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6年5月13日 星期三,欢迎光临本站 

陕西科技项目申报资讯

文旅非遗!咸阳市文旅融合发展促进条例征求稿申报补助要求及流程指南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6/5/12     浏览次数:    
文旅非遗!咸阳市文旅融合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申报补助要求及流程指南!为深入挖掘咸阳秦汉历史文化资源,规范文旅市场秩序,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完善文旅发展法治保障体系,我市起草《咸阳市文旅融合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条例围绕资源保护、产业培育、业态创新、公共服务、品牌打造、要素保障等作出制度设计,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凝聚社会共识,以法治赋能咸阳文旅产业提质升级。

文旅非遗!咸阳市文旅融合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申报补助要求及流程指南!为深入挖掘咸阳秦汉历史文化资源,规范文旅市场秩序,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完善文旅发展法治保障体系,我市起草《咸阳市文旅融合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条例围绕资源保护、产业培育、业态创新、公共服务、品牌打造、要素保障等作出制度设计,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凝聚社会共识,以法治赋能咸阳文旅产业提质升级。

 

免费指导热线:19855109130(可加v),选择全面可靠的一站式体系保障。

 

解锁千万政策红利,专注于项目申报行业13年,沉淀了精准的政策资源、优质的企业资源、成功的项目资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实战方法论与成熟的服务成功案例体系。除了全力打造自身专业项目团队外,相较同行业最大的优势,在于我们有各个流程阶段的人员,分工明细,细致化;各环节均由专人深度把控。想要咨询各省市任何项目申报的都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你做免费项目规划。(勿抄)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促进

第三章 开发培育

第四章 保障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文化旅游深度融合,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具有秦文化鲜明标识的文化旅游强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的规划促进、开发培育、服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基本原则】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应当突出咸阳历史文化、自然生态等旅游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守正创新、全域共建、惠及民生的原则,注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管、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抓、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大旅游工作格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协调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协调工作机制,制定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第六条 【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宣传推广、公共服务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宣传推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文化旅游联合宣传机制,制定文化旅游宣传计划,多平台、多渠道推广全域文化旅游资源、旅游业态、旅游产品。鼓励运用网络直播、短视频等方式进行文化旅游形象推广。

第八条 【行业自律】文化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中发挥服务、协调、引导和监督作用,开展相关培训,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文化旅游行业健康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本地文化旅游行业组织依法开展业务。

第九条 【公众参与】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依法通过研究、展示、传承、投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工作。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促进

第十条 【规划编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资源整合、产业融合、全域生态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文化旅游发展规划;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文化旅游资源丰富的镇、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规划评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的结果及时调整和修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资源数据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行政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旅游资源进行普查、登记和评估,建立文化旅游资源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农文旅融合发展促进专项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全域乡村旅游品牌打造、线路整合、设施完善为重点,突出乡土文化特色,编制农文旅融合发展专项规划,规范引领乡村旅游有序健康发展。

县(市、区)、乡村旅游资源丰富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把农文旅融合发展纳入乡村振兴、现代农业体系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整体布局,加强乡村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建设,为乡村旅游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十四条 【文化旅游融合产业促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实际,组织实施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产业政策,做强城市休闲与滨水体验文旅产业链、历史文化与民俗体验文旅产业链、生态康养与山地度假文旅产业链,支持发展乡村旅游、工业旅游、民俗旅游。

第十五条 【秦文化特色文旅发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特色秦文化鲜明标识的旅游产品开发、旅游品牌创建、旅游产品文化内涵提升以及扶持促进旅游相关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 【东庄水库库区周边文化旅游发展】市人民政府,永寿、淳化、礼泉、泾阳县及彬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黄河流域文化保护传承弘扬规划,促进东庄水库周边泾河流域的文化旅游融合,推动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

第十七条 【文旅消费促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旅游资源实际,制定和实施丰富文旅产品供给、创新文旅消费场景、加强文旅市场治理的政策,提升旅游景区、度假区、街区等的服务产品质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执行文化和旅游相关行业标准,鼓励文旅企业将标准落实在日常管理和服务流程。

鼓励文旅企业积极参与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以及相关服务认证,以评促建,以建提质,打造“咸阳服务”品牌。

第十八条 【旅游项目、基础设施及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建、改建、扩建文化旅游项目、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文化设施,应当符合资源开发、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法定要求,尊重本地传统文化和民风民俗,维护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

第十九条 【信息化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信息化建设,鼓励发展旅游电子商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建设具有旅游产品和品牌宣传、咨询、安全等功能的综合性信息服务平台,促进旅游信息共享和实时更新。

第二十条 【跨区域交流合作】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区域文化旅游资源整合,统筹推进对外交流合作,整合资源和渠道,创新内容和方式,扩大区域特色文旅品牌的影响力。

第三章 开发培育

第二十一条 【文旅融合多业态培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实际,应当推动文化旅游业与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延伸文旅产业链,提升价值链,重点开发培育工业旅游、演艺旅游、体育旅游、夜间文旅等业态融合。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地各类历史文化遗产,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和最小干预原则,加强历史建筑、名镇名村、历史街区、传统村落、古树名木等文化遗产活化利用,推动具有区域特色的历史文化遗产与文旅产业深度融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秦文化标识的宣传推广,实施秦文化保护传承与创新工程。保护和利用郑国渠首遗址、秦直道遗址等水利和军事文化遗产,挖掘秦文化历史底蕴,打造秦文化研究高地与体验中心。

第二十三条 【陵寝保护利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汉唐帝陵保护与利用工作,依托乾陵、昭陵、茂陵等帝陵及陪葬墓群,建设文物展示体系,鼓励开发符合当地历史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

鼓励和支持推进汉唐帝陵世界文化遗产联合申报,促进与西安市、渭南市在帝陵保护利用方面的协作。

第二十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俗旅游】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茯茶制作技艺、乾县弦板腔、旬邑彩贴剪纸、武功刺绣、彬州灯山庙会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设立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工坊创新发展,开发具有咸阳特色的非遗文化旅游产品。

第二十五条 【红色文化旅游】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文化遗存保护,鼓励利用革命文物开展文化旅游、红色教育培训、红色研学等活动,深入挖掘红色文化资源价值。

第二十六条 【生态康养旅游】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生态旅游资源,统筹推动康养旅游发展,在坚持生态保护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发展康养中心,鼓励支持依托各地生态资源优势,开发避暑康养、山地运动、休闲度假产业、中医药康养、温泉康养等特色康养旅游项目、产业,推动康养产业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第二十七条 【乡村旅游】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乡村文化特色,鼓励和支持袁家村、龙源村、西头村、龙泉公社、马嵬驿等乡村旅游特色村镇完善基础设施、提高服务质量、丰富业态内涵。

鼓励依法培育特色乡村旅游业态、支持将当地特色农副产品、工艺品向旅游商品转化,建设农旅特色小镇、农耕文化体验基地和乡村旅游示范村,培育具有地域辨识度的农文旅产品微品牌,推动乡村旅游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

第二十八条 【市场主体培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开发旅游新业态、创新经营模式,提升市场主体活力。

第四章 保障服务

第二十九条 【政策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文化旅游休闲体系建设,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

第三十条 【资金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文化旅游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旅游服务和形象推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发展符合本地区文化旅游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

鼓励和支持文化旅游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面向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 【用地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文化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

鼓励支持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和石漠化土地开发文化旅游项目。支持盘活利用存量工业用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依法依规发展文化和旅游产业。

第三十二条 【交通与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重点旅游镇和旅游资源富集地方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网络、环保、绿化、消防等与旅游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文化遗产保护、文化设施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文化旅游发展的需要。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第三十三条 【数字赋能与智慧旅游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赋能文化旅游发展,推动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数字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十四条 【文旅人才培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文化旅游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文化旅游就业发展规划和职业培训计划,发展文化旅游职业教育,建立文化旅游人才教育培训基地,对文化旅游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文化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三十五条 【监管执法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文旅融合发展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文旅融合新业态的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文旅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完善执法信息共享,规范文旅领域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文化旅游市场服务管理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旅融合发展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各县(市、区)对文旅融合业态、产品、品牌的保护。

第三十六条 【应急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文化旅游经营者和文旅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保经营场所安全达标,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依法开展应急救助和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 【惠民便民服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示减免票价的对象和标准。

政府投资的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园、体育场(馆)等,实行免费开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法律责任】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以上政策讲解,大家还有不懂的问题吗?还有疑问吗?有疑问可以免费咨询。

 

找我们能为您做什么?(勿抄)

一、国家、省、市各类政府资助类项目申报;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专利软著知识产权申报;

三、国家、省、市各类企业荣誉资质申报;

四、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评价、工业设计中心非遗、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绿色工厂、大数据企业、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各类标准、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学技术奖、规上、老字号、新产品等研发平台创建辅导、申报:

五、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项目建议书、等各类报告编制;

六、科技成果转化中介、公司注册注销、工商办理、股权科技项目投融资。

 

一个电话,帮您理清思路,匹配最佳项目,让您轻松稳拿补贴政策资金与品牌荣誉提升!

 

专人在线指导,免费咨询:19855109130,微信同号,获取最新政策详情,欢迎前来交流。

 

 

返回上一步
打印此页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