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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工规范化!合肥市零工市场(驿站)认定和运行管理条件流程和申报材料补助考核暂行办法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6/1/20     浏览次数:    
零工规范化!合肥市零工市场(驿站)认定和运行管理条件流程和申报材料补助考核暂行办法梳理,通过多部门联合规范市场建设布局、认定条件及奖补标准,强化资金保障与安全管理。该办法构建“1+12+N”服务网络,提供免费停车、即时岗位发布等便民服务,并引入专业机构运营,提升零工群体求职体验‌。考核机制推动市场优化功能,打造“就业暖心港”,助力灵活就业者解决“找活难、维权难”问题。蜀山区、包河区、庐阳区、瑶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滨湖新区、新站区、长丰县、肥东县、庐江县、肥西县、双凤经开区、巢湖市各地需要咨询了解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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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加强零工市场规范化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65号)、《关于加强零工市场规范化建设的通知》(皖人社秘〔2024〕3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零工市场规范化建设运行指引的通知》(皖人社秘〔2025〕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市零工市场(驿站)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科学规划、属地管理、公益服务”的总体思路,建立以零工市场、零工驿站为一体的线下线上零工服务体系,为用工方和务工方搭建线下线上就业信息供求对接平台(综合场所),有效促进大龄和困难等人员实现“家门口”就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零工市场,是指为适应当前新就业形态发展需要,主要开展信息登记、信息发布、求职对接、政策咨询、培训报名、劳务维权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具备对接洽谈、遮风避雨、防暑防寒、休息小憩、规范停车等基础功能和相应设施,设置综合服务、零工待工等基本功能分区,为全日制、非全日制、临时性和阶段性等用工求职招聘提供平台支持的综合性服务场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零工驿站是指对尚不具备建设零工市场条件的,依托街道(乡镇)、社区(村)、党群服务中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资源设立,提供岗位供求信息撮合、政策咨询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一站式”服务场所。

第五条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开展零工市场的认定和运行管理考核;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辖区相关单位开展本辖区零工驿站认定和运行管理考核。对运行管理规范、成效突出的零工市场、零工驿站,按考核等次给予一定补助,补助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第二章零工市场(驿站)认定

第六条认定单位。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级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对零工市场进行认定;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辖区城乡建设、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负责开展本辖区零工驿站的认定。

第七条申请主体。在合肥市域内,有独立办公和服务场地,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设立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市场、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工业园区、“家门口”就业服务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单位,均可申请合肥市零工市场、零工驿站的认定。

第八条认定条件。合肥市零工市场认定标准包括基础建设、服务功能、服务设施、运行管理、资金保障等(认定标准详见附件3),评分70分(含)以上符合认定条件。零工驿站可适当放宽场地、服务设施、数据归集等要求。

第九条认定材料。零工市场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肥市零工市场认定申请表(附件2);

(二)书面申请报告,包含零工市场(驿站)服务场地基本情况、硬件设施、功能分区、管理队伍、服务机制、信息网络建设等内容;

(三)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等相关材料;

(四)管理人员名单;

(五)按照认定标准规定需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第十条认定程序。合肥市零工市场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一)提出申请。零工市场应按认定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认定材料。

(二)认定核查。申请主体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材料后,应会同同级城乡建设、市场监管、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认定材料初审和现场考察,提出认定意见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认定标准,组织市级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财政部门成立工作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开展现场检查,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公示。符合认定条件的零工市场名单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结果公布。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认定结果。公示期间,申请主体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满前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核查,核查结果书面反馈异议申请人;异议成立的,重新审核认定。

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行制定零工驿站的认定条件、材料、认定程序(可参照附件4),方案报市级备案。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已认定的零工驿站应及时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

第三章零工市场(驿站)运行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考核单位。1.对零工市场: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级城乡建设、市场监管、财政部门对市级已认定的零工市场开展运行管理考核(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5)。2.对零工驿站: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同级城乡建设、市场监管、财政部门对已认定的零工驿站开展运行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考核标准。合肥市零工市场考核标准包括运行管理、服务供给、权益维护、宣传推广等。考核评分60以下为不合格,考核1/3为优秀,1/3为良好,其余为合格。零工驿站可适当放宽运行管理、服务供给等要求。

第十三条考核程序。经认定的零工市场,按年度对其承担政府公益性零工服务的运营主体进行运行管理考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县区初核。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考核文件要求,做好辖区零工市场运行管理情况报告(包含零工市场服务成效、设施建设、安全管理、信息网络建设等内容)的审核和上报,并会同同级城乡建设、市场监管、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材料初审和现场考察,提出考核意见(赋分)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组织考核。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考核细则组织市级城乡建设、市场监管、财政部门成立工作组对上报的零工市场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零工市场责令限时整改,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按规定给予补助。

(三)结果公示。考核结果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结果公布。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考核结果。公示期间,申请主体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满前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核查,核查结果书面反馈异议申请人;异议成立的,重新组织考核。

零工驿站运行管理考核程序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制定,参照零工市场运行管理考核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运用。对运行管理考核合格及以上的零工市场给予运行维护补助。当次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给予10万元;当次考核结果为良好的,给予12万元;当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15万元;单个零工市场运营主体补助累计不超过30万元。对运行管理考核不合格的零工市场责令整改,不给予运行维护补助。县区可根据考核结果统筹转移支付资金列支。

县(市)区、开发区自行制定零工驿站运营考核办法(可参照附件6),考核办法报市级备案。单个零工驿站运营主体补助累计不超过5万元。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或直接撤销零工市场(驿站)认定,并予以通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认定的;

(二)考核中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相关数据和客观事实,骗取补助资金的;

(三)运行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被合肥市级以上政府(含合肥市级)通报批评、约谈的;

(五)运行中出现重大负面舆情的;

(六)运行管理考核连续两次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零工市场(驿站)工作的情形。

第十六条零工市场、零工驿站运营主体要对其提供的认定、考核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参与零工市场、零工驿站认定和考核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失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施行期内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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