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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项目可控股、融资用地强保障!四川省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措施征集申报要求资助
重大项目可控股、融资用地强保障!四川省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措施实施征集申报要求资助!四川省发布《关于贯彻〈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2026 年 4 月 15 日至 22 日公开征集意见,围绕四大维度推出 17 条举措,放宽市场准入、强化要素保障、优化营商环境,诚邀各界建言献策,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赋能四川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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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5〕38号),进一步激发我省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关于贯彻〈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推动政策尽快出台实施、尽早释放惠企红利,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4月15日至4月22日。请将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
感谢您的支持和参与!
关于贯彻《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5〕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精神,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破除民间投资壁垒、优化民间投资生态,营造民间投资氛围,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稳定经济增长、扩大有效投资、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一、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项目建设
(一)项目审批环节充分论证民间资本参与可行性。对需报省级审批(核准)的具有一定收益的高速公路、铁路、农业、供水、水电、油气管道、文旅等领域项目,参照国家审批项目的有关要求,须在可研报告(项目申请书)设立专章,重点从项目收益、民营企业投资能力、引进民间资本实施路径等多方面论证民营企业参与可行性,对没有进行专项论证或论证不充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复。结合项目实际、民营企业参与意愿、有关政策要求等确定具体项目持股比例,对具备条件的项目,民间资本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建设的垃圾固废处理和垃圾焚烧发电、园区基础设施、公共停车场、物流枢纽、物流园区、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林业生态、体育、旅游公共服务等领域的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对需报国家审批(核准)的有关领域项目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38号文件要求执行。(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以下任务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市(州)人民政府,不再列出。来源为38号文第一、二条)
(二)鼓励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结合实际细化民间资本参与项目建设的具体要求,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按权限审核民间资本参与情况、确定持股比例。对规模较小、具有盈利空间更新片区开发、地下管网管廊及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新建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运营。(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来源为38号文第二条)
(三)引导参与低空经济与商业航天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通航载人载货、无人机物流、低空消费、低空安防等示范场景打造,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参与低空经济领域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申报商业航天频率许可、发射项目许可,卫星通信业务。(责任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四川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来源为38号文第三条)
(四)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严格落实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优先支持民营企业的政策导向,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严把特许经营方案审核、公开选择特许经营者等关键环节,督促特许经营项目合理设置民间资本参与的要求和条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来源为38号文第五条)
(五)加大政府采购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严格按规定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鼓励地方政府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预留份额。对于有预付安排的合同,鼓励采购单位将对民营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至合同金额的30%以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来源为38号文第七条)
(六)深化数字化转型应用。支持民营龙头企业、链主企业、第三方服务商建设综合性数字赋能平台,打通产业链供应链数据堵点,开展跨领域数据融合应用,支持数字化转型水平领先的民营企业申报建设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由民间资本主导建设、运行获得年度优秀的数促中心,在省预算内资金支持、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承担上予以优先考虑。加快培育一批面向民营中小企业的数字化服务商,实施数字化服务商培育计划,充分发挥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作用,着力培育一批专注于服务民营中小企业的数字化服务商,鼓励发布服务目录和典型案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来源为38号文第十条)
二、打通民间资本参与堵点卡点
(七)加力清理整治市场准入环境。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严禁在清单之外违规设立准入许可、违规增设准入条件、自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清理不合理的服务业经营主体准入限制,严禁在环保、卫生、安保、质检、消防等方面的准入条件之外违规设置障碍。畅通市场准入问题线索反映渠道,加强问题线索核查处理,全覆盖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推动市场竞争秩序持续优化。支持民间资本更多投向工业设计、共性技术服务、检验检测、质量认证、数字化转型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四川省消防救援局等相关省级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来源为38号文第四条)
(八)破除招投标领域准入壁垒。严格落实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制度规定,持续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做法。修订《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严禁对民营企业违规设置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强制加入协会等对民营企业排斥、限制的附加条件、条款,坚决取消对民营企业单独设置的历史业绩、资质等不合理要求。落实30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专门面向建筑业中小企业发包的支持政策。持续降低民营企业交易成本,进一步优化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流程,全面推行电子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相关省级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来源为38号文第六条)
(九)简化参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前置审批程序。支持民营企业在省委省政府确定的“15+N”重点产业链上,加快建设一批具有较强行业带动力的重大中试平台,依托中试平台布局实施高能级中试项目,鼓励创新成果工程化试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面向民营企业提供市场化中试服务,探索简化优化中试基地项目建设前置要件审批程序。(责任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来源为38号文第九条)
三、强化民间投资要素保障
(十)加大中省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对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人工智能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数字产业集群发展、集成电路先进技术攻关和产业链配套能力提升、低空基础设施、节能减碳和能源结构优化等符合条件的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对民间投资项目支持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该专项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总规模的40%。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超长期特别国债,积极发挥引导带动作用。用好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对民间投资项目申报单列,高效运转专班,主动靠前服务,支持一批符合条件的重要行业、重点领域民间投资项目,各市(州)申报的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中民间投资项目资金需求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来源为38号文第十一条)
(十一)强化银行信贷支持。用好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依托川易贷平台建立服务专区,加力推广“小微融担贷”专项特色增信产品,对协调机制“推荐清单”内企业提供打包增信服务,扩大服务覆盖面。积极落实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支持中小微民营企业中长期融资。进一步提升“天府系列产业贷”政策覆盖面,依托“川易贷”平台打造“民营企业融资白名单”,对纳入白名单中的优质民营企业依法依规优先予以信贷支持,实现资金需求有效触达,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民营企业特色信贷产品。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全面准确落实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和不良容忍制度,完善内部实施细则,充分运用民企再贷款、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工具,满足民营企业合理信贷需求。推广“创新积分制”,引导金融资源精准聚焦服务科技型企业。(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人行四川省分行、四川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来源为38号文第十二条)
(十二)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持续落实好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绿色通道”政策。积极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及商业不动产REITs。对民营企业的基础设施REITs及商业不动产REITs项目实行申报单列、一项一策、专人服务,支持民营企业以四星级以上酒店、甲级商务楼宇等新扩围资产发行基础设施REITs及商业不动产REITs。对民营企业通过发行基础设施REITs募集资金用于投资的新建项目,统筹予以前期工作指导服务及经费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四川证监局、省委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来源为38号文第十三条)
(十三)加大要素协调保障。用好促进民间投资资金和要素保障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在用地、用能、用电、用林、用草等相关要素保障,环评审批管理等方面服务支持力度。优化环评审批服务,建立重点项目环评服务保障台账,专人专班动态对接、跟进服务,实施审批服务提示函督办、推进重点行业‘清单式’便捷服务、开通绿色通道快速审批等举措,持续做好环评服务保障工作,积极指导民营企业在前期工作阶段同步启动、同等深度开展环评工作。(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相关省级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新增措施)
四、优化民间投资发展环境
(十四)健全民营经济法制体系。出台四川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进一步在保障公平竞争、加强要素保障、推动创新发展、保护合法权益等方面完善制度体系,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新增措施)
(十五)建立政企高位沟通机制。健全政企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充分发挥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心职能作用,常态化开展省政府领导与民营企业“月月见”沟通交流活动,聚焦民营企业关心关切,广泛收集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困难问题,通过“六个一批”抓项目晾晒机制和“收集—分办—督办—反馈”的诉求办理机制,联动多部门推动企业问题诉求闭环解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新增措施)
(十六)抓实招商政策承诺兑现。完善招商引资政策跟踪落实机制。鼓励和吸引民间投资项目招商引资过程中,各市(州)要严格履行依法依规作出的招商引资政策承诺,构建“源头规范—闭环兑现—跟踪问责”管理体系。政策承诺须纳入书面协议,明确兑现条件、时限及责任,履行集体决策、法制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杜绝违规优惠与口头承诺。(责任单位:省经济合作局,省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新增措施)
(十七)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深入实施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专项行动,依法依规做好清欠投诉线索核实办理工作,加快清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将地方国有企业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新增措施)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健全民间投资统计制度,加强民间投资监测分析,引导民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科学进行投资决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防范各类风险,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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