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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输血”到“造血”!湖北省制造业领域财政专项资金“拨改投”改革试点申报条件程序好处方案
从“输血”到“造血”!湖北省制造业领域财政专项资金“拨改投”改革试点申报条件程序好处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创新财政资金支持制造业发展方式,破解传统无偿补助效能不足问题,湖北省印发《制造业领域财政专项资金 “拨改投” 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推动财政资金由无偿补助转为股权投资,构建 “投资 — 运营 — 退出 — 再投资” 循环机制,聚焦全省 “51020” 先进制造业集群,通过阶段性持股、市场化运作,精准支持制造业技术创新、产业升级、链主培育,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引导社会资本集聚,赋能湖北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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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创新财政支持产业发展方式,将无偿的财政补助转换为股权投入。每年遴选一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领域“拨改投”项目进行投资,变“输血”为“造血”,形成财政资金“投资-运营-退出-再投资”的良性循环,有效支持我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二、工作程序
(一)签署协议。省经信厅与省财政厅选定的受托管理机构签署服务协议,服务期自协议签订时起至省财政厅变更受托管理机构或《实施细则》失效时止。
(二)资金拨付。省经信厅每年在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中安排制造业领域“拨改投”试点资金,商省财政厅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以注入资本金的方式,将资金拨付至受托管理机构。
(三)项目征集。省经信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制造业产品升级、技术创新、设备购置、流程改造、延伸链条而实施的制造业领域项目,定期发布“拨改投”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各地经信局审核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按照常态化申报、分批次发布的工作形式,建立“拨改投”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动态更新,自入库之日计起,有效期2年。
(四)项目评审。省经信厅组织专家,着重从产业发展所需、供应链安全、成果转化必要性等角度,对征集到的“拨改投”储备项目进行审查,按照参股且不作为第一大股东、参股期不超过5年、股比原则上不高于单个项目股本金的30%等原则,择优向受托管理机构推送项目清单。受托管理机构会同省经信厅,开展项目清单政策性审查、投资评估等工作,确定最终的具体项目投资清单(含入股方式、投资额度、股比、投资期限、收益分配、退出方式等)。
(五)项目决策。省经信厅将项目投资清单报省财政厅初审通过后,报省政府审定。
(六)项目实施。经省政府批准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程序和约定与被投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履行股权投资、持股管理、风险防控等职责,并向省财政厅、省经信厅报告。
(七)跟踪服务。项目实施期内,省经信厅会同受托管理机构对被投企业进行跟踪管理服务,协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政策和要素供给,促进企业和项目更好发展。不定期将“拨改投”项目推送至银行、担保、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衔接政府引导基金、国资基金,促进金融机构协同发力、接续投资。省经信厅每半年接收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资金运行以及被投企业运营、项目进展、股权结构变化等基本情况报告,每个会计年度接收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拨改投”资金年度财务报告、年度业务报告。
(八)投资退出。投资期限届满或达到约定退出条件时,受托管理机构按市场化原则组织实施股权退出。满5年后仍无法退出和退出后存在一定损失的,受托管理机构应依据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置,处置结果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备案后按规定进行相关账目处理。损失核销后的结余资金返回“拨改投”专用账户,用于后续项目投资。
三、工作保障
(一)风险管理。遇“拨改投”项目预期较大亏损、被投企业出现停产、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核心管理团队或主营业务方向发生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受托管理机构应做好风险评估并采取应对措施,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经信厅报告。
(二)滚动支持。“拨改投”资金自被投企业退出后,受托管理机构应向省财政厅、省经信厅及时报告。资金退出后的本金及利润(如有)扣除必要成本后,返回原渠道滚动使用。
(三)容错免责。充分考虑“拨改投”项目先行先试等改革实际,不以“拨改投”项目损益作为受托管理机构的考核依据或责任认定依据;对省经信厅及受托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人员,在此项工作中出现错误失误情形,符合《湖北省容错纠错工作办法(试行)》等规定的,予以免责减责。
(四)考核监督。省经信厅配合省财政厅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
本方案自2026年5月13日起实施,至《实施细则》失效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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