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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科技项目申报资讯

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实验室、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研发中心、特色产业创新研究院申报条件补助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6/5/26     浏览次数:    
2026 安徽科技创新 “硬核平台” 黄金申报期重磅开启!申报条件补助解答!技术创新中心、省实验室、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研发中心、特色产业创新研究院、产业创新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八大高含金量平台同步开放申报。覆盖从基础研究→技术攻关→产业转化→服务升级全链条,获评即享:省实验室每年最高 1 亿元研发支持、产研院最高 1000 万元建设补助、重点实验室最高 100 万元后补助、新型研发机构最高 500 万元资金扶持;叠加省级权威资质、高端人才政策倾斜、重大项目优先承接、产业链核心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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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

【申报条件】

申请认定的省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安徽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管理层创新意识强,具有国际或行业公认的技术创新优势和高水平科研团队,具有广泛联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技术创新合作网络的显著优势和能力。

3)拥有相关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高水平技术成果并应用。能为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持续投入,具有较强的资金自筹能力,年度研发投入强度明显高于行业同类。

4)拥有先进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具备一定物理空间及规模的技术开发实验场地,投入使用效率和效益显著。

5) 已建有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 、 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创新中心、技术中心等省级技术创新平台,具有一定的运行管理和对外开放服务成效、且行业评价良好。具有创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或分中心、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国家产业创新中心、 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基础和潜力。

6)所在市具有明显的产业优势,市政府创新意识强、建设积极性高,在政策、资金、土地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建立了相应的保障机制。对我省有关产业发展具有重大牵动性影响的中心组建事项,省市可采取“ 一事一议 ”支持。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

【政策来源】

《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科基地〔2019〕26号)

23.安徽省实验室

【申报条件】

申请认定的依托单位建有开放运行 1 年以上的省重点实验室等省级科技创新基地或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或大科学装置),并满足下列条件:

1)安徽省内的独立法人单位。

2)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研究方向和领域符合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具有明显的优势或特色。

3)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符合多学科交叉融合发展趋势,有能力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任务,开展的学术研究代表国内学科领域一流水平。

4)具有领军人才和结构合理的科研人才队伍,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包括相对独立的物理空间。具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

5)具备创建国家实验室(分中心) 、 国家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含联合共建)、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基础和潜力。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

【政策来源】

《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科基地〔2019〕26号)

24.安徽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申报条件】

1) 申请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①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③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②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 内。

③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④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50%以上。

⑤企业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70%以上。

⑥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 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 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50%。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

【政策来源】

《安徽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科高〔2018〕67 号)

25.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

【申报条件】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 申报单位须是在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或机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安徽省,注册后运营2 年以上。

2)拥有多元化的投资主体。 由单一主体所持有的财政资金举办,且主要收入来源为长期稳定财政资金投入的研发机构,原则上不予受理。

3)具有以下研发条件:

①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且不少于20 人;

②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当年收入总额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30%;

③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

4)实行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

①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②运行机制高效。包括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等;

③引人机制灵活。包括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等。

5)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方向。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等方面有鲜明特色。

6)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

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科技创新活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政府购买技术性服务收入和技术股权投资收益占年收入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60%。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

【政策来源】

《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 (皖科政〔2020〕22 号)

26.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

【申报条件】

组建研发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托单位是在安徽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且信用记录良好, 申请建设前 1 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符合以下要求:

①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 亿元以上的,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 3%,且不低于800 万元;

②主营业务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之间的,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4%,且不低于 500 万元;

③主营业务收入在 5000 万元以下的,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 300 万元。

3)研发中心拥有相对集中的研发场所及开展技术研发

和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研发试验场所面积不少于600 平方米(软件或信息网络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类企业不低于 300 平方米),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原值总额不低于600 万元(软件或信息网络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类企业不低于300 万元)。

4)研发中心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20 人,具有研究生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研发人员占比不低于30%。

5)依托单位近 3 年通过 自主研发 、 受让 、 受赠 、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 3 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 、植物新品种、 国家级农作物品种、 国家新药、 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10 件以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 自主知识产权。

6)研发中心建设 目标和主要任务切实可行 ,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健全。

7)依托单位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拥有筹措研发中心建设运行资金的能力,能够支撑保障研发中心可持续运行。

8)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科技奖励或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任务并取得重大突破的,相关组建条件可适当放宽。

9)对依托单位已获得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认定的,原则上不再组建研发中心。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

【政策来源】

《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 (皖科平台〔2024〕8 号)

27.安徽省特色产业创新研究院

【申报条件】

1)组织形式。拟组建的特色产研院具备有效的治理结构和新型管理机制,投资主体或共建单位不少于2 家且有企业参与,机构相对独立,具有独立场地、设备和专职人员,鼓励以法人实体运行。

2)牵头单位。原则上由地方骨干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牵头组建。 申报单位及其法人代表信用记录良好。原则上一个单位只能牵头建设一家特色产研院。

3)布局方向。聚焦县域产业基础良好、集聚度高、特色优势显著、“含科量 ”高的特色(主导)产业布局建设。鼓励依托省政府批准或重点培育的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地) 申报。原则上一个产业领域、一个县域只布局一家特色产研院。

4)基础条件。具备良好的研发实力和创新能力,拥有高水平技术带头人或科技领军人才,具备研发和试验必需的固定场地、仪器设备和研发转化人员等。

5)研发投入。近 2 年有稳定的研发投入,每年研发投入原则上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 5%或年均研发投入不低于 500 万元(农业类企业牵头的可适当放宽)。

6)创新能力。拥有所在产业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在全省乃至全国相关产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产业带动力强,具备研发、转化、孵化、产业化等一体化布局能力。

7)放宽条款 。近 3 年承担过国家或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牵头完成的科技成果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或拟申报的特色产研院属于地方政府重点建设且注册时间不满2 年的,上述标准条件可适当放宽,应在组建期内逐步达到标准。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

【政策来源】

《安徽省特色产业创新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皖科平台〔2024〕7 号)

28.安徽省产业创新研究院

【申报条件】

1)组织形式。省产业创新研究院具备有效的治理结构和新型管理体制机制,投资主体或共建单位不少于2 家,且共建方须有企业参与,原则上以法人实体运行。以企业牵头组建的产业创新研究院对是否独立法人实体不作统一要求,但必须是相对独立机构,具有独立场地、设备和人员。

2)牵头单位。牵头组建单位须是安徽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以企业牵头组建的非独立法人机构,依托单位须是注册地在安徽省的龙头(骨干)企业或省外龙头(骨干)企业在安徽省设立的子公司、控股公司等。 申报单位及其法人应为非失信单位或人员。

3)基础条件。省产业创新研究院原则上拥有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 2000 平方米,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含租赁,包括软件开发工具)原值不少于 2000 万元, 以网络设计开发为主的可适度放宽。

4)研发投入。省产业创新研究院近 3 年每年研发投入原则上占研究院当年总收入比例不低于 30%且年均不低于 1000万元。 由企业牵头组建的非独立法人机构,依托企业原则上近3 年每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 3%或年均研发投入不低于 3000 万元(农业类企业牵头的可适当放宽)。

5)研发人员。省产业创新研究院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或科技领军人才,原则上科研人员和成果转化专职人员须

达到 100 人以上, 占全院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 70%。

6)创新能力。省产业创新研究院或依托单位(非独立法人实体)拥有所在产业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经验,或牵头完成的科技成果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

7)绩效指标。省产业创新研究院组建运行后,在加强产业创新共性服务、承担重大科研攻关任务、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新人才引进培育、深化开放合作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社会经济效益显著。原则上每年完成的目标任务须达到下列 7 项指标中的4 项以上。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或攻关任务并取得重大突破的,新获批建设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的,其他方面成效指标可适当放宽。

①攻克产业(行业)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研制重大创新产品 5 项以上;

②征集并成功解决行业技术需求 10 项以上;

③ 为产 业 链 上 下 游 企 业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不 少于 300 家(次);

④衍生孵化科技型企业不少于2 家;

⑤研发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 30 项,或引进转化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不少于 1 个;

⑥引进培育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博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以上)或团队不少于3 名(个),或联合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人才 30 人以上;

⑦“ 四技 ”收入占当年经营性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60%。对牵头组建单位注册时间不满2 年的省产业创新研究院,

以上第(4) 、(5) 、(6)条可适当放宽,下一步在组建期内逐步达到标准。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

【政策来源】

《安徽省产业创新研究院建设行动实施方案(试行)》 (皖科基地〔2023〕3 号)

29.安徽省重点实验室

【申报条件】

申请组建省重点实验室原则上应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1)依托单位信用记录良好。

2)实验室研究领域和方向聚焦,发展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省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研究水平居省内一流,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3)实验室拥有高水平学术带头人、技术领军人才以及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固定科研人员一般不少于30 人。

4)实验室具备良好科研条件和设施,物理空间相对集中且不少于 1000 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原值不少于 1000 万元。 以软件开发和新模式新业态创新为主的可适度放宽。

5)实验室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上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 5%或不低于 1000 万元。

6)联合共建类重点实验室一般以一家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行业技术服务机构和一家高校院所共同作为依托单位,双方需具有良好的共建基础和长期有效的合作共建协议,对研究任务、经费投入、人员配置、成果知识产权、平台建设等进行明确。

7)省市或行业主管部门重点推荐的以“一事一议 ”方式建设的实验室可适当放宽标准条件,但建设期满应达到相关标准条件,并在建设任务书中明确市或部门支持保障措施和投

入经费, 由所在省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书面推荐。

8)实验室主要研发场地、核心研究人员及相关成果原则上不与省级其他创新平台交叉,避免重复建设。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

【政策来源】

《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皖科平台〔2024〕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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