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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2026年江苏13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奖励补贴政策汇总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6/1/15     浏览次数:    

 2026年江苏省13市(南京市、无锡市、徐州市、常州市、苏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宿迁市)及各区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补贴政策汇总(部分政策2025年底时效,具体政策以最新政策文件为准、由于精力有限,下地市区县配套补贴政策暂未整理,具体补贴标准可咨询小编)!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指南!小编现将政策项目申报事宜总结如下,如有疑问可以免费咨询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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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江苏省各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部分政策已时效,具体政策以最新政策文件为准)

  (一)南京市

  1.南京市

  ①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②对有效期满当年仍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项目化方式支持10万元;③完善企业培育机制,提升企业的成长性和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具有“四科”特征明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筑基”工程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强基”工程,面向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设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计划,通过项目立项,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企业技术迭代升级,单个项目支持经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自筹经费应占项目总经费的50%以上;④对异地迁入我市的高企,待高企在江苏省重新认定通过后,按上述首次认定奖励标准给予奖励。⑤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优先支持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软件和信息、智能电网等领域的企业入库。

  2.秦淮区

  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追加5万元奖励。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通过的,给予5万元奖励。

  3.建邺区

  暂未收录相关最新政策。

  4.浦口区

  对在园区依法参加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并成功认定的企业,园区将给予相关奖励政策:与园区自持载体、外租载体、国资委托管理的载体直接签订租赁协议的企业中,对园区新申报或复审成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6个月房屋租金奖励,企业奖励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对自江北新区外迁入,并于当年新申报成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2个月房屋租金奖励,企业奖励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其余申报企业可选择园区公寓、酒店任意一项奖励政策。

  5.栖霞区

  对当年进入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且提交的高新技术企业材料获得市局受理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有效期满后,继续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且推荐至省厅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重新获得认定的再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省外迁入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待高新技术企业在江苏省重新认定通过后,按首次认定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6.雨花台区

  对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系统提交申请且被受理的企业,给予5万元申报奖励。对通过认定的企业,在申报奖励的基础上补足市认定奖励资金差额部分。对不连续复审认定成功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连续复审获得认定的高企标准给予奖励。

  7.江宁区

  暂未收录相关政策。

  (八)高淳区

  支持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对获市主管部门会审推荐的企业,给予2万元申报奖励;首次获高企(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复审企业最高15万元奖励。

  

  (二)无锡市

  1.各市(县)区对新招引落地且首次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各市(县)区对无锡市域外整体迁移至无锡市行政区域内且完成相关变更手续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分年度给予总额不低于20万元奖励。

  2.对有效申报的企业,市级给予最高1万元、区级给予2万元资金补助;对首次通过认定的企业,市级给予最高10万元、区级给予20万元认定奖励;对重新申报获认定的企业,市级给予最高3万元、区级给予7万元认定奖励。

  

  (三)徐州市

  新政策暂未发布。

  

  (四)常州市

  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最高支持20万元;再次认定的,最高支持10万元。

  

 (五)苏州市

  1.苏州市

  对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对获评的苏州市瞪羚企业,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科技贷款贴息补助。对获评的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支持,最多支持五年,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2.昆山市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对完成当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并申报高企的企业给予最高2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2万元奖励,对有效期满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六)南通市

  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七)连云港市

  构建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以下简称入库培育企业),首次达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8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40万元奖励。对第二次及以上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5万元奖励。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落户我市的给予40万元奖励。支持其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创新。对通过年度评价且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3000元补助。

  

  (八)淮安市

  给予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10万元补贴;对首次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重新获批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外地迁入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九)盐城市

  对高企培育企业首次达标申报的,每家给予最高10万元“高企服务券”补助。对当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最高奖励35万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最高奖励20万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重大科创平台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获省认定的奖励100万元,市“揭榜挂帅”项目对创新联合体给予优先支持。新认定的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奖励20万元。

  

  (十)扬州市

  对经认定的种子期初创期优质企业、首次达标申报的高企培育企业、首次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首次评定的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瞪羚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鼓励各地对首次入库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支持。

  

  (十一)镇江市

  入库培育奖励。对列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辖区(含镇江经开区、镇江高新区)企业,市培育资金给予每家不超过5 万元培育补助;对列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辖市企业,由各辖市安排培育资金给予支持。

  培育认定奖励。鼓励企业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加大研发投入、申报知识产权、扩大高品收入、健全研发管理,创造条件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辖区(含镇江经开区、镇江高新区)有效申报的企业,市培育资金给予每家不超过2 万元资金补助,对辖市有效申报的企业,市培育资金给予每家不超过 1 万元资金补助;对辖区(含镇江经开区、镇江高新区)上年度首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培育资金给予每家不超过 15 万元认定奖励;对辖市上年度首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培育资金给予每家不超过 10 万元认定奖励。对辖区(含镇江经开区、镇江高新区)上年度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培育资金给予每家不超过5万元认定奖励。

  

  (十二)泰州市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

  

  (十三)宿迁市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最高奖励50万元;对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最高奖励10万元。

  

  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1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软著、专利)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材料清单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国网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国网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已签订企业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3.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通过受让、受赠、并购获得的知识产权须详述与企业研发、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联性,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5.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6.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比例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7.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8.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9.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其相关附表)。

  10.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岗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全年职工社保名单并加盖人社部门公章或者职工工资发放清单、中介机构承诺书。该项证明材料申报企业无需上传,但在纸质申报材料中须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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