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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申报补贴条件和认定流程材料管理办法
芜湖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申报补贴条件和认定流程材料管理办法整理,详情如下,对于符合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政策支持方向和支持内容的项目,按照不超过核定实际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单个申报企业每年(含单方向和多方向)享受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三年内累计享受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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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芜湖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9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13号)《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5〕376号)等要求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下达我市的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照财政部、商务部有关规定,由我市统筹用于开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精准高效、示范引导,集中支持芜湖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共同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监管、使用等相关工作。
(一)市商务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做好项目申报、审核、监管、验收等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做好资金监管相关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下达资金预算,参与项目评审验收和资金拨付,指导和督促资金管理使用、日常监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初审、汇总上报及项目日常管理工作,按规定要求做好项目绩效评价等材料报送工作。
(四)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日常监管工作,配合做好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项目单位:对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和绩效自评;建立财政支持项目资金专账管理制度,设立对公账户,专款专用,做到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记账凭证等相统一;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各级部门的专项检查、评价和验收,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各类商务领域平台数据填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在芜湖市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主要包括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等5个方向。原则上优先支持商贸流通领域服务民生的建设项目,对其他领域涉及商贸流通的项目可列入储备项目库,根据项目评审验收和资金预算情况,视情予以支持。具体支持内容如下:
(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支持骨干市场设施升级、信息化改造等,提升集散、跨区域调运和宏观调控水平,加强标准化菜市场改造。支持建设改造区域冷链物流基地,增强冷藏、加工、配送等综合能力,连接产地、销地和集散地,与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产地冷链保鲜设施等错位衔接,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支持商贸流通领域物流标准化、智慧化改造,推广智能仓配、自动分拣、无人配送等设施设备,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流通效率。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聚焦生活必需品重点品种,建设改造流通保供重大设施,优化网络布局。提升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保供能力,增强储存、加工、分拣等功能。提高骨干仓储加工配送能力和效率,布局一批区域应急保供中心仓。强化消费终端网络网点建设,提升末端配送、应急投放能力。完善生活必需品储备调控体系,加强肉、菜、小包装和应急食品等储备建设。改进信息监测和预测预警。建设改造“平急两用”备用场地等,预置部分设备设施。
(三)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支持改造升级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完善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促进农村消费和农民收入双提升。支持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站点,发挥邮政、供销和农村经销商网络优势,整合消费品、农资下乡和电商快递资源,大力发展共同配送,降低农村物流成本。
(四)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支持传统批发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整合线上线下营销网络,发展集中采购、统仓统配、即时零售等,向社区和村镇延伸服务。大力发展现代供应链,依托骨干流通企业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提供国内外市场开拓、品牌孵化、集采集配等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赋能。鼓励骨干流通企业与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生活服务业跨界融合,构建产供销储运协同供应链,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五)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统筹使用补助资金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支持家电等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支持新建、改扩建废旧家电专业型分拣中心以及包含废旧家电家具等业务的综合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拓展再生资源集聚、分拣、消纳等功能。支持以县城和乡镇为重点,结合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等升级改造,建设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中转站点或配套设施,畅通家电消费循环。
第六条 项目资金支持方式。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 项目资金补贴标准。
(一)项目补贴比例和额度。对于符合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政策支持方向和支持内容的项目,按照不超过核定实际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单个申报企业每年(含单方向和多方向)享受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三年内累计享受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二)项目实际投资额的认定标准。本办法所指实际投资额,是指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符合本政策支持时间、支持范围及内容,财务票据齐全合规等所有条件,并经市商务局聘请的第三方审计机构验收审计认定的实际投资额。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支持内容:
(一)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或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土地开发、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办公楼装修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二)不得用于人员、办公经费和项目组织工作经费。包括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评价验收、引入第三方监理和项目规划服务等。
(三)不得用于土方开挖、基础浇筑、墙体砌筑及地面铺设(部分老旧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冷库仓库、再生资源回收等路面硬化除外)等基础土建以及具有商业地产开发性质的项目,包括土地购置、租赁费用,房屋建设相关的勘测、设计、评估等费用。
(四)不得用于项目内部管理相关投资和支出,如办公楼、员工宿舍、办公物品、人员工资等。
(五)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以及已申请并获得国债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支持;对于已获得过省、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支持。
(六)建设内容模糊、成效无法判断,以及不符合国家有关鼓励或支持发展方向的。
(七)其他不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
第九条 申报主体条件
(一)申报主体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截至申报通知时间时,申报主体注册时间需满一年。
(二)近三年未被列入国家、省级、市级信用平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不存在经营资金链断裂、账户被冻结等资产风险问题。
(五)应为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和实施主体,具备承担项目实施运营的能力,应及时报送工作进展及相关数据。
(六)申报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方向的,须与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相关应急保供承诺书,或被政府有关部门确定为重点保供企业,承担相应的应急保供责任。
(七)项目申报需提供第三方机构审计报告。
(八)获得资金补助的项目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要明确资产权属和管护主体责任,原则上5年内不得改变其固定资产产权属性,不得改变其用途和经营状态。
第十条 申报项目条件。
(一)项目建设地应位于芜湖市行政区域内。
(二)项目实施期限:开工时间在2024年1月1日以后(符合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支持内容的可适度放宽至2023年1月1日以后),项目整体竣工时间应在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还应符合以下专项条件:
(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相关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新建或升级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实际投资额不少于500万元;
2.新建或升级改造城区社区便利店,新建或升级改造直营门店10家以上,且单个门店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累计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
3.农贸市场、菜市场新建或升级改造项目,建设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实际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
4.区域冷链物流基地冷库新建或升级改造项目,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实际投资额不少于500万元;
5.商贸流通领域物流标准化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
6.支持商贸流通领域物流标准化、智慧化改造,推广智能仓配、自动分拣、无人配送等设施设备,实际投资额不少于500万元。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新建或升级改造服务于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少于500万元;
2.新建或升级改造“平急两用”的城市应急保供中心(含平急两用备用场地、城郊大仓基地、临时转运接驳站),仓库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实际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
3.连锁经营的商贸流通市场主体,应有3家以上连锁超市(单店500平方米以上)或10家以上连锁便利店(单店20平方米以上),且具备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能力,申请商超及生鲜电商前置仓等终端网点的建设改造项目,前置仓不少于5家,且单个前置仓库不少于15平方米,应具有生鲜类、低温冷藏类生活必需品存储能力,申报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
4.新建或升级改造生活必需品储备仓储项目,仓库(包括常温库和冷库)使用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实际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
5.与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相配套的信息监测和预测预警体系建设及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
(三)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新建或升级改造县城商贸服务中心、乡镇商贸中心,实际投资额不少于500万元;大中型超市等基础设施建设可以多个超市、门店整合申报,也可以单独申报,实际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
2.县域分拨中心、乡镇配送中心和村级综合服务站等三级物流体系建设,实际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
3.农产品上行相关新建或升级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少于500万元。
(四)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供应链平台建设项目,需具有提供第三方社会服务的功能,实际服务行业上下游企业不少于100家,实际投资额不少于500万元;
2.支持培育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开展连锁经营、仓储配送设施升级改造、终端网点冷链设施改造、物流标准化智能化改造等,实际投资额不少于500万元;
3.支持数字化转型,支持培育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数字化转型,实际投资额不少于500万元。
(五)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废旧家电家具专业型分拣中心以及包含废旧家电家具等业务的综合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项目,新建或改扩建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实际投资额不少于500万元;
2.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中转站项目,建设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再生资源回收点申报项目,建设内容应不少于10个点位;建设箱式回收点申报项目,布局50个以上多品类智能化回收箱,合计实际投资额不少于500万元;
3.新建或升级改造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市场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少于500万元;
4.再生资源回收市场主体推进创新“以车代库”“互联网回收”等回收模式,购置再生资源回收、运输设备和车辆等,实际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管理、验收和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及评审验收流程
(一)项目申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工作要求,分阶段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报通知的要求结合政策要求和专项资金实施效果实行动态调整。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芜湖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相关文件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进行项目申报,申报主体向注册所在地或项目建设所在地(项目注册地和项目建设地不一致的,向项目注册地所属地申报)县市区商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县级初审。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有关文件要求,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审查申报企业信用情况、项目投资是否符合项目支持方向和支持内容,对项目开展实地核查,初审通过的,推荐报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项目评审。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基础审查,并委托第三方开展审核、专家评审、项目实地验收,择优确定最终入库项目。
(四)公开公示。对通过评审验收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
第十三条 项目日常管理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入库的项目进行实地督查,督促项目实施。市商务局(可委托第三方)对实施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开展评估等。
第十四条 项目变更流程。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投资建设内容、投资额以及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调整。若投资建设内容发生变更,需及时向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调整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退出机制。试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存在项目验收不符合补助条件、无法按要求竣工、存在违法或重大欺骗行为等行为,取消项目支持资格,按规定收回已拨付的奖补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及整改流程。
(一)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商务部有关专项资金的工作要求,分阶段发布项目验收通知,结合政策要求和项目实施效果实行动态调整。
(二)项目建设内容达到验收条件的,由申报单位提出验收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开发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初验同意后,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组织项目验收。
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给出具体的整改意见,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完成的可再次申请验收。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或再次验收仍不通过的,取消项目支持资格,按规定收回已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按照已验收通过项目确定资金补助方案,根据专项资金下达情况和项目投资建设进度,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试点项目最终验收实际投资额小于申报项目规定的最低投资额标准的,取消补助并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为加快试点整体拨付进度,专项资金拨付采取即审即付的原则,专款专用,各级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全过程管理。市商务局按照试点城市建设要求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项目评估验收的依据。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政策。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在跟踪管理过程中,若发现申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调整或无法继续实施等情形的,须停止专项资金拨付,并采取口头警告、限期整改等措施。限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按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须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市商务局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妥善保管项目申报材料。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违规使用专项资金,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收回已拨付专项资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请、审核、分配、使用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施行期间,如与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文件有冲突的,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各类兑现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安排的资金总额,如超出则将按相应比例予以折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限暂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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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省、市各类政府资助类项目申报;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专利软著知识产权申报;
三、国家、省、市各类企业荣誉资质申报;
四、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评价、工业设计中心、非遗、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绿色工厂、大数据企业、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各类标准、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学技术奖、规上、老字号、新产品等研发平台创建辅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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