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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科技项目申报资讯

广元市科技创新券申报条件补贴流程管理办法:科小高企、专精特新、瞪羚独角兽、单项冠军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5/12/16     浏览次数:    
广元市科技创新券申报条件对象和补贴流程梳理,包括科小高企、专精特新瞪羚独角兽单项冠军使用创新券,对使用市创新券购买科技服务的科技型企业,其中 规上科技型企业按其实际使用额度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规下科技型企业按其实际使用额度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 万元补助。利州区、昭化区、朝天区、旺苍县、青川县、剑阁县、苍溪县、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地需要使用券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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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八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根据《四 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川科政〔2025〕6号)《广 元市科技创新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广府发 〔2025〕5号),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券引导作用,激发创新主体 活力,提升科技创新资源集成使用效率,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 新深度融合,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元市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市创新券”),是指 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科技创新活动中购买专业科技服 务的一种普惠性政策工具。提供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必须是具有明 确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及收费标准的创新服务载体。

第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市创新券的管理 服务工作。市科技局负责市创新券的政策制定、资金管理、统筹 协调、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市财政局统筹落实市创新券相关 资金保障,加强预算管理,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申领对象

第四条  市创新券申领对象是指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注册 的科技型企业,包括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有效 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和省级专精特新

企业、四川省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近一年科技部创新积分评 60分以上的企业,且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市创新券支持的科技服务应与其主营业务相关:

2.与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股权关联等关 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服务机构包括以下三类:

(一)科技厅审核通过并纳入名录库的科技服务机构。

(二)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并纳入名录库的科技服务机构,主  要包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 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资源共享平台、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检验检测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大学科技园  和省级、市级中试研发平台等的依托单位。

(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其他服务机构:

1.注册成立两年以上,有开展服务的固定场所,拥有专业的 服务团队和服务能力;

2.具备相关行业认定的有效资质或权威认证。

第六条  同一法人单位不得以企业和服务机构的身份同时 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对使用市创新券购买科技服务的科技型企业,其中 规上科技型企业按其实际使用额度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规下科技型企业按其实际使用额度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 万元补助。

第八条 市创新券支持的科技服务类别及标准:

(一)实验室、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原值50万元及以上) 共享服务:委托分析、委托测试、委托实验、机时共享服务等, 兑付额度不超过服务费用的20%;

(二)概念验证、中试熟化服务:中试熟化及工程化开发服 务、概念验证服务等,兑付额度不超过服务费用的15%。已获得 省中试平台“1+N” 模式支持的中试项目不享受本支持政策;对 新备案、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市级中试研发平台依托单位给予不超 过3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

(三)检验检测服务:产品性能检测、材料性能检测、指标 测试、标准系统定制、软件测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等,兑付额 度不超过服务费用的20%;

(四)高性能算力服务:企业购买服务机构(机构算力规模 不低于100PFLOPS 或业界其它常用精度算力标称值换算后的同 等算力水平)提供的高性能算力服务,兑付额度不超过服务费用 的10%;

(五)技术经理人培训服务:购买国家部委、省级管理部门 认可的技术经理人培训服务,且参训人员获得结业证书的,兑付 额度不超过培训费用的30%(每人最高1000元);

(六)技术研发服务:企业购买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 研究开发服务,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并取得相应科技成果的,兑付额度不超过服务费用的50%,单个补助不超过5万元;

(七)技术转移服务:对购买发明专利、新品种等一类知识 产权的科技成果并在广元转化应用的科技型企业、经技术合同认 定登记,按实际发生额给予不超过30%补助,单个合同补助额度 不超过5万元:对新备案、评定优秀等次的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分 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3万元资金支持;

(八)科技成果服务:对我市的发明专利、新品种等科技成 果登记为省级科技成果的企业,凭登记编号给予不超过0.1万元 /项资金补助。对取得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 进的科技成果企业,分别给子1万元/项、0.8万元/项、0.6万 元/项、0.4万元/项资金补助。

第九条  省市协同推进创新券共用共享、对成功兑付省创新 券补助的科技型企业,再给予不超过省创新券实际兑付金额的 50%市级补助,但不超过最高限额。

第十条  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畴的情形: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法定检测、强 制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 检测等非科技创新事项;

(二)办公空间租赁、物业管理服务、工商注册服务、代理 记账服务、专利申请代理等非科技创新事项;

(三)已列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项目或其他 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创新活动;

(四)企业购买的服务与其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无直接相关性 的 ;

(五)被纳入科研失信名录且尚在惩戒期内的企业。

第四章  申请和兑付

第十一条 市创新券申请、发放、使用、兑付等工作均在“四 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创新券管理平台”) 上运行.

第十二条主要流程如下:

(一)科技型企业和服务机构在省创新券管理平台注册,经 审核通过后,分别开展市创新券申领、科技服务购买以及服务内 容发布、科技服务受理等事项;

(二)科技型企业在省创新券管理平台提出使用创新券,将 服务合同、服务结果证明、票据、银行入账单等材料上传至平台, 由服务机构确认后,提交兑付申请,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 程序给予兑付支持。对购买科技成果服务和技术转移服务的单 位,不需要由服务机构确认服务,在系统上传相关资料,经审核 通过后按程序予以兑付;

(三)市创新券即申即用、定期审核、公示,原则上每年兑 付一次,创新主体在完成服务或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兑付, 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已申请市创新券未实际使用或使用额度未达到 50%的申请者,取消下一年申请资格。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市创新券资金从广元市科技计划经费中列支,实 行总额控制,具体额度和补助比例根据当年财政预算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建立台法合规的市场定价机制,服务机构严格落 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 规定,细化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及收费标准。对实行国家定价、 国家指导价的服务类别,相关服务机构严格执行服务价格和收费 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相关服务机构科学合理制定收费标 准,不得出现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等行为。

第十六条 科技型企业在申领(申报)时须承诺、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发生弄虚作假、截留、挪用、 挤占补助经费等行为;须承诺,对于经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 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科研诚信相关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市创新券服务订单抽查与评估机制,对相关 企业创新券使用、服务机构服务事项及收费的真实性、有效性以 及科研诚信等进行核实。对抽查审核不通过的服务订单,将不予 兑付补助。对科技型企业培育发展、服务机构发展及服务质效等 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估和不定期评估。根据实施情况,可动态调 整完善市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由市科技局统筹做好新、旧办法衔接。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  施,有效期2年。原《广元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广科发〔2024〕 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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