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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绿色物流体系!长沙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流程和补贴奖励管理办法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5/12/8     浏览次数:    
高效绿色物流体系!长沙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流程和补贴奖励管理办法整理!包括物流业与制造业融合、快递、冷链、基础设施、口岸平台、多式联运发、现代物流企业等方面,该办法为长沙市现代物流发展提供专项资金保障,强调突出重点、示范引导的原则,支持物流基础设施升级和智能化转型。通过优化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推动物流成本降低和效率提升,为长沙实现“三高四新”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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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长沙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加快构建现代物流体系,促进我市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方面的引导作用,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加快推进现代物流提质增效降本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政办发〔2024〕15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和长沙市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长沙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现代物流提质增效降本和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具体支持区域为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湖南湘江新区,长沙市各区县(市)、园区。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强、示范引导、注重效益。

第五条市政府物流口岸办、市财政局,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县(市)物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一)市政府物流口岸办主要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公示相关信息,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下达预算批复,配合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参与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照相关工作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高效。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现代物流是指将运输配送、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实施有机结合的活动集合。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推进产业融合、提质物流基础设施、提升口岸服务效能、发展多式联运、培育壮大企业等方向。具体包括:

(一)推进物流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对列入“湖南制造业企业百强”的长沙制造业企业提供物流服务或供应链服务,且增效降本成效显著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按年度承接我市制造业企业物流营业收入排名,对前5名的企业给予每家不超过60万元奖励。

(二)促进快递行业高质量发展。对快递企业在行政村建设共建共享快递服务网点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个网点2万元奖励;对在乡(镇)、行政村投放具有无人机接驳功能智能快递柜的快递企业,一次性给予每个快递柜2万元奖励。

(三)提升冷链物流服务水平。对新建、改建多温冷库和智能化冷库,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且符合竣工验收规定的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首次评为国家五星、四星、三星级冷链物流企业的企业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四)提质物流基础设施。对按空间规划新建高标准物流仓储总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且符合竣工验收规定的项目,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的奖励。对年度投资额200万元以上,且与中国(长沙)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数据充分对接的物流(口岸)信息化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建设物流智能化仓储管理系统,购置物流机器人、快递无人机、自动分拣设备等新型智能化物流设施设备,对年度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首次评为国家一级、二级、三级绿色仓库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购置标准托盘(符合1000mm×1200mm规格)、周转筐(符合600mm×400mm模数)以及与标准化建设匹配的货架、叉车、月台等物流标准化设施设备改造,且年度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提升口岸平台服务效能。

支持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提升通关服务能力建设,对场地运营主体为推进增效降本增加设施设备投入,且年度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支持多式联运发展。

积极培育多式联运经营主体,鼓励经营主体与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签订多式联运服务合同,并促成其首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的港口、铁路站场进行货物发运,对每新完成一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物流服务的经营主体,年度多式联运服务金额累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大力推进“公转铁”,支持常态化开行铁路内贸班列,对年度发运量达到3000个大柜的发运企业,给予100元/大柜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鼓励航运企业常态化开行长沙港往返内支线港口航线,对年度开行往返航次200班以上,且开行航次较上年度增长5%及以上的航运企业,对增长部分奖励5000元/航次,每家航运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鼓励航运企业为长沙整车生产厂提供稳定的商品汽车滚装运输服务,对年度发运滚装车辆5000台以上,超出部分每台汽车给予50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大力推进铁水联运业务发展,对以进港铁路为节点开展铁水联运业务且年度业务量达到10000个车皮以上,超出部分给予100元/车皮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七)培育壮大现代物流企业。鼓励“仓储+贸易”新模式发展,对仓储物流企业拓展业务范围、成立独立法人,增加贸易、批零等业务,年营业收入增长20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增入规的多式联运与运输代理业企业、装卸搬运与仓储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支持物流企业新增安防智能设施设备等投入,按照安全创建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首次评为国家5A、4A、3A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评为国家五星、四星、三星通用仓库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制定《长沙市示范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每年认定10家市级示范物流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示范企业不超过20万元奖励。鼓励行业商协会、物流企业主办或承办市级以上物流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内外行业性会展、培训、供需对接会等物流宣传推介活动,按照实际支出的10%给予奖励,单个主体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八)《若干措施》中第二条对于设立区域总部、第七条对于新引进大型企业的支持条款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九)根据每年工作重点及资金安排,选择支持方向予以实施。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具体措施内容的实施主体,其中:

(一)被评为国家五星、四星、三星级冷链物流企业,国家5A、4A、3A级物流企业指从《若干措施》出台之后(2024年7月10日以后),首次获评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认定的全国星级、A级物流企业。

(二)被评为国家五星、四星、三星通用仓库企业,国家一级、二级、三级绿色仓库物流企业指从《若干措施》出台之后(2024年7月10日以后),首次获评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认定的星级仓库、绿色仓库。

(三)《若干措施》每年对单个企业的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四)申请市示范物流企业的,在《若干措施》有效期内仅享受一次。

第三章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法诚信经营;

(二)对推动长沙市物流与口岸发展发挥促进作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经营、财务、安全、技术等管理机制,财务状况良好;

(三)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和多头(多部门)申请;

(四)项目在规定期限内已按要求完成有关验收,并能提供有效佐证材料;

(五)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单位)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一)在享受各级财政补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相同内容的项目已享受其他财政扶持政策的;

(三)被纳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黑名单”的;

(四)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五)三年内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第四章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十条项目申报和审批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项目申报

专项资金申报一年一次。市政府物流口岸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制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范围、申报时间、流程和所需提供的材料等。申报主体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及时提交申报材料,需提供的材料以当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为准。

(二)项目初审

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县(市)物流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初审,形成初审意见,正式联合行文报送市政府物流口岸办和市财政局。

(三)部门联审

市政府物流口岸办会同市财政局对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查。

(四)专家评审

市政府物流口岸办聘请第三方机构,邀请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五)政府审定

市政府物流口岸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第三方评审意见拟定资金分配方案,经报请市政府物流口岸办主任办公会和党组会集体研究通过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六)结果公示

市政府物流口岸办将经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在资金申报平台、市政府物流口岸办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市政府物流口岸办出具公示情况说明。

(七)集中拨付

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最终审定后的资金分配方案和公示结果,将资金拨付至市政府物流口岸办,由市政府物流口岸办将资金按程序拨付至申报单位。

(八)绩效评价

市政府物流口岸办,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物流主管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如计算出的全部支持金额超过财政安排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则按相应比例予以折算。

第五章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市政府物流口岸办、市财政局以及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县(市)物流主管部门、财政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

第十三条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妥善保管项目材料,对专项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建立完整档案,按要求向财政、物流主管部门提供奖补项目执行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资料,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有关方面的检查、审计、评估等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企业(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其今后三年相应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项目企业(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于截留、挪用、重复申请、伪造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政府物流口岸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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