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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车驶入随州!随州市智能低速无人驾驶装备商业化示范应用申报条件流程及好处管理办法
无人车驶入随州!随州市智能低速无人驾驶装备商业化示范应用申报条件流程及好处管理办法!为规范智能低速无人驾驶装备商业化示范应用场景建设,明确运营准入、安全监管、风险防控及责任机制,推动新技术、新装备在园区、景区、园区接驳、城市微循环等场景落地,促进随州智能网联与汽车产业融合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办法聚焦示范应用、运营管理、安全保障、监管服务等方面作出制度规范,为低速无人驾驶商业化试点提供政策支撑,助力培育未来智能交通新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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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智能低速无人驾驶装备产业创新发展,规范其商业化示范应用行为,防范运营安全风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推进智慧城市建设,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随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智能低速无人驾驶装备,是指未纳入机动车号牌管理体系,采用无驾驶座、无驾驶舱的设计形式,仅在指定公开道路行驶的电动轮式无人运载工具,主要涵盖智能低速无人物流装备、无人配送装备、无人环卫装备、无人自动售卖装备等类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随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智能低速无人驾驶装备商业化示范应用的相关主体、装备及从业人员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建立随州市智能低速无人驾驶装备商业化示范应用管理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以下简称“联席工作机制”),由分管市领导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推进全市智能低速无人驾驶装备商业化示范应用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联席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承担联席工作机制的会务组织、统筹协调、政策落实、信息汇总等工作,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推进各项工作落地实施。随州市地面无人技术装备商业化示范应用管理联合工作机制属于重大工作阶段性领导机制,不纳入议事协调机构范围,任务完成后及时撤销。
第六条联席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智能低速无人驾驶装备商业化示范应用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
第七条申请开展智能低速无人驾驶装备商业化示范应用的主体(以下简称“示范应用主体”)、所使用的智能低速无人驾驶装备(以下简称“示范应用装备”)以及配备的安全员,均需符合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相应条件。
第八条示范应用主体向联席工作机制办公室提交商业化示范应用申请时,需按要求提供附件2所列的完整申请材料,材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智能低速无人驾驶装备商业化示范应用申请办理流程如下:
示范应用主体在满足附件1所列技术、安全条件并提交申请材料(附件2),向联席工作机制办公室办理备案,开展活动。联席工作机制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公示。示范应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单个示范应用主体一次性备案的示范应用装备数量不超过100台。示范应用主体备案登记后,向市公安局申领示范应用装备专属号牌及统一外观标识。号牌有效期与装备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期限保持一致,最长不超过示范应用期限。示范应用主体需在装备车身醒目位置张贴“智能低速无人驾驶装备商业化示范应用”标识及紧急联系电话。
第十条对于符合“装备类型、自动驾驶系统、配套设施均一致”三同原则的示范应用装备,采取抽样检测方式开展功能性测试,抽样比例不低于装备总量的1%,承担测试任务的第三方机构不少于3家,无需对每台装备逐一进行功能性测试。
第四章 运营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智能低速无人驾驶装备在商业化示范应用期间,其道路通行规则参照非机动车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但其生产标准、登记备案、事故责任、保险等事项,由本市根据其技术特征另行制定具体管理规定或按照国家、省后续出台的专门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示范应用主体开展商业化示范应用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要求如实提供装备运行、安全管理等相关信息,严格遵守临时性交通管控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示范应用活动;
(二)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及时接收管理部门的反馈意见和工作要求,并对相关问题及时整改、妥善处置;
(三)不得擅自对示范应用装备的软硬件进行变更,确因业务发展或设备维护需要变更的,需对变更信息进行全程、详实记录,开展装备及系统的自检测试和安全评价,并向联席工作机制办公室提交变更说明,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变更;
(四)示范应用装备的停靠站点、通行路线、通行时间需提前向联席工作机制办公室备案,备案信息经审核通过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需提前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经审核通过后按新的备案信息执行。联席工作机制办公室结合装备技术特点、示范应用业务需求,对通行线路进行审核,实行分区域、分时段、差异化的商业化示范应用管理。
第十三条示范应用装备仅限在联席工作机制办公室核准的路段和区域内行驶,开展示范应用活动时,需遵守以下通行规则:
(一)禁止在长度超过100米的隧道、高架桥(含桥下沿线)、矿区、施工场地、重点政府机构(含涉密单位)、军事管理区等路段行驶;在其他核准路段行驶时,应合理规划行驶时间,尽量避开城镇交通拥堵路段和高峰时段;
(二)在设置非机动车道的路段,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在无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不具备通行条件的路段,需在机动车道最右侧行驶,最高行驶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
(三)行驶过程中全程开启提示灯光,对周边车辆和行人进行安全提醒,行驶时始终礼让行人、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严禁逆向行驶;
(四)通过交叉路口时,严格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或交通警察指挥通行;通过无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及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减速慢行,优先避让行人和优先通行车辆;
(五)行驶过程中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根据行驶速度、道路状况动态调整车距;
(六)正常行驶状态下禁止借道超车,遇前方车辆出现故障、事故等异常情况或中止通行时,可临时借用左侧机动车道超车,超车完成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立即驶回原车道;
(七)需要临时停车的,需停靠在就近经备案的停靠点;未设置备案停靠点的,停车位置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第十四条示范应用装备载物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标准,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超出装载规定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品,严禁搭载下列物品: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的非法出版物、音像制品、印刷品等;
(二)武器、弹药、非法药品、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三)其他妨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物品;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运输的其他物品。
第十五条示范应用装备在商业化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属于该智能低速无人驾驶装备一方责任的,由示范应用主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示范应用装备在商业化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示范应用装备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示范应用主体按照事故责任认定结果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事故中涉及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示范应用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示范应用装备发生事故后,现场安全员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完整保存事故相关影像资料;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装备严重损毁的,示范应用主体需在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规定逐级上报。
第十九条示范应用主体应在事故责任认定结论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事故整改措施等内容的完整事故分析报告,上报至联席工作机制办公室。
第二十条示范应用主体在商业化示范应用过程中收集、产生的重要数据,应当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确因业务需要向境外提供的,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评估通过后方可实施。未列入重要数据范畴的个人信息数据出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本办法所称重要数据的范围,参照国家网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界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示范应用主体应当每季度向联席工作机制办公室提交商业化示范应用阶段性工作报告,内容包括装备运行情况、安全管理情况、问题整改情况等;在示范应用期限届满后1个月内,提交示范应用总结报告。联席工作机制办公室根据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对示范应用主体的示范应用工作开展综合评估。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的附件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包括:1.智能低速无人驾驶装备商业化示范应用申请条件;2.智能低速无人驾驶装备商业化示范应用申请材料;3.智能低速无人驾驶装备商业化示范应用通知书;4.智能低速无人驾驶装备检测项目;5.智能低速无人驾驶装备运行参数及性能要求。本办法附件由联席工作机制办公室根据技术进步和监管需要适时调整,调整后的附件应重新公布。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年。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湖北省出台相关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联席工作机制办公室应当定期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国家及湖北省新出台的规定以及技术进步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
智能低速无人驾驶装备商业化示范应用申请条件
一、示范应用主体申请条件
1. 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等主体;
2. 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体系,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落地执行、责任到人;
3. 具备对示范应用装备进行实时远程监控、数据传输和状态分析的技术能力;
4. 为每台示范应用装备配备专职远程安全员,负责实时监测装备行驶状态,在装备出现异常或危急情况时,及时接管装备控制权,保障行驶安全;
5. 建立示范应用装备及系统定期安全性能维护、检测制度,安排专业人员开展维护工作,确保装备及系统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6. 具备对示范应用装备运行过程中的各类事件进行记录、分析、溯源和场景重现的技术能力;
7. 按照要求将装备事故数据统一接入市级智能低速无人驾驶装备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上传、共享;
8. 具备示范应用装备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防护能力,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障装备采集数据的使用安全、合规;
9. 建立健全商业化示范应用全流程管理制度,涵盖装备管理、人员管理、运行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
10.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示范应用装备申请条件
1. 具备合法有效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明;
2. 自动驾驶系统配备完善的安全提醒和警示功能,在装备发生故障、遭遇交通事故或临时停车等紧急情况下,能自动向周边车辆和行人发出安全提醒;装备配备冗余控制系统,在系统发生故障、运行状态超出设计范围时,能立即切换至最小风险运行模式,并及时通知安全员进行人工接管;
3. 同时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运行模式,人工操作模式包含现场人工控制和远程人工控制两种方式,两种模式可安全、快速、便捷切换,且切换过程有明显的声光提示;系统保障在任何运行状态下,均可即时切换至人工操作模式;
4. 具备自动驾驶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自动记录并存储交通事故或设备失效发生前至少90秒的相关数据,数据存储期限不少于1年,并实时向监管平台回传以下信息:
(1)示范应用装备唯一标识(号牌信息、设备编号等);
(2)装备当前控制模式(自动驾驶/现场人工/远程人工);
(3)装备实时位置、行驶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刹车状态、累计行驶里程等运行数据;
(4)装备灯光、交通信号指示等实时状态;
(5)装备各类故障的发生时间、故障类型、故障位置等信息;
(6)装备外部360度视频监控实时画面及存储数据;
(7)环境感知系统的探测结果、响应动作等状态(如有);
(8)自动驾驶系统的决策逻辑、指令数据(如有);
(9)装备预警信息、控制指令下发及执行数据(如有);
(10)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现场状态等事故数据(如有);
(11)装备软硬件在线升级的时间、内容、版本等数据(如有);
(12)反映远程安全员实时操控过程的视频、语音监控数据(如有)。
三、安全员申请条件
1. 依法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具有3年以上实际驾驶经历,熟悉随州市示范应用区域内的道路通行条件、交通标志标线等情况;
2. 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的交通违法记录;
3. 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闯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4. 无饮酒后驾驶、醉酒驾驶、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犯罪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记录;
5. 无致人死亡或重伤的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全部责任记录;
6.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与示范应用主体或运营方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7. 无癫痫、精神疾病、心脏病等严重影响驾驶安全和应急处置能力的疾病;
8. 熟练掌握远程监控平台操作系统和操作流程,经过不少于50小时的专业知识、现场操作和应急处置培训,并考核合格。
附件2
智能低速无人驾驶装备商业化示范应用
申??请??材??料
1. 智能低速无人驾驶装备商业化示范应用申请表(附件3)(载明申请主体基本信息、装备信息、示范应用路段/区域/时间、安全员信息等);
2. 示范应用主体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 智能低速无人驾驶装备商业化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加盖单位公章);
4. 示范应用装备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以及设计运行范围与拟示范应用路段、区域内交通流量、道路类型、交通标志等交通要素的匹配关系说明;
5. 经国家、湖北省或随州市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装备产品性能检测报告,以及封闭道路测试合格报告,测试项目符合本办法附件5要求;
6. 示范应用装备及远程控制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以及针对评估发现的风险采取的防范、整改措施说明;
7. 智能低速无人驾驶装备商业化示范应用方案,内容至少包括示范应用路段/区域、示范应用期限、业务开展计划、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
8. 每台示范应用装备购买的保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一般责任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复印件;
9. 若涉及地理信息数据的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等行为,需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安全保障方案及落实措施说明;
10. 示范应用主体出具的,承担装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民事、行政法律责任的承诺书(附件4)(加盖单位公章);
11. 联席工作机制办公室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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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省、市各类政府资助类项目申报;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专利软著知识产权申报;
三、国家、省、市各类企业荣誉资质申报;
四、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评价、工业设计中心、非遗、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绿色工厂、大数据企业、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各类标准、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学技术奖、规上、老字号、新产品等研发平台创建辅导、申报:
五、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项目建议书、等各类报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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