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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抓涉农补贴机遇!宜城市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申报时间要求和补助程序指南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6/5/22     浏览次数:    
抢抓涉农补贴机遇宜城市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申报时间要求和补助程序指南整理,2026 年宜城市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申报工作启动。项目聚焦规模化、标准化育秧配套设施提质改造,面向符合条件经营主体开放申报。获批项目可享受涉农专项资金扶持,有效提升育苗效率、降低种植成本,稳固本地粮食生产产能,助力农业增效、农户增收。

抢抓涉农补贴机遇宜城市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申报时间要求和补助程序指南整理,2026 年宜城市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申报工作启动。项目聚焦规模化、标准化育秧配套设施提质改造,面向符合条件经营主体开放申报。获批项目可享受涉农专项资金扶持,有效提升育苗效率、降低种植成本,稳固本地粮食生产产能,助力农业增效、农户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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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申报时间

按照《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办发〔2023〕7号)和《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部级绿色高产高效行动和油菜扩种水稻育秧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办发〔2024〕58号)等文件精神,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宜城市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印发,请对照《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宣传,组织符合条件的水稻生产经营主体填报申报表(附件1-2),并以镇(街道)为单位填报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情况汇总表(附件1-4),项目实施主体需按资料清单(附件2)要求提供相应资料,申报资料纸质版及电子版提交截止时间至2026年6月18日,逾期视为放弃申报。

宜城市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战略要求,强化“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全力以赴确保粮食稳产保供。坚持“因地制宜集中发展、科技赋能提高效率、省工省时节本增效”的原则,提升水稻育秧服务能力,提高水稻机插水平,推动稻谷生产能力稳定提升。同时,鼓励“一棚多用、农棚农用”,在育秧空闲期可用于油菜、设施蔬菜育苗、食用菌生产等,提高大棚周年利用率,增加农民收入。

二、工作目标

以我市粮食功能主产区为重点,依托水稻生产经营主体,在全市范围内新建和改扩建72个以上育秧基地,规划育秧可栽插大田面积7.38万亩以上。力争全市水稻稳定在55万亩以上,推动全市水稻机插秧率提高2个百分点。通过项目建设,全市基本建成多层次、广覆盖、高效率、可持续的现代农业集中育秧服务体系,水稻机插秧率明显提升。

三、建设内容

(一)播种出苗车间。主要包括用于满足播种出苗相关生产服务作业所需的轻钢结构厂房或各类温室。

(二)育秧温室大棚。主要包括育秧使用的连栋温室、塑料大棚等各类温室设施。

(三)育秧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浸种池、催芽室等专用设施;碎土机、筛土机、输送机等可多年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

四、支持对象

2023年以来,从事集中育秧(苗)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实施主体)择优支持,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五、补助标准

实行分档分类分批补助,并执行“双限”标准,即按照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总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规模最高不超过分档对应的补助标准(见附件1)。根据项目建设运行、服务面积及设施管护情况,通过核验后,向实施主体足额拨付补助资金。政策实施期内,承担集中育秧设施建设任务的实施主体购置规定的集中育秧设施中相关设施设备不重复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集中育秧设施建成后的运维管护等后续相关费用由实施主体自行承担。

六、补助程序

按照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先建后补的程序,支持实施主体新建或改扩建育秧设施。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到补助发放全过程跟踪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一)主体申报。通过政府网站、乡镇通知等对外公开形式组织实施主体申报。各镇(街道)要积极引导实施主体开展申报和建设工作,实施主体按照自愿原则据实填写《宜城市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表》(附件2)并准备有关申报资料,对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报村委会备案,由村委会签字盖章。

(二)信息核实。各镇(街道)对所辖范围内的(实施主体主要经营的耕地所在地)实施主体的申报信息进行逐户核实,包括实施主体基本信息、实施主体负责人基本信息、集中育秧设施建设地点、育秧设施建设情况、育秧面积和栽插秧田面积等。

(三)信息公示。各镇(街道)对拟申报宜城市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的汇总表(附件4)进行集中张榜公示,各相关村委会分别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对申报清单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公示无异议后,各镇(街道)将清单加盖镇(街道)人民政府公章后,将申报表、申报资料一并报宜城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审核。

(四)资料审核。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对各镇(街道)所报送申报汇总表、申报表、申报资料进行受理,并组织专家开展评审,择优遴选出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按程序报宜城市农业农村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示。

(五)自主建设。经审核通过的实施主体,自主选择信誉良好的设备供应企业和专业施工企业开展建设、采购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对建设和采购的设施设备拥有所有权,同时承担安全建设运营的主体责任。有条件的实施主体应抓紧开展建设,尽快服务水稻生产。实施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规定做好项目建设资料的留存归档,以备后续审核验收。

(六)核验兑付。设施建成后,实施主体提出核验申请(附件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委托有资质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设施设备建设的规范性、申报内容的一致性、技术方案的符合性等开展核验并出具报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对符合条件的主体拟补助资金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财政局申报资金拨付,以财政直达的方式向实施主体兑付补助资金。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成立工作专班,科学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建设内容、补助程序、补助标准、项目核验等内容,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引导实施主体提高设施综合利用效率,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二)强化指导服务。市农业农村局将充分发挥粮食生产专家指导组作用,开展集中育插秧技术指导工作,各镇(街道)农技中心也要加强技术指导,在关键农时节点深入生产一线,开展集中育秧技术及机插秧相关配套技术培训指导,提高技术到位率。同时,鼓励“一棚多用、农棚农用”,指导条件适宜的镇(街道)依托集中育秧设施开展蔬菜、西瓜等育苗服务,最大限度发挥设施利用效率。鼓励实施主体开展代耕代种、代育代插等育插一体化服务,确保集中育秧成果惠及周边农户。

(三)严格风险防控。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加强资金监管,定期调度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进度情况;压实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核验程序,保证建设质量和安全,严密防范各类风险隐患;加强对集中育秧设施建成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在育秧期集中用于育秧,在空闲期只用于农业生产,杜绝“非农化”行为。市农业农村局将组织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适时抽查,对实施效果差或者出现严重负面影响的实施主体,采取通报整改、扣减资金等措施。

(四)做好宣传引导。要通过多种媒体和渠道,对项目补助政策、增产增效优势等进行多种形式宣传,提高农户对集中育秧的认知度;同时对集中育秧示范推广中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模式进行总结和宣传报道,不断提升集中育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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