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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地科登智策!湖北省17地科技成果登记认定条件范围和申报流程材料好处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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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地科登智策湖北省17地科技成果登记认定条件范围和申报流程材料好处攻略!!湖北省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整理,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仅作为科技成果已完成登记的凭证,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和水平的直接依据。各级、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含专项)产出的成果,须在结题验收通过后1个月内登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获得财政资金支持产出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自研、产学研合作等非财

楚地科登智策湖北省17地科技成果登记认定条件范围和申报流程材料好处攻略!!湖北省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整理,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仅作为科技成果已完成登记的凭证,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和水平的直接依据。各级、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含专项)产出的成果,须在结题验收通过后1个月内登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获得财政资金支持产出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自研、产学研合作等非财政资金支持产出的科技成果,符合条件的,鼓励登记武汉市、黄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阳市、鄂州市、荆门市、孝感市、荆州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神农架林区各地需要咨询了解科技成果登记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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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高地,加强科技成果登记与管理工作,全面掌握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投入的科技成果产出情况,为宏观科技决策提供数据支撑,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和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等有关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登记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成果登记管理,依托湖北技术交易所具体开展全省科技成果登记日常管理;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登记管理。

第三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单位)按属地原则办理登记。两个及以上完成人(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单位)牵头在其属地申请登记。同一科技成果不得重复登记。

第四条 登记的科技成果分为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成果三类:

(一)基础理论成果:指为获得新知识而开展的独创性研究,旨在揭示观察到的现象和事实的基本原理与规律,不以特定实际应用为目的。基础理论类学术专著纳入此类;

(二)应用技术成果:指针对特定实际应用目的,为获得新科学知识开展的独创性研究,旨在确定基础研究成果或知识的可能用途,或为达到具体预定目标确定新方法(原理)或途径。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纳入此类;

(三)软科学成果:指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研究成果,包括发展战略、规划、对策分析、管理方案及方法等。

第五条 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仅作为科技成果已完成登记的凭证,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和水平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科技成果登记实行全流程在线办理,统一通过“湖北省科技成果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进行。

第七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学术导向,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  登记条件与范围

第八条 科技成果登记范围:

(一)各级、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含专项)产出的成果,须在结题验收通过后1个月内登记;

(二)非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技术标准、专利、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符合登记条件的,鼓励登记;

(三)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获得财政资金支持产出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自研、产学研合作等非财政资金支持产出的科技成果,符合条件的,鼓励登记。

第九条 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成果,未按规定时限登记的,依照《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非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登记时限:

(一)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应在结题验收通过、取得相应知识产权或完成评价后2年内完成登记;

(二)软科学成果:应在结题验收通过后1年内完成登记。

第十一条 登记的科技成果可作为以下事项的参考依据:

(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各类研发平台等认定与绩效评价的参考依据;

(二)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后续滚动支持的重要参考;

(三)经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同意后,可通过省级、市(州)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展示,促进成果转化落地。

第十二条 登记的科技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础理论成果:在科学理论或学说上有创见,对学科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有重要贡献;

(二)应用技术成果:技术具有创新性且已实际应用,具备广泛推广价值及一定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三)软科学成果: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出独到见解,在指导实践或政策制定实施中具有明显作用与效果。

第十三条 申请科技成果登记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已有评价结论为肯定性意见;

(三)登记成果名称与立项文件、知识产权证书等佐证材料完全一致;

(四)不存在成果权属、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

(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六)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 申请科技成果登记需在线填写科技部统一制式的《科技成果登记表》,并按科技成果类型在线提交相应材料:

(一)基础理论成果。

1.科技计划项目类成果:项目申报书、立项文件、任务书及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须加盖项目主管单位公章);

2.学术专著类成果:公开发表满一年的证明;国内外公开发行刊物正面引用或评价的证明材料;五名以上来自不同单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领域专家出具的评价意见。

(二)应用技术成果。

1.加盖项目主管单位公章的任务书或立项文件、结项证明(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产出的成果须提供,其他类型可不提供);

2.相关技术资料(包括研究报告或技术报告、知识产权申报时提交的技术资料等);

3.相关评价材料:第三方机构评价报告(出具机构须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且具有科技成果评价服务能力;评价意见须由五名以上不同单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领域专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含验收意见、专家签字、项目主管部门盖章)、行业准入或相关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新药证书、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以上任一类型均可作为登记成果的评价材料;

4.相关知识产权证明(包括专利证书、新品种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证书、标准公告文件、新药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5.应用证明。

(三)软科学成果。

项目申报书、立项任务书、研究报告、结题报告、通过验收的证明(验收证书)等材料。

第三章  登记申报与审核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登记流程及审核要求:

(一)申报:完成人(单位)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进入登记系统,在线填报《科技成果登记表》并上传佐证材料后提交申请;

(二)核查:申报单位对本单位申报的科技成果登记信息进行真实性核查,包括填报信息准确性、材料真实性及佐证材料有效性;

(三)初审: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登记依据、条件和材料要求,对属地科技成果登记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确保登记成果符合登记条件、所填信息无误并将通过初审的成果推荐至省科技厅;

(四)终审:省科技厅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登记依据、条件和材料要求,对通过初审的材料进行终审;

(五)公示:终审通过的成果信息进入公示环节;

(六)登记: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审核部门批准登记,系统自动生成电子登记证书并核发登记编号;

(七)证书下载:完成人(单位)可通过登记系统在线查询登记编号并下载电子登记证书。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 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本地区科技成果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本地区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科技成果登记初审;

(二)督促本地区应登记的科技成果及时完成登记;

(三)负责登记工作人员管理与队伍建设;

(四)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明确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员,负责本地区科技成果登记服务工作。管理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在岗人员;

(二)经培训并通过考核,具备开展登记审核与服务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与政策水平;

(三)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严守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异议处理:

(一)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并附必要证明文件;

(三)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证据充分的予以受理;

(四)应在规定时限内核实材料并通知申报单位及属地登记管理部门;相关各方应积极配合调查,不得推诿拖延。申报单位及属地登记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通知后规定时限内报送调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异议处理结束后,应将结果书面通知异议相关方。

第十九条 已登记的科技成果,若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情形的,应予以撤销并收回登记证书。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登记管理部门或其管理人员若存在擅自使用、披露、转让登记成果技术秘密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全省科技成果登记数据由省科技厅统一管理,并负责向科技部有关部门汇交。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湖北省科学技术成果登记与统计工作管理办法》(鄂科发成字〔2001〕1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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