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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科技项目申报资讯

四川企业速看: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算力网项目可获省预算内投资补助(附申报条件)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6/4/8     浏览次数:    
重大政策机遇!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正式就《数据基础设施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本专项重点支持三大方向:①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项目(区域/行业可信数据空间、数场、数据元件等),按核定总投资的25%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②全国一体化算力网项目(数据中心绿色化改造、算力调度平台等),按15%补助,最高1000万元;③数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及能力建设项目(概念验证、中试基地等),按25%补助,最高500万元。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支持范围、申报条件及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求。
重大政策机遇!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正式就《数据基础设施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本专项重点支持三大方向:①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项目(区域/行业可信数据空间、数场、数据元件等),按核定总投资的25%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②全国一体化算力网项目(数据中心绿色化改造、算力调度平台等),按15%补助,最高1000万元;③数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及能力建设项目(概念验证、中试基地等),按25%补助,最高500万元。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支持范围、申报条件及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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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数据基础设施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全省数据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数字经济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指引》《国家数据局关于加强数据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安排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数据基础设施领域项目管理。本办法所称的省预算内投资安排方式主要为投资补助或直接投资。
第三条本专项省预算内投资应当安排用于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划要求、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不支持政务信息化项目。申请本专项投资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和安排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省预算内基本建设其他投资专项资金。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本专项主要支持以下方向项目:
(一)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项目
按照统一目录标识、统一身份登记、统一接口要求,面向综合性重大场景、行业领域集成式场景、高价值小切口场景,支持探索可信数据空间、数场、数联网、数据元件、区块链、隐私保护计算等典型数据流通利用技术实践融合应用,推动区域(地市级)、行业企业建设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具备接入国家数据基础设施体系能力的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
1.区域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持市(州)地方政府组织国有平台公司、事业单位等建设主体,围绕公共数据归集与运营、区域数据融合、民生服务优化、城市治理等应用场景,建设区域身份管理系统、标识管理系统、目录管理系统、连接器管理系统、业务平台管理系统等,以及数据归集平台、数据资源管理服务平台、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区域可信数据空间等,重点服务区域内企业、用户及利益相关者。
2.行业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持行业龙头(链主)企业、专业化平台公司及相关事业单位等建设主体,围绕行业数据资源整合、产业链协同、专业模型开发、行业数据共享等应用场景,建设行业身份管理系统、标识管理系统、目录管理系统、连接器管理系统、业务平台管理系统等,以及行业数据流通交易平台、行业数据归集平台、行业数据公共服务平台、行业可信数据空间等,重点服务行业内企业、用户及利益相关者。
(二)全国一体化算力网项目
1.数据中心技术升级与绿色化改造项目。支持存量数据中心改造升级,支持采用先进液冷技术、模块化电源、预制化交付、整机柜工程、高密度机架、IT设备智能化运维监测等融合技术创新,降低PUE指标,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实现先进芯片万卡集群承载能力。
2.算力调度及安全能力建设项目。支持地方政府、国有平台公司、算力服务商等建设算力资源统一监测、调度、交易、安全防护平台,实现与省一体化算力监测调度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跨平台、跨层级、跨区域算力资源统一调度,促进算力资源高效对接应用。
(三)数据领域核心技术、关键设备攻关及能力建设项目
支持创新型企业、高校院所、天府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创新主体,建设一批数据领域概念验证、中试基地、检验检测、标准验证、评测服务、研发测试等平台,提升攻关能力。重点聚焦数据领域“卡脖子”难题,支持攻关数据可信流通和开发利用,以及全国一体化算力网建设相关技术、系统和软硬件设备。
(四)承担国家或者省级先行先试任务且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 
(五)国家要求地方配套的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其他数据基础设施领域重大项目。
第五条本专项支持方式主要为投资补助,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一)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核定总投资的2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
(二)全国一体化算力网项目,按核定总投资额的1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
(三)数据领域核心技术、关键设备攻关及能力建设项目,按核定总投资的2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四)承担国家或者省级先行先试任务,且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按核定总投资的10%予以配套支持,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需省预算内投资配套的,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统筹安排;省委、省政府确定需由省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予以统筹安排。 
第三章投资计划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申请本专项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支持范围;
(二)项目已列入项目储备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三)项目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评等前期手续齐备且合规(若无需办理相关手续,由具有权限的政府部门出具书面说明),建设条件基本落实,新开工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在建项目申报时工程进度未超过50%;
(四)已落实除申请省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建设资金、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五)项目单位(法人)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
第七条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数据管理部门是本专项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由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工作,提出拟申请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并报送投资计划申请文件。
第八条申请本专项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报送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视申报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等,说明项目单位的基本信息、主营业务、营业期限、资产负债、企业投资人(或股东)构成及实控人、主要投资项目、现有生产能力、财务状况、项目单位信用情况(比如信用核查报告或信用中国查询的信用信息报告)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视申报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等,说明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主要经济指标、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运营方案、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以及目前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等。
(三)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视申报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等,说明项目建设的背景、必要性和可行性,并逐一说明符合专项支持方向、支持范围等情况。
(四)项目前期手续和建设条件落实情况,视申报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等,说明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办理情况,项目规划、用地、环评、用能、安全(包括安全生产)、施工等条件保障和落实情况。
(五)建设方案,视申报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等,说明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和范围、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应用推广方案等。针对专项工程提出的指标要求,分年度明确指标计划,切实形成可考核、可量化的目标体系。对于每一项指标,均应说明项目申报时的水平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以及项目建设拟达到的目标。
(六)项目投资构成及资金筹措方案,视申报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等,说明项目总投资规模、投资构成、投资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等。编制投资估(概)算表。说明项目申请省预算内投资的规模,其他资金来源和各渠道资金的筹措、投资计划等。
(七)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的承诺,对项目不重复申请其他财政资金(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说明,包括投资收入占比、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带动社会有效投资、促进消费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八)组织保障方案,明确项目的责任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细化年度计划、考核目标,以及属地对承担工程建设的企业给予投融资支持等相关政策情况。
(九)资金申请报告附件,以上内容有证书执照、批复文件等材料的,应当附具相应证明材料,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要求,附具必要的情况说明、附表、附图和附件等,包括并不限于:
1.企业经营状况相关文件(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2.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3.总投资全部自筹承诺,以及超过总投资的资金证明。资金证明包括银行存款证明、省分行以上出具的贷款承诺、贷款合同、母公司出资的董事会决议及母公司资金证明等。
4.数据来源说明。
5.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把关,包括现场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审核重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本专项规定的资金投向,主要建设条件是否落实,建设方案是否经济可行,申报投资是否符合安排标准,是否存在重复安排投资,是否已纳入其他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以及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范围,是否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涉及安全稳定等。
第十条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受理资金申报报告后,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审查。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单位(法人)是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是否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
(二)建设内容和重点是否符合各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
(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专项规划等要求,项目技术方案的先进性、安全性及与国家标准的衔接性;
(四)投资估算的合理性和资金筹措方案的可行性;
(五)建设运营方案的可持续性。
第四章投资计划下达与管理
第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根据评审结果,综合考虑当年专项资金规模、项目申报规模和上批次投资计划执行、项目检查和审计等情况,提出拟安排项目名单和资金补助额度,按程序报批后,正式下达投资计划。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在收到投资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
第十二条获得本专项支持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严格按照审核评估后正式下达确定的总体目标、绩效目标实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如确需改变,须按程序报批。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本专项资金。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三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全面加强项目实施监管,组织项目单位于每月10日前将项目的审批、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竣工等信息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项目一张网”)及时、准确、完整填报,并随项目建设实施进度及时上传项目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项目直接管理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要落实好监管责任,采取组织自查、复核检查和实地查看等方式,对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是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和执行,以及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采购制度、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度。
第十六条项目建成后,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向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报备,同时在“项目一张网”中进行销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资金计划申报、审核和下达,以及项目实施管理、项目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尽事宜,按照《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本专项各年度申报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省发展改革委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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