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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攻略!资阳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申报条件流程和材料补助、好处管理办法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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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全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强化高水平科技服务,提升孵化服务效能,助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科政〔2025〕1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资阳市产业发展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风险,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四条  孵化器发展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构建孵化生态,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优质高效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科技创新和新型工业化提供支撑。

第二章    

第五条  资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全市孵化器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省关于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研究制定孵化器的管理办法和支持政策等,指导孵化器的建设与运行。

(三)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管理、变更与撤销、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是孵化器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孵化器建设与发展有关政策规定。

(二)指导孵化器的运行和管理。

(三)协调解决孵化器规则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配合市科技局对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运营机构是孵化器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孵化器建设发展方案,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建设保障,解决孵化器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聘任孵化创业导师,组建孵化器创业导师队伍。

(三)完成孵化器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四)加强孵化器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阳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申报备案条件

第八条  申请标准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资阳市内依法注册,经营纳税及信用良好,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

(二)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

(三)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创业投资、技术洞察、企业管理等方面丰富经验;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70%以上,接受过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四)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投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交流、合作等孵化服务。

(五)孵化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九条  申请卓越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资阳市内依法注册,在资阳市内运营满1年,经营纳税及信用良好,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

(二)具有稳定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以上。

(三)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创业投资、技术洞察、企业管理等方面丰富经验;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80%以上,接受过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50%以上,每6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四)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10%,科技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15%。

(五)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六)上年度不少于1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10%。

(七)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0%。

(八)上年度至少5%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九)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毕业企业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由孵化器自主确定:

(一)近一年度入库备案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投融资金额超过200万元。

(三)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200万元。

(四)获得银行授信额度超过100万元。

(五)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营业收入不低于3%。

(六)上一度授权知识产权数量不少于2件。

第四章  资阳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申报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孵化器运营主体依属地原则向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孵化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实地核查,将审核推荐的孵化器名单及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孵化器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标准级(卓越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第五章  资阳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孵化器的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阳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备案表》;

(二)孵化器基本情况、对照标准级(卓越级)孵化器条件建设情况;

(三)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

(四)孵化器场地产权证明或委托、租赁协议;

(五)孵化器管理人员清单,毕业企业(运营未满1年孵化器免提供)、在孵企业及每年新增入驻企业清单;

(六)孵化器管理制度,企业入驻及退出管理办法;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评价监督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每年对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价考核,引导孵化器做优做强。绩效评价主要围绕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反映孵化器建设、运营和发展情况。孵化器将上年度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报送至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经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孵化器进行评价,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机制。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用于指导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撑政策制定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孵化器管理工作进行常态化监督。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认定的孵化器相关信息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可实名反映,并提供佐证材料。经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市科技局依规处置。

第七章  变更与撤销

第十九条  孵化器运营主体发生变更、重组、依法终止等情况,以及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向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

第二十条  对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等级为(D)的孵化器,以及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销认定的,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认定的孵化器运营主体自撤销年度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对孵化器运营主体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核实后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的孵化器运营主体自撤销年度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八章  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的孵化器,按规定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孵化器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  支持孵化器加强专业孵化能力建设,强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不断提高孵化效能。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优化配置创业导师,鼓励设立技术经理人岗位。探索新孵化模式,打造创新创业服务生态,提升市场化、专业化发展水平,支撑科技型企业培育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四条  支持孵化器深化加速服务功能,鼓励设立创业加速营等形式,集中遴选优质项目并提供早期投资、产业对接、融资支持、创业辅导等服务,加速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鼓励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建设专业领域孵化器,引导孵化器吸纳退役军人、大学生创新创业,发挥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推动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二十六条  鼓励孵化器与厅、部级孵化器协同联动向外提供孵化运营服务,建立共建共享机制,放大辐射效益,带动更多孵化器共同发展。

第二十七条  鼓励县区政府在规划、财政、用地等方面对孵化器建设发展提供优惠政策。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绩效评价优良的以上孵化器,给予重点支持,建立完善区域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塑造开放、多元的创新创业环境。

第九章    

第二十八条  原众创类孵化载体纳入孵化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  日施行,有效期XX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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