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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补助奖励:技术攻关、实验室研发中心、孵化器、高企、质量奖、标准体系、知识产权优势示范、贯标
2025年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政策(征求意见稿)申报奖补奖励,包括技术攻关、实验室、孵化器、技术转移、高新技术企业、质量奖、标准、体系认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专利、商标质押贷款等内容,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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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1. 实施市科技重大专项。聚焦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 业(领域),重点支持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工程化研 发,推动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利益的关键核心技术突破, 开发重大创新产品,转化重大科技成果,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支持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2. 实施市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聚焦产业发展和民生改善, 围绕高新技术、现代农业、社会发展、对外合作等领域,突出需 求和应用导向,支持产业技术攻关和先进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示范, 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支持资金由市财政承 担。(免申报)
3. 对争取到省科技重大专项或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的 单位,按省支持资金同等金额、最高500万元给予补助。补助资 金由市财政与铜官区、郊区按5:5比例承担,市财政与铜陵经开 区、义安区、枞阳县按3:7比例承担。(免申报)
二、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4. 对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省产业创新研究院,分别给予500万元、2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省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 政承担,用于支持平台依托单位实施研发项目。(免申报)
5.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 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安排120万元科技孵化资金用于支 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组织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铜陵赛区)赛 事活动补助及获奖企业奖励。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三、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机构
6. 市政府与大院大所共建技术转移中心的,在协议有效期 内,给予每年100万元补助,其中50万元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由 市科技局兑现。特别重大的技术转移中心经费补助额度,采取“一 事一议”方式,由市政府研定。市科技局兑现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 承担。(免申报)
7. 安排1200万元皖江新兴产业技术发展中心专项资金,其 中200万元以绩效考核兑现方式用于皖江新兴产业技术发展中 心日常运营,1000万元用于支持我市企业与中科院系统科研机 构合作项目建设,包括共建研发平台、联合科研攻关、科技成果 产业化以及用于投资安徽中科皖江新兴产业技术有限公司参股 科研团队公司等。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四、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
8. 对上年度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五、推进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9. 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推进省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 争先进位、开展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 系建设行动方案、大院大所产学研对接活动及高层次人才团队招 引、项目管理、科技统计、科学技术普及、国防科技动员以及政 府采购数据信息平台等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由市财 政承担。(免申报)
六、推动质量强市战略
10. 对新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 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80万元;对新获安徽省政府质量奖、 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 30万元;对新获铜陵市市长质量奖、铜陵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 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2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 财政承担。(免申报)
11. 对主导制定(排名第一)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安徽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标准一次性奖励40 万元、20万元、8万元、5万元;对参与制定(排名2-3名)国 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标准一次性 奖励20万元、8万元、5万元,同一项标准有2个或以上企业符 合条件的,仅对排名最靠前的1个企业给予奖励;除国际标准外,
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标准起草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 元。对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对标达标平台发布 的企业,每项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一企业当年度最高 奖励额度不超过6万元。对获得“企业标准领跑者”荣誉的企业, 每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年度同一企业最高奖 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 目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奖励资 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12. 对新获 AAA 级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 性奖励2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13. 对新获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HACCP) 的食品 生产企业,给予7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七、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
14.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对新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 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列入省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的企业, 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 申报)
15.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 理体系要求》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新获国家 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机构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新获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机构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16. 对开展专利托管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当年托管我市拥 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微企业数量达到100家、50家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 报 )
17. 对企业开展专利、商标质押贷款,1000万元以下(含) 的给予不超过1万元补助,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万元 补助(具体补助金额根据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和项目审核情况确 定)。同一企业当年累计补助最高5 万元。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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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省、市各类政府资助类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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