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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全指南:税收优惠政策及线上办理流程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5/11/27     浏览次数:    
本文详细解读湖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最新管理办法,包含登记条件、线上操作流程、7日审核时限及税收减免政策。帮助企业和科研机构快速完成技术合同认定,享受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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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技术交易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159号),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主体(以下简称“登记主体”)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进行核查,确定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要求,对其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进行分类登记,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的专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技术合同的卖方是指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技术合同的买方是指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第五条经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技术合同,登记主体可以持认定证明,享受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其中,符合免税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可依规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相关认定登记材料留存备查。
第二章登记机构
第六条省科技厅是湖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和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依托湖北技术交易所具体开展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技术合同登记员(以下简称“登记员”)培训。
第七条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所有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审核工作,开展本地区登记机构的管理及登记员队伍建设,统筹本地区登记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八条登记机构是各地区具体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单位,由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依托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社会团体设立。登记机构的设立按照自愿的原则,由相关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可并报省科技厅备案同意。
第九条登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专门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条件;
2.有两名以上具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统计工作能力的专职登记员;
3.制定规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流程,建有岗位责任制度、考核制度、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和相互监督的AB角工作制度。
第十条登记机构职责:
1.认定技术合同并进行分类登记;
2.核定技术交易额;
3.技术合同的统计分析;
4.技术合同档案管理;
5.贯彻落实有关技术市场政策,协调优惠政策的落实;
6.围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为登记主体提供咨询服务;
7.协助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登记员应当是所在登记机构的在职人员,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3.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具备上岗能力。
第十二条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本地区登记机构和登记员考核评价体系,按年度对登记机构和登记员进行业务评价。对业绩突出的登记机构和登记员进行通报激励;对管理混乱、违规登记、统计失实的登记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经整改后仍存在上述问题的,撤销登记机构登记资格。
第三章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十三条湖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采取属地管理原则,一般由合同卖方进行登记,涉外合同可由合同买方进行登记,每项合同只可登记一次,不能在多个登记机构重复申请认定登记。
第十四条湖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统一由登记主体通过湖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办理,按要求填写合同信息,提交登记机构审核。未经湖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录入的技术合同不予认定登记,不纳入统计数据。
第十五条登记主体在湖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提交的合同应当真实完整、印章齐备、字迹清晰,合同信息须与书面合同文本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登记主体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在技术合同生效后的有效期内向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合同文本(含电子合同)及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登记主体提交的技术合同文本原则上采用《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技术合同的有关规定要求;采用口头形式订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登记主体需对合同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等财务会计指标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登记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和《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对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进行审核,并核定技术交易额。主要审核事项包括填报信息与合同文本信息是否一致、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要求、合同分类是否正确、提交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等。登记机构根据登记主体提交的材料无法确认合同类型、金额,或者登记信息有误的,可以要求登记主体进行材料补正。
第二十条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登记技术合同在7个工作日内(自登记主体申请登记之日算起)完成终审,对内容不完整、信息填报有误、附件不全的技术合同可要求登记主体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的合同,登记主体可在湖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下载打印《技术合同信息表》。
第二十二条登记主体对合同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登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最终确认。
第二十三条完成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撤销的,由登记主体向原登记机构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登记机构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对已享受相关政策的,登记主体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相应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省科技厅依托湖北技术交易所建立复核机制,对大额技术合同(合同交易额一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及存在争议的技术合同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湖北技术交易所按季度、年度对各市(州)技术合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向“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上传。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技术合同纸质档案实行按地域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各登记机构为技术合同档案归档和保存单位。
第二十七条登记机构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档案纸质版或电子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按照合同登记编码规则分类保存,保管期限5年。登记主体应妥善保存已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和登记证明等材料,按照相关部门要求留存备查。
第二十八条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登记机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合同档案留存情况,包括合同原件(复印件)、计划批文、项目任务书等相关材料纸质版或电子版。
第五章数据安全
第二十九条建设湖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定期进行改造和维护,并采取防范网络攻击的措施,加强病毒防护,保证数据的存储和传输安全。建立应急管理和备份机制,保障数据应急恢复和数据溯源。
第三十条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本地区技术合同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技术合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保障技术合同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损毁或篡改。
第三十一条登记机构严格规范技术合同数据的访问权限,未经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授权,不得对外提供技术合同数据。数据操作需留存完整日志,确保可追溯性。因数据管理不当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登记主体订立虚假技术合同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涉及偷漏税收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构、登记员及登记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和相关规定,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登记机构对合同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若因泄露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给技术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登记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公正廉洁。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湖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湖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规程》(2013)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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