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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备查!襄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申报条件+运行要求全解析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5/12/25     浏览次数:    
襄阳市创新主体迎来构建知识产权“前沿哨所”的政策机遇!《襄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已正式印发,旨在全市重点园区、市场、企业及高校院所布局一批专业化、实体化的知识产权服务站点。工作站将提供 宣传培训、业务指导、维权援助、纠纷调解 等“一站式”服务,并创新性地引入 法院司法服务(设立法官联系点)。本办法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为符合条件的建站单位提供了清晰的申报路径与管理规范。
襄阳市创新主体迎来构建知识产权“前沿哨所”的政策机遇!《襄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已正式印发,旨在全市重点园区、市场、企业及高校院所布局一批专业化、实体化的知识产权服务站点。工作站将提供 宣传培训、业务指导、维权援助、纠纷调解 等“一站式”服务,并创新性地引入 法院司法服务(设立法官联系点)。本办法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为符合条件的建站单位提供了清晰的申报路径与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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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湖北省、襄阳市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部署,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治理体系,规范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襄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作站,是指由重点园区(孵化器)、重点市场、重点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等传统或创新载体联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同设立的面向市场主体提供知识产权相关宣传培训、业务指导、维权援助、纠纷应对、成果转化等服务的站点。
第四条工作站的建设应坚持“市区联动、协同推进”原则,采取推荐申报、评审认定、两级培育、动态管理的方式设立及运行。
第五条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工作站建设的统筹布局;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工作站司法服务与保障等指导工作,工作站内设立法官联系点;襄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工作站的日常建设与管理、业务指导与年度考核等工作;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工作站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提升一批”的原则,实行梯次培育、动态管理,建立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梯度培育体系。
第二章工作站建设要求
第六条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具备以下工作条件:
(一)园区(孵化器)、市场、企业类申请主体的登记或注册地应在襄阳市行政区域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园区应成立两年以上(含两年);市场、企业应成立三年以上(含三年);申请主体近两年内无知识产权相关违法违纪行为。
(二)建站单位要求
1.园区(孵化器)工作站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园区面积达到5000m2以上;园区内企业数量达到30家以上。
2.市场工作站建站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市场内面积达到1500m2以上;市场内个体工商户应不少于30家。
3.企业工作站建站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拥有专利数量不少于5件。鼓励获得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认定企业、重点出口企业或获得过国家知识产权相关荣誉的市场主体申报企业工作站。
4.高校及科研院所。高校每年新申请的专利数量应不少于20件。科研院所许可专利数量应不少于20件且每年新增专利数量应不少于5件。
(三)人员配置。工作站应配备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至少一人应具备两年以上的知识产权管理经验,具有一定的法律或知识产权等专业知识,且至少一人持专利代理师证书或知识产权专员证书。
(四)场地要求。工作站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配备计算机(不少于2台)、网络、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五)工作站的名称、标识由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设定。工作站的名称一般为“襄阳市知识产权保护XX工作站”。
第三章工作站工作内容
第七条工作站应为服务对象提供知识产权业务宣传及培训、知识产权类业务咨询指导、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协助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成果转化等工作。
(一)宣传培训。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宣讲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产权政策,培训知识产权专业知识。
(二)业务指导。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制,优化知识产权管理和布局。指导、帮助服务对象开展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检索、专利导航等业务
(三)维权援助。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活动,帮助企业搭建知识产权预警体系;为服务对象提供维权援助事项,对接维权服务资源,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咨询等服务。
(四)纠纷应对。指导和帮助服务对象正确应对知识产权纠纷,包括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权属纠纷等;及时联络并协助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安、司法部门快速化解纠纷。
(五)司法服务与保障。配合人民法院提供立案咨询、诉讼指引、材料收转等便利诉讼服务。
(六)转化运用。协助服务对象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技术项目合作、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专利导航等转化运用工作。
(七)档案管理。规范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做好知识产权服务记录。工作站为服务对象建立“一企一档”,并指定专人负责卷宗统一管理。
(八)配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展其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综合服务工作。
第四章工作站认定与管理
第八条工作站设立由园区(孵化器)、市场、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申请,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主体由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认定。
第九条工作站认定流程为:
(一)申请主体向所在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1.《襄阳市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申请表》。
2.申请报告:申请主体基本情况、申请设立工作站的基本条件(组织机构、资金、人员、办公场地、办公环境和制度建设等)、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
(三)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认定、公示后正式行文公布。
第十条工作站所在辖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设联络员1名负责工作站指导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对工作站工作运行实行动态管理。襄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工作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每年开展一次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以文件形式在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网和门户网站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工作站的认定:
(一)设立主体申请取消认定的;
(二)设立主体已被吊销、除名、撤销或注销的;
(三)工作站连续两个年度不参加考核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
(四)工作站连续三个年度考核结果均未取得优秀等次的;
(五)设立主体存在严重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行为,已不符合工作站认定条件的;
(六)在认定过程中存在提交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应予取消认定的情形。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对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工作站,依据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奖励。工作站奖励资金发放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律、政策许可范围内,对其辖区内的工作站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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