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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造新引擎!长沙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资助实施办法申报条件流程和认定补贴奖励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6/1/12     浏览次数:    
“智”造新引擎!长沙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资助实施办法申报条件流程和认定补贴奖励!为深化产学研合作,长沙市推出院士、专家工作站资助实施办法,旨在吸引顶尖人才资源,推动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该政策面向在长沙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新建院士工作站,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其中 获批当年给予40万元经费支持,第二年、第三年考核合格的, 分别给予30万元经费支持。支持企业与院士、专家团队共建工作站,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人才培养。申报条件包括研发投入达标、明确合作方向及保障科研条件。通过年度考核动态管理,确保资金高效使用。政策自2022年试行以来,已成为长沙打造人才高地、赋能产业升级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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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长沙市争创国家吸引集聚人才平台若干政 (试行)》(长发〔202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院士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 院院士。专家是指符合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主目录规定 A 类(国际级顶尖人才)和B 类(国家级领军人才)条件的 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领域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院士、专家工作站,是由院士、专家 及其创新团队与企业共同组建的产学研合作机构。

第四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为 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以院士、专家等高端人才资 源为依托,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智力支撑。

第五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资助工作由市委人才办统筹, 市科协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建站条件

第六条 申请建设院士工作站的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规模以上或高新技术企业,拥有专门研发

机构及研发团队,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较大,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 300万元或不低于销售收入总额的4%,拥有核心技术和产品。

(二)建站企业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方向和技术创新需 求,与相关领域1名及以上院士签订建站协议,研究方向与 建站企业具有相关性或互补性,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 化合作任务,合作方向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合作期限不 少于三年。

(三)须为院士工作站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安排专门的 办公场地,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能为院士及其创新团队提供 良好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他后勤保障。

第七条  申请建设专家工作站的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规模以上或高新技术企业,拥有专门研发机 构及研发团队,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较大,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 100万元且不低于销售收入总额的3%,拥有核心技术和产品。

(二)建站企业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方向和技术创新需 求,与相关领域2名及以上专家签订建站协议,其中至少有1 名工作单位在市外的专家,研究方向与建站企业具有相关性或 互补性;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合作方向符 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合作期限不少于三年。

(三)须为专家工作站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安排专门的 办公场地,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能为专家及其创新团队提供 良好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他后勤保障。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等以当年 申报通知为准。申报流程如下:

(一)申报。申报单位登录长沙人才智慧导航,下载并填 写相关表格,与其他申报资料一并报送至归口初审单位。

(二)归口初审。税务登记所在地在国家级园区内的企业 由园区科协及相关部门归口初审,税务登记所在地在省级园区 或园区外的企业由区县(市)科协及相关部门归口初审。归口 单位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后,报送至市科协。

(三)现场考察。市科协会同企业所在区县(市)、园区相关 部门对通过初审的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提出书面考察意见。

(四)专家评审。召开综合评审会议,根据评审情况,结 合现场考察意见综合提出建议建站名单,提交市科协党组会议 审议后,报市委人才办审定。

(五)公示发文。拟认定名单在长沙人才智慧导航及市科 协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四章  经费支持

第九条  新建院士工作站,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其中 获批当年给予40万元经费支持,第二年、第三年考核合格的, 分别给予30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条  新建专家工作站,给予60万元经费支持。其中获批当年给予30万元经费支持,第二年、第三年考核合格的,分 别给予15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资助所需资金,申报单位税 务登记所在地在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的,由市财 政承担40%,区财政承担60%;申报单位税务登记所在地在湖 南湘江新区、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长沙经开区 的,由其财政部门全额承担。

第十二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工作站项 目合作、人才培养、技术咨询和条件改善。建站企业应将资助 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 市科协牵头组织区县(市)、园区等部门单位对院士、专家工作 站开展考核,资助期内每年进行现场考核,过了资助期的,根 据当年度考核通知要求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 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四条  对资助期内考核合格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资 助,保留院士、专家工作站称号。考核不合格的院士、专家工作 站,限期一年整改并停止经费支持,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工作 站予以撤销,三年内该企业不得再申请建站。

第十五条  各建站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完善保障措施, 做好项目合作、人才培养、研发攻关、成果转化、决策咨询和院士专家团队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因故需要撤站的,须报市科 协审议,并报市委人才办审定后方可撤销。考核结果、撤站等 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每名未退休院士在全国范围内受聘的院士工作 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每名专家在长受聘的专 家工作站不超过2个。

第十八条  对在申报和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 人,一经核实取消资格,并纳入信用管理范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协负责解释。 《长沙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资助实施办法(试行)》(长人才办 发〔2022〕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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