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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报,两批申报窗口!2026年合肥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启动!附时间程序和材料条件补助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6/4/14     浏览次数:    
速报,两批申报窗口!2026年合肥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启动!附时间程序和材料条件补助面向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八大领域,重点支持自主创新与成果转化。需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占比达标、高企收入占比≥60%。两批申报截止:6 月 25 日、9 月 10 日。企业所得税降至 15%,市 + 区叠加奖励最高 55 万元。登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申报,助力企业抢占科创制高点。需要咨询了解高企申报的可以联系:

速报,两批申报窗口!2026年合肥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启动!附时间程序和材料条件补助面向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八大领域,重点支持自主创新与成果转化。需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占比达标、高企收入占比≥60%。两批申报截止:6 月 25 日、9 月 10 日。企业所得税降至 15%,市 + 区叠加奖励最高 55 万元。登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申报,助力企业抢占科创制高点。需要咨询了解高企申报的可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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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肥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范围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二)2023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今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涉及更名的企业,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更名指南见附件3)

二、合肥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时间

2026年合肥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工作共分两批进行:

第一批:企业申报截止时间5月15日,县区上报时间为6月18日。企业申报材料需于5月15日前报至属地科技部门;

第二批:企业申报截止时间7月31日,县区上报时间为9月4日。企业申报材料需于7月31日前报至属地科技部门;

三、合肥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

1.企业自评。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2.注册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审核通过后进行申报。企业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待县区确定推荐后,于申报截止时间前系统点击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中涉密内容需做脱密处理。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4)。

(二)审核推荐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会同属地财政局、税务局等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认真做好辖区内申报企业的审核推荐工作,并形成联合推荐意见(模板见附件5)。后续根据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通知要求,做好2026年度高企认定备案抽查复核工作,并提出撤销报备或继续报备的处理意见。复核结果经会签后报送至合肥市科技局高新处。

四、合肥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要求

(一)企业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企业须是法人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他资料也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

2.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权属人须为申报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其有效期须覆盖高企有效期;且须详述与企业研发活动、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联性。在高企有效期内,企业申报所使用的知识产权须保持有效且不发生权属变更。

3.企业所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技术领域须对应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最后一级目录,并在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予以说明。

4.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申报材料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或符合逻辑关系,否则相关数据将不予采信。

5.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和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须由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

6.认定申请书须通过国网打印,且要保持条形码完整,并按照系统要求上传盖章封面。

7.企业所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须对照《认定办法》中高企认定的8项条件,并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在国网的申报信息须与纸质材料一致,系统内上传的所有证明材料须采用PDF格式;认定申请书须通过国网打印,且要保持条形码完整;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申报材料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或符合逻辑关系,否则相关数据将不予采信;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和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须由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企业报送的纸质材料须标注页码,书脊处须注明企业名称、申报年度、所在市县区。

8.申报企业的研发费用项目辅助账和高品收入辅助账的相关佐证材料需做好留存,市局会根据情况随时进行抽查。

(二)选择中介机构要求

1.中介机构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应选择具有资质且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下同),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鉴证)。中介机构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其出具的专项审计或鉴定报告在认定过程中将不予采信。

2.财务资料报备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10月1日起,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应附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验证码。申报企业可通过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扫一扫”等方式对相关报告进行查验。

税务师事务所:省内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可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服务大厅——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业务报备并打印报告封面。申报企业可通过扫描封面二维码对相关报告进行查验。

3.中介机构纪律。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关财务指标,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发表明确的意见。

(三)县区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加强企业摸排动员,针对潜力企业,尤其是筛选的年度重点服务企业(具体名单请联系市科技局获取),要通过线上线下培训、上门实地走访服务等形式,认真做好企业申报指导和服务工作,确保企业“应报尽报”。后续市级部门将开展随机抽查,并将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评估重要参考。

2.请各区县税务、财政部门积极做好协同配合,按照《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审核工作规范》(合科〔2025〕101号),认真做好辖区内企业的审核推荐工作。

3.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在省工信厅公告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省工信厅专家评审通过的企业电子档材料,报至市科技局高新处。

五、合肥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补助

市级(本操作规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奖补。

庐阳区(自20251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培育优质企业。对当年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其中对于重新认定通过的高企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对外区迁入的高企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区科技局)对新增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企业研发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给予支持和激励。(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对独角兽等行业领军企业,从投资强度、产业带动等方面进行评估,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区投促中心)

经开区(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对首次认定(新落户)的国家级  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 8 万  元奖励。对当年辅导区内企业成功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达到 5 户以上的服务机构,按照每户 1 万元标准最高给予 50 万  元奖励。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符合  一定条件的,按照 20 /平方米/月(不超过企业实际租赁价格) 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 800 平方米,补贴期不超过2   年。对入驻双创平台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  按照 20 /平方米/月(不超过企业实际租赁价格)的标准给予  运营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 300 平方米,补贴期不超过 2 年。

高新区(自20221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2年)

(1)鼓励申报国家高企。对当年新增的国家高企,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国家高企复审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科技局)

包河区(自20251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培育规上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的规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当年营收增速超过全区行业平均增速的,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补。新落户的有效期内规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当年营收增速超过全区行业平均增速的,参照执行。(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鼓励企业研发投入。规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当年研发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其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5%,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与省市其他研发投入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瑶海区(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1)鼓励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规模以上企业25万元、规模以下企业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规模以上2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当年新迁入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视作首次认定。(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蜀山区

对当年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规模以上企业25万元、规模以下企业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规模以上企业2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有效期内的规模以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首次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条件并纳入统计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升规奖励。对当年完成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企业(不包括入库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0.5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从区外迁入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视作首次认定。

肥东县

1)首次认定的或新迁入落户我县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给予20万元奖励;再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肥西县

3.支持创新主体培育。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科技局、县税务局)

庐江县(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2年。

鼓励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当年从市外新迁入我县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视作首次认定。对获得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补。

2.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在10万-100万元(含10万,不含100万)的,给予研发总额5%的一次性补贴。当年从市外新迁入我县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效期内),给予3万元奖补。

3.巢湖市

1)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含外地迁入我市的有效期内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省级、巢湖市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省级与巢湖市级奖励不重复享受,以最高奖励为准);对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且当年高新产值同比增速20%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用以奖励创新团队。

2)对当年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0.5万元奖励(当年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不再享受该政策)。

3)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等,按企业实际保费的30%给予单个企业最高30万元补助。

双凤经开区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规上企业和规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当年新迁入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视作首次认定(企业迁入前的注册地非合肥市);对首次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长丰县(2022年发布,有效期3年)

强化创新主体培育。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县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迁入我县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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