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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科研新高地!长沙市创新研究院建设申报条件程序及材料补助与管理办法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6/5/9     浏览次数:    
打造科研新高地!长沙市创新研究院建设申报条件程序及材料补助与管理办法全力打造全球研发中心城市核心引擎!为破解产业技术瓶颈,长沙出台专项管理办法,支持在先进计算、半导体、新能源等前沿领域,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共建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办法明确组建标准、运营模式与支持措施,实行灵活用人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创业,强化财政、人才、场地等要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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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规范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根据《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新研究院是指长沙市人民政府与相关高校(科研院所)、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联合共建,由机构编制部门履行审批设立程序的事业单位性质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最新全面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要求。创新研究院原则上按“长沙(市)+行业领域+(创新)研究院”的形式命名,必要时经授权可冠以高校(科研院所)名称。

第三条创新研究院围绕长沙市创新链和产业链布局,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从事应用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和招引服务,聚集和培养优秀创新人才和团队,开展高水平科技交流与合作,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

第四条长沙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创新研究院布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以及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协同推进创新研究院的建设,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创新研究院培育、设立、管理、绩效评价工作,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创新研究院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第五条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应建立对创新研究院的高质量、长效支持机制,加强对派驻人员的支持和管理(市外共建方确保高管团队至少有1人在创新研究院全职工作),按照共建协议提供相关科研基础条件和设施设备保障,持续输送高端创新资源。

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按照共建协议,结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参与创新研究院的服务与管理,对创新研究院在基础条件建设、场地保障、财政资金、人才引培、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投资融资、应用场景开放等方面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创新研究院在重点计划项目(国家、省、市)、人才政策、资产采购、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奖项和补贴等方面,可同时享受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不同性质主体的资格待遇和扶持政策(有其他奖补规定的除外),且在同等条件下按就高原则重点支持。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创新研究院实行理事会(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特殊情况另行商定)。理事会(管理委员会)由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长沙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理事长(主任);长沙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高校(科研院所)相关负责人任副理事长(副主任),落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出资共建的,可增设一名副理事长(副主任);相关市直部门及属地政府负责人、依托高校(科研院所)部门负责人为理事会(管理委员会)成员;涉及领导干部兼任创新研究院职务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前报相应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八条创新研究院理事会(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审议创新研究院章程、发展规划、内设机构设置、薪酬体系、内部管理制度等;审议创新研究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审议创新研究院专家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章程及成员;负责创新研究院院长、副院长的任免,并报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备案;研究决定创新研究院的其他重大事项;监督创新研究院落实理事会(管理委员会)有关决议。

第九条创新研究院主要任务:

依托共建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资源,开展前沿技术研究、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实施相关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成果优先在长沙落地转化;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配合宣传招商引资政策,协助引进产业链相关企业落户长沙;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工程技术人才、技术转移转化人才;打造本领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等;组建本行业专家智库,为长沙产业赋能。

第十条创新研究院设立专家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制定专家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章程,聘请知名专家担任委员,指导创新研究院整体研发方向及研发计划实施。涉及生命科学、人工智能、医学等敏感技术领域研究的,应成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

第十一条创新研究院院长主要职责:

主持创新研究院全面工作,落实理事会(管理委员会)工作任务及共建协议相关条款;领导创新研究院按登记事项开展活动,并对上述工作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对其履职行为中的过错所造成的后果,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提名副院长及部门负责人人选;牵头拟定创新研究院内设机构设置方案、薪酬体系、监督机制,以及人事制度、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并执行;主持编制创新研究院年度工作计划、资产采购计划、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等并组织实施;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创新研究院组建程序包括顶层设计、拟定协议、专家论证、会议审定。

(一)顶层设计。依托高校(科研院所)根据与长沙市委、市政府会商的共建意向,编制创新研究院组建方案。

(二)拟定协议。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商市科技局及其它相关部门、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或落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起草创新研究院共建协议,明确创新研究院的建设方向、目标任务、管理机制、经费来源、条件保障,以及各方权利义务、运行合作期限等条款。

(三)专家论证。市科技局商落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组织专家对创新研究院组建方案进行论证。

(四)会议审定。根据有关程序和规定,将组建方案和共建协议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审议通过后,由市科技局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设立。

第十三条创新研究院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创新研究院每年按规定召开理事会(管理委员会)会议。在召开理事会(管理委员会)会议前,创新研究院应提交完整的资料至市科技局及相关部门,完成资料审核和意见征求工作。理事会(管理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可通过书面等方式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鼓励创新研究院积极探索与市场接轨的、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探索先进的新型研发机构运行模式。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据共建协议制定章程,建立依章程管理的组织体系和治理结构。创新研究院应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完善内部监督问责机制,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

第十六条创新研究院可实行企业财务管理体系,资产管理须遵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纳入研发投入统计。创新研究院财政支持经费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不得用于购买房地产。

第十七条创新研究院预算计划内的资产设备采购,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办法制定本单位管理办法,报理事会(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实行,或按依托高校(科研院所)、长沙市人民政府、落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招投标。

第十八条支持创新研究院与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之间建立人才互聘互认制度,吸引聚集高层次人才和科研团队。创新研究院管理人员、研发人员可由高校(科研院所)在职在编人员兼任,人事关系仍由原单位实施管理,获得的收入可计入原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总量限制,不计入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基数,并按照《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执行;创新研究院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按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探索对紧缺急需、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高层次人才和承担国家级重大项目负责人实施年薪制,支持有条件的创新研究院设立科研助理岗位。

第十九条对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人才智力密集、人事管理完善、具有职称自主评审意愿的创新研究院,可经市人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评估同意后,试点开展职称自主评审。

第二十条支持创新研究院联合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发展,共享创新资源、共用科研设备、共同组建创新联合体或联合实验室等,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科技攻关,形成系统解决方案。支持创新研究院与企业共建开放性研究平台,组建产学研联盟,开展技术转移转化等合作,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支持创新研究院联合各类创新主体开展概念验证、测试检验、小试中试等专业服务,承接国家、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打造成果转移转化基地。

第二十一条创新研究院应建立健全科技成果管理及转化制度。创新研究院与依托单位或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研究,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应由创新研究院与依托单位或其他合作单位共同所有,权益分配方式及比例由共建方协商确定,或依照有关协议约定执行。鼓励创新研究院形成的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创新研究院科技成果对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应当遵从市场定价原则。对于创新研究院与各依托单位在共建协议中已对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有特别约定的,可按其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创新研究院下可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技术平台公司等法人实体作为运营公司,代表创新研究院对外投资、持有和管理企业股权,并以划转、转让或委托等方式授权其开展成果孵化、转化和运营。

创新研究院可利用非财政资金作为其所设运营公司的注册资金,运营公司在资产、管理等方面与创新研究院划分清楚。创新研究院应加强对运营公司的监管,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避免经营风险影响创新研究院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有条件的创新研究院可利用非财政资金发起或联合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天使投资等科创基金,可与市政府投资基金体系做好协同联动。创新研究院以非财政资金出资到科创基金的,由市科技局牵头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由运营公司采用直接股权投资及基金合作的投资模式,通过注入资本或技术入股等方式参股成果转化的相关企业,创新团队可在不违反所属高校(科研院所)政策,以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的相关规定下持股。

第二十四条鼓励创新研究院建立健全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激励制度。创新研究院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或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出资比例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或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出资比例可按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给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支持创新研究院建立管理团队跟投机制。

第二十五条建立创新研究院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创新研究院应定期向市科技局提交发展规划,每年提交经理事会(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财务预算与执行情况、审计报告等。创新研究院拟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备,并经理事会(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适时开展创新研究院综合授权改革试点,在岗位设置、绩效管理、经费使用等方面赋予创新研究院更大自主权。

第二十七条创新研究院建设的支持周期按照共建协议约定执行,一般为5年。共建期结束后,创新研究院原则上实行市场化运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建期结束后的支持方式由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市科技局、落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商议一致,并报请市政府审批后,重新签订或修订共建协议。

第四章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八条健全监督、检查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市科技局联合市直相关部门每年对创新研究院进行1次综合性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创新研究院考核评价工作,原则上依据共建协议和创新研究院理事会(管理委员会)审定的年度工作计划,采取长周期综合评价与年度考核评价相结合,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经济贡献等重点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创新研究院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考核得分85-100分)、良好(考核得分75-85分,不含85分)、合格(考核得分60-75分,不含75分)、不合格(考核得分60以下,不含60分)四个等级。

第三十条共建期内的创新研究院,在完成设立登记并实体化运行后,由市财政部门全额拨付第一年度支持经费。上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市财政部门及区县(市)、园区财政部门全额拨付本年度的支持经费;上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市财政部门及区县(市)、园区财政部门按70%拨付本年度的支持经费;上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拨付本年度支持经费且后续不再补充拨付,由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通报至依托高校(科研院所),整改期为一年。

第三十一条创新研究院须依法依规进行运行管理。创新研究院院长离任时,必须按规定接受审计,该审计由长沙市与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协商后实施。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建立创新研究院动态调整机制。创新研究院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同意后终止建设,并由市科技局提请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批准撤销: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或因合并、分立解散;

(二)创新研究院连续两年考核评价不合格;

(三)创新研究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四)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要求,被有关部门取缔;

(五)长期不开展业务或因资不抵债等原因无法正常开展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共建协议约定的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经批准撤销的创新研究院,由举办单位按以下程序开展后续工作:

(一)因绩效考核不合格、验收未通过或客观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需终止的,经审计无违法违规行为后按原渠道收回剩余财政支持资金,对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土地、房屋、设备、股权、成果转化投入和无形资产等)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终止的,除按原渠道收回剩余财政支持资金,对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外,还须依法追回已拨付的违法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相关单位及人员纳入失信记录,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牵头单位和共建高校(科研院所)组成清算小组,制定清算方案,明确清算范围、清算程序、后续资产处置、创新研究院主体是否保留等内容,并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工作完成后,由清算小组成员单位按照方案要求,分别报市政府和共建高校(科研院所)确认后执行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创新研究院及运营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过程中,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仍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报理事会(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可依规免除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共建协议并设立的创新研究院按原协议执行。区县(市)、园区成立的创新研究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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