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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必读!亳州市绿色工厂评价管理办法全解读:申报条件、奖补政策、复审流程一文看懂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6/5/6     浏览次数:    
老板必读!环保要求越来越高,您的企业还在为能耗高、罚款多而头疼吗?亳州市经信局最新发文:创建“绿色工厂”不再是成本负担,而是实实在在的利润增长点!只要做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不仅享受政策背书,更能获得真金白银的奖励。想知道您的企业是否符合亳州绿色工厂申报门槛?花3分钟看完这篇深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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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新兴工业强市建设,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和《安徽省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引导企业绿色发展转型升级,打造绿色制造先进典型,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具备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企业经评价授予亳州市绿色工厂(以下称市级绿色工厂)称号。
第三条市级绿色工厂每年评价一次。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绿色工厂的评价和管理工作。各县区经信局、亳州高新区经贸发展局、亳芜现代产业园区企业发展促进局(以下简称属地经信部门)负责属地绿色工厂的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申请市级绿色工厂评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企业具有较好经济效益和研发能力,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主要领导重视绿色发展,内部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四)企业制定了绿色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并能确保对绿色工厂创建项目的资金和资源投入。
(五)企业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管理水平。通过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GB/T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等第三方认证;满足GB/T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通过第三方认证或能源审计。
(六)企业相关绩效指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七)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六条绿色工厂评价由企业向属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属地经信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当地培育计划,企业按照市级绿色工厂的相关标准要求完善自身条件。
第七条在符合市级绿色工厂评价基本条件、满足《绿色工厂基本要求评价表》及《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评价表》中必选指标等一般要求前提下,企业可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编制《亳州市绿色工厂评价报告》(格式及要求见附件)。
第八条《亳州市绿色工厂评价报告》应依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报告编制人员要按照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现场评价,并确保评价报告中材料、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评价结果符合要求的企业,可向属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属地经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推荐申报。属地经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严格推荐申报标准要求,引导企业不断提升绿色化水平。
第十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必要的现场核实。经审查,符合市级绿色工厂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文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市级绿色工厂实行年度信息报送制度,每年年底企业应总结绿色工厂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告属地经信部门,属地经信部门应及时总结本地区绿色制造示范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一并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二条市级绿色工厂实行动态管理,满三年复审一次。复审的市级绿色工厂须对三年来绿色工厂建设管理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复审材料报属地经信部门,属地经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审,及时公布复审结果。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绿色工厂资格: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
(二)复审结果不合格的;
(三)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绿色工厂的;
(六)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
(七)在日常监督管理或节能监察过程中,发现不能继续保持市级绿色工厂一般要求的。
第十四条被撤销市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绿色工厂。
第十五条市级绿色工厂所在企业发生更名,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名称变更。若发生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
第十六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变更名称和撤销市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发文公布。
第十七条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取消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八条原则上从市级绿色工厂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绿色工厂,并依据相关政策,对绿色工厂给予相应资金奖补和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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