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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川剧根脉 塑巴蜀名片!四川省各地川剧艺术品牌保护办法征求申报条件流程及好处价值
守川剧根脉 塑巴蜀名片!四川省各地川剧艺术品牌保护办法征求申报条件流程及好处价值!守护百年川剧,擦亮巴蜀文化名片!《四川省川剧艺术品牌保护办法》正式落地,聚焦四大核心保护载体,以制度保障、人才扶持、文创开发、跨界融合激活川剧生命力,打通传承、创作、传播全链条,深化川渝文化协同,让传统戏曲在新时代焕发新生,助力四川文化强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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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川剧艺术品牌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四川省川剧保护传承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起草了《四川省川剧艺术品牌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所称川剧艺术品牌,是指历史悠久、享有盛誉、具有代表性的川剧艺术名团、名家、名戏、名址等相关载体及标识。《办法》共二十一条,围绕川剧艺术品牌保护工作,明确了目的依据、概念界定、指导思想,规定了行政保障、责任主体、经费保障、知识产权保护、川渝协作等基础性保障措施,细化了名团、名家、名戏、名址的具体保护举措,同时对监督评估、新业态培育、理论研究、交流传播、数字赋能、文旅融合、文创开发、表彰奖励等相关工作提出了要求,构建了全方位、多层次的川剧艺术品牌保护体系。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6年6月6日前,以实名方式,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反馈意见。
四川省川剧艺术品牌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川剧艺术品牌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四川省川剧保护传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川剧艺术品牌,是指历史悠久、享有盛誉、具有代表性的川剧艺术名团、名家、名戏、名址等。
名团是指培养和造就了一批名家、名戏,具有较高艺术水准和社会影响力的川剧艺术表演团体;
名家是指在川剧创作、表演、研究、教育等领域具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名戏是指流布区域广泛、艺术成就较高、具有典范意义、传承价值显著的剧目;
名址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或川剧艺术特色的演出场所、历史建筑、戏窝子、主题街区等。
第三条川剧艺术品牌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推动川剧艺术品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省和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川剧艺术品牌的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族宗教、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地方志、文物、知识产权、数据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川剧艺术品牌保护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形成川剧艺术品牌目录,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明确主体责任,落实有效工作措施,统筹协调推进保护工作。
第六条 省和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将川剧艺术品牌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投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川剧艺术品牌保护专项基金,用于相关保护,符合条件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川剧艺术品牌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省和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加强川剧艺术品牌知识产权保护,鼓励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著作权等方式,促进知识产权运用,依法打击侵权盗用行为。
第八条 支持建立川渝两地川剧艺术品牌保护协同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川剧艺术品牌保护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支持名团改善川剧创作生产条件,通过委托培养、“师带徒”工程、短期培训、项目合作等方式强化人才梯队建设,在院团建设、艺术生产、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促进全省川剧艺术表演团体繁荣发展。
第十条支持名家与川剧艺术表演团体、科研院所、教育机构开展合作,成立名家工作室,通过联合创排、收徒传艺、示范演出等多种形式,培育川剧艺术人才。
第十一条支持对名戏进行复排演出、记录整理、传播推广。
第十二条支持名址通过资源共享、项目合作等方式,为川剧艺术表演团体提供排练演出场所。挖掘整理相关历史、艺术史料,举办相关陈列展览、开展教育体验活动。
第十三条省和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川剧艺术品牌绩效评估机制,定期开展评估,落实川剧艺术品牌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省和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鼓励川剧艺术品牌创新形式,打造具有时代特色的川剧文化产品,培植川剧品牌新业态。
第十五条 加强川剧艺术品牌理论研究,支持开展川剧艺术名团、名家、名戏、名址研究工作,为川剧保护传承和品牌建设提供理论支撑,推动川剧艺术品牌可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 省和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川剧艺术品牌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通过文化交流、数字媒体传播等多种途径,提升川剧艺术品牌影响力。
第十七条 支持数字赋能川剧艺术品牌,鼓励名团加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提高网络传播和营销能力,培育川剧艺术品牌网络展播新场景。
鼓励名家制作视频,利用信息共享交流网络平台和互联网进行教学,宣传、普及川剧知识。
第十八条省和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川剧艺术品牌与旅游深度融合。
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优秀人文资源和优质自然资源,加强名址建设,推出沉浸式体验场景和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
鼓励名团、名家结合现有剧场、历史建筑、旅游景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创新演出观念,打造演艺新空间;
组织名团、名家结合会展、赛事、节庆、民俗等活动,展示展演川剧;
第十九条鼓励川剧艺术品牌开展创意衍生品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品牌推广,开发多类型、高品质、特色化的文创产品,推动跨界多元发展。
第二十条省和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川剧艺术品牌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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