条成果转化单位科研人员尽职事项:
(一)如实披露技术成熟度与转化潜在风险;
(二)配合成果承接方完成技术交付;
(三)积极配合成果承接方解决转化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四)其他应履职尽职的事项。
第三章免责情形
第十一条成果转化单位领导人员在勤勉尽职前提下,开展科技成果权属制度改革及成果转化决策,出现以下情形的,不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认真落实国家、省相关工作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在工作中大胆创新、积极作为,出现失误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通过第三方机构评估、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或者通过协议定价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并按照规定在本单位公示期满无异议,但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格发生变化的;
(三)虽已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监督管理职责,但因管理人员或者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恶意隐瞒关联交易行为,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四)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过程中,将赋权成果转让给科研人员,因行业政策变化、市场行情变化、不可预知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科研人员创业失败或者成果转化企业经营业绩不好,单位国有资产减损或者无法收回收益的;
(五)按照规定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或者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因行业政策变化、市场行情变化、不可预知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成果转化企业经营不善,单位国有资产减损或者无法收回收益的;
(六)未能在合适时机减持或者退出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导致单位无法获得更大收益的;
(七)依法依规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清算、处置不良无形资产等业务中,处置所得低于预期价值但不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的;
(八)其他应当免责的情形。
第十二条成果转化单位管理人员在勤勉尽职前提下,管理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及成果转化业务,出现以下情形的,不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按照规章制度、内控机制、规范流程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采取合理的市场化定价机制对科技成果价值进行评估,但后续产生较大价值变化的;
(二)在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路径和模式中,因行业政策变化、市场行情变化、不可预知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三)管理人员虽已履行关联交易相关规定程序,但仍因领导干部、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关联交易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四)管理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或者合规整改中,按照内部管理规定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并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开展工作,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五)管理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虽已履行公示等相关规定程序,但仍因成果转化活动引起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奖酬分配等争议的;
(六)其他应当免责的情形。
第十三条成果转化单位科研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不存在关联交易行为,没有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在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中出现的过错,以纠正为主,一般情况下不予追责。
第十四条在执行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或者部门认定并予以免责后,又有新证据表明,参与转化人员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者违法违纪等情节的,应当予以追究责任。
第四章免责认定
第十五条各单位和部门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定性标准,依法依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认定和复核。
(一)工作组织。成果转化单位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内部认定制度和规范流程,对管理权限范围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开展尽职免责认定,明确内部认定工作牵头部门,建立单位内部科研、财务、国资、人事、审计等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也可以组建认定工作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认定。
(二)内部认定程序。成果转化单位认定对象提出尽职免责申请,认定机构负责受理并组织开展调查核实。认定机构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认真细致开展尽职免责内部认定调查,客观公正收集证据材料,充分听取认定对象的意见,认定意见经成果转化单位党委(党组)会、或者党政联席会、或者办公会审议确定。
(三)内部复核程序。认定意见确定后,应征求认定对象意见。认定对象如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若有证据证明认定意见错误的,应当重新认定;若无证据证明认定意见错误的,应及时告知认定对象。
第十六条相关省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支持成果转化单位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制度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在对成果转化单位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对相关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是否符合本指引尽职免责条款存有明显疑问或者较大异议的,可转科技厅认定。科技厅会同拟认定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组成尽职免责联合认定调查组,对相关事宜进行调查核实,在30日内出具认定意见并反馈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意见可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认定意见分为符合免责条件、基本符合免责条件、不符合免责条件三类:
(一)符合免责条件是指被认定对象切实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程序和规定职责,符合本指引所列尽职免责情形,应当予以免责。
(二)基本符合免责条件是指被认定对象基本履行工作职责,基本符合本指引尽职免责情形,但在管理制度、内部决策程序和风险防控中还存在瑕疵、仍需改进,发现的问题不是导致成果转化单位利益损失的直接原因。
(三)不符合免责条件是指被认定对象未履行程序或者规定职责,导致公共利益出现明显损失,应当予以追责。
认定意见可作为成果转化单位接受巡视、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成果转化单位应当根据认定结果,深入分析问题原因,改进完善工作制度机制,强化工作管理,杜绝失误和错误重复发生,切实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指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指引自2025年11月28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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