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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补贴8000万!成都市节能降碳和污染治理市级专项资金来了!企业节能改造/污染治理/绿色产业均可申报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6/5/22     浏览次数:    
成都市的工业企业、环保企业、新能源企业注意!《成都市节能降碳和污染治理市级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市级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节能降碳、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等领域项目。单个项目最高可获5000万元补助,重点示范项目最高可获8000万元,补助比例最高达40%。小微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的公益性项目还可适当倾斜。本文把支持范围、补助标准、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全部整理清楚,建议符合条件的成都企业立即准备,抓住政策窗口期。
成都市的工业企业、环保企业、新能源企业注意!《成都市节能降碳和污染治理市级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市级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节能降碳、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等领域项目。单个项目最高可获5000万元补助,重点示范项目最高可获8000万元,补助比例最高达40%。小微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的公益性项目还可适当倾斜。本文把支持范围、补助标准、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全部整理清楚,建议符合条件的成都企业立即准备,抓住政策窗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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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节能降碳和污染治理市级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市节能降碳和污染治理市级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全市绿色低碳转型和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2026.00.00》《成都市政府投资管理2026.00.00》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内投资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节能降碳、污染治理、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等领域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本专项资金安排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规范高效、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本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下达、实施、监管、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是本专项的主管部门,负责本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审核、资金下达、日常监管、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本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资金监管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委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项目的指导、初审、监管等工作;各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组织申报、初审、实施监管、竣工验收、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六条本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领域项目:
(一)节能降碳领域。包括工业节能改造、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公共机构节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能技术推广应用、碳减排示范、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及产业化等项目。
(二)污染治理领域。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危险废物处置、噪声污染治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
(三)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领域。包括重点流域生态修复、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廊道建设、矿山生态修复、园林绿化提升等项目。
(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领域。包括节能环保装备制造、新能源、资源循环利用、绿色建材、低碳服务业等绿色低碳产业项目,以及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建筑示范等项目。
(五)能力建设领域。包括节能降碳、污染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监测监控平台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技术标准制定、宣传培训、示范推广等项目。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降碳和污染治理重点项目。
第七条本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情形:
(一)已纳入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
(二)已获得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或其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类项目;
(三)楼堂馆所建设、人员工资福利、日常办公经费等非项目建设支出;
(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节能政策的项目;
(五)未批先建、违规建设的项目;
(六)其他不符合本专项支持方向的项目。
第三章支持方式与标准
第八条本专项资金采用**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项目建设,优先采用投资补助方式。
第九条投资补助标准:
(一)单个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二)对市级重点示范项目、跨区域重大项目,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补助金额不超过8000万元;
(三)对小微企业、社会资本参与的公益性项目,补助比例可适当倾斜;
(四)具体补助比例和金额根据项目类型、投资规模、社会效益、示范带动作用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条贷款贴息标准:贴息率不超过当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第十一条直接投资方式主要用于非经营性、公益性强、无收益或收益极低的项目,投资额度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核定。
第四章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
(二)符合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节能政策及国土空间规划;
(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完备,用地、规划、环评、能评等前期手续齐全;
(四)项目已开工建设或具备开工条件,建设周期合理;
(五)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可行,自筹资金落实到位;
(六)项目实施主体信用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其他需满足的条件。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程序:
(一)市发展改革委每年根据国家、省政策导向及本市工作重点,发布本专项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时间、材料清单等;
(二)各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汇总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组织所属单位或行业内项目申报,初审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四)市属国有企业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
(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四)用地、规划、环评、能评等相关审批文件;
(五)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自筹资金落实证明材料;
(六)项目实施主体营业执照、信用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其他需补充的材料。
第十五条项目审核:
(一)市发展改革委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现场核查;
(二)对初审、评审合格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结合年度资金预算规模,综合平衡后拟定年度资金安排计划;
(三)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按程序报批后,在成都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下达。
第五章资金下达与使用
第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文件,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周期、总投资、补助金额、资金用途、实施主体、监管责任单位等内容。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依据投资计划文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主体收到资金后,应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和资金用途使用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的,须按原申报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六章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批复文件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二十一条各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问题。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主体应定期向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相关报表,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稽察和审计,项目实施主体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章竣工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成后,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编制竣工验收报告,整理相关资料,向属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属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第二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主体应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不合格、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资金拨付;情节严重的,终止项目、收回已拨付资金,3年内禁止其申报本专项及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报项目、套取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擅自调剂专项资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
(五)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建设进度、逾期未完工的;
(六)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稽察、审计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申报、审核、资金下达、监管、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成都市发展改革委、成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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