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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类,100万奖补!四川省发展入境旅游激励申报条件标准和评审流程办法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5/12/18     浏览次数:    
4大类,100万奖补!四川省发展入境旅游激励申报条件标准和评审流程办法!入境旅游激励包括入境游客人次激励、远程市场特别激励、参加境外国际旅展补助、参加文化和旅游厅组团赴境外营销推广补助四项激励项目。 入境激励按照当年实施、次年激励的原则。每一个申报企业每一年获得全部激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含)。详情如下,成都市、自贡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

4大类,100万奖补!四川省发展入境旅游激励申报条件标准和评审流程办法!入境旅游激励包括入境游客人次激励、远程市场特别激励、参加境外国际旅展补助、参加文化和旅游厅组团赴境外营销推广补助四项激励项目。 入境激励按照当年实施、次年激励的原则。每一个申报企业每一年获得全部激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含)。详情如下,成都市、自贡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眉山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雅安市、巴中市、资阳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各地需要咨询了解发展入境旅游激励政策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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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入境旅游发展水平,加快建设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聚焦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入境旅游激励资金(以下简称激励资金)在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开拓四川入境旅游客源市场。

第三条 激励对象为依法在四川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和旅游企业。鼓励市县财政和文旅部门出台相应激励政策,促进当地入境游发展。

第二章 内容、申报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入境旅游激励包括入境游客人次激励、远程市场特别激励、参加境外国际旅展补助、参加文化和旅游厅组团赴境外营销推广补助四项激励项目。

第五条 入境游客人次激励

激励对象:旅行社

激励条件:旅行社组织境外游客来川旅游,组织过夜游客人次超过500人次(含)以上,且按要求填报了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旅游团队系统和四川文化旅游统计综合管理平台。

激励标准:按照组织的过夜游客人次计算,在四川住宿2-3夜(含)按不高于50元/人,住宿4夜(含)以上按不高80元/人激励。

第六条 远程市场特别激励

激励对象:旅行社

激励条件:旅行社组织远程市场(亚洲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游客来川旅游,且按要求填报了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旅游团队系统和四川文化旅游统计综合管理平台。

激励标准:按照组织的过夜游客人次计算,在四川住宿2夜(含)以上、总接待人次达1000人(含)以上、排名前五名的旅行社,按10万元/家激励。

第七条 参加境外国际旅展补助

激励对象:文化和旅游企业

激励条件:自主参加境外重要国际性旅游展会、购买独立展位、积极营销推广四川文旅资源和产品线路。该项目须事前申报。

激励标准:独立参展的企业,对其购买的一个标准展位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4万元。同一企业一个年度激励次数不超过2次。

第八条 参加文化和旅游厅组团赴境外营销推广补助

激励对象:文化和旅游企业

激励条件:积极参加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的境外文旅宣传营销推广活动并承担相应任务的企业(承办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的该次活动项目的企业不能申报该项激励)。该项目须事前申报。

激励标准:参照相关标准规定,补助1名人员的出访费用,最高不超过5万元。其中,国际旅费(经济舱)、境外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参照相关标准给予补助。

第九条 入境激励按照当年实施、次年激励的原则。每一个申报企业每一年获得全部激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含)。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厅将依据入境游客人次排名对年度优秀企业予以通报表扬。

第三章 申报及评审流程

第十一条 申报。申报分事前申报计划和年度申报项目。

事前申报计划。参加境外国际旅展、参加文化和旅游厅组团赴境外营销推广,需在实施前向文化和旅游厅申报计划,获批并实施后方可在第二年申报激励资金。

年度申报项目。各项目单位申报材料,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详见评审细则),市(州)文旅、财政部门对本地区项目审核后报文化和旅游厅。

第十二条 评审及下达。文化和旅游厅成立激励资金评审小组,负责项目评审并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在文化和旅游厅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按相关程序报批下达激励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资金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市(州)文旅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料申报审核。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的申报资格,已下达的财政资金收回,两年内不得申报。涉嫌违纪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扰乱入境旅游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负面影响的;

(二)当年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列入严重失信市场主体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涉嫌套取、骗取激励资金的;

(四)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监管的;

(五)违反文化和旅游行业管理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四川省入境旅游奖励办法》(川旅发〔2017〕1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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