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技项目申报资讯
惠企减费!安徽省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科技保险、低空经济、医疗器械、集装箱船舶过闸、电子创业券、失业工伤保险费、外贸采购、毕业生在皖创业申报补贴条件
惠企减费!安徽省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科技保险参保、低空经济、医疗器械、集装箱船舶过闸费、电子创业券、失业工伤社会保险费、外贸采购、毕业生在皖创业申报补贴条件!2026 年安徽融资担保、科技保险、低空经济、医疗器械、过闸费减免、电子创业券、社保补贴、外贸采购、高校创业十大项目申报启动。覆盖融资、科创、产业、物流、创业、外贸全领域,最高 500 万奖补 + 税费减免 + 社保缓缴 + 贴息支持,全链条为皖企降本增效、赋能发展。
免费指导热线:19855109130(可加v),选择全面可靠的一站式体系保障。
解锁千万政策红利,专注于项目申报行业13年,沉淀了精准的政策资源、优质的企业资源、成功的项目资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实战方法论与成熟的服务成功案例体系。除了全力打造自身专业项目团队外,相较同行业最大的优势,在于我们有各个流程阶段的人员,分工明细,细致化;各环节均由专人深度把控。想要咨询各省市任何项目申报的都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你做免费项目规划。(勿抄)
1.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
【政策内容】
深入实施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科技创新类再担保支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展至中小微企业,单户科技创新类中小微企业在保余额上限从 1000 万元提高至3000 万元,单笔业务担保费率不超过 1%。
【申报条件】
无需市场主体申报, 由担保机构代为申报。
【责任单位】
财政部
【政策来源】
《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 (财金〔2024〕60 号)
2.科技保险产品参保补贴
【政策内容】
引导保险机构开发研发攻关、成果转化、市场应用、科创出海、科技人才等科技保险产品,给予参保企业最高 30%的保费补贴,年补贴额最高 30 万元。
【申报条件】
根据主管部门当年的申报通知。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
【政策来源】
《关于加快推动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 自立 自强的若干意见》 (国科发资〔2026]9号)
《促进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皖政〔2025〕50 号)
3.低空经济应用场景能力清单
【政策内容】
面向社会公开遴选一批低空产品和服务供应商,组织供需对接和商业洽谈,推动低空产品和服务规模化、集约化、市场化应用。
【责任单位】
省发改委
【政策来源】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培育发展低空经济实施方案(2024—2027 年)及若干措施的通知》(皖发改高技〔2024〕160 号)
4.减低收取医疗器械延续注册费
【政策内容】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医疗器械产品延续注册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 50%。
【申报条件】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免申即享。
【责任单位】
省发改委
【政策来源】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降低后的药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 (皖发改价费函〔2025〕391 号)
5.降低收取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费
【政策内容】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 30%。
【申报条件】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免申即享。
【责任单位】
省发改委
【政策来源】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降低后的药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 (皖发改价费函〔2025〕391 号)
6.降低收取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费
【政策内容】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 10%。其中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微企业优先审批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申报条件】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免申即享。
【责任单位】
省发改委
【政策来源】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降低后的药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 (皖发改价费函〔2025〕391 号)
7.降低收取药品再注册费
【政策内容】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药品再注册费继续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 30%。
【申报条件】
境内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化学原料药登记人,免申即享。
【责任单位】
省发改委
【政策来源】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降低后的药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 (皖发改价费函〔2025〕391 号)
8.途经江淮运河集装箱船舶过闸费降低收取
【政策内容】
(1) 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对途经江淮运河(包括江淮沟通段、菜子湖线、兆西河线、合裕线)的以下船舶在原核定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 20%收取船舶过闸费,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为:重载船舶每吨次 0.64 元,空载船舶每吨次 0.48 元。
①专门用于载运集装箱的船舶;
②载运集装箱数量达到船舶适航证书载明核定箱量 50%及
以上的多用途船或集散两用船。
【申报条件】
无需申报。
【责任单位】
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政策来源】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江淮运河集装箱等船舶过闸费的通知》 (皖发改价费函〔2024〕444 号)
9.途经江淮运河新能源船舶实施免费过闸
【政策内容】
(1) 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对通行江淮运河(包括江淮沟通段、菜子湖线、兆西河线、合裕线)的新能源船舶实施免费过闸政策。
(2)根据国家政策,符合免费条件的船舶需满足以下能源类型及替代率要求:
①单一燃料动力船舶:液化天然气(LNG) 、 甲醇、氢燃料、氨燃料动力;纯电池动力(不含铅酸电池)。
②双燃料动力船舶:液化天然气与燃油双燃料,燃油替代率≥60%; 甲醇与燃油双燃料,燃油替代率≥50%。
符合条件的船舶不分空重载,均享受免费政策。
【申报条件】
无需申报。
【责任单位】
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
【政策来源】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江淮运河新能源船舶实施免费过闸的通知》 (皖发改价费函〔2025〕230 号)
10.安徽省电子创业券补贴
【政策内容】
不同类型用户创业券使用额度如下:
(1)个人用户:三年期内,每个用户使用额度累计不超过 10000 个创业金币,且每年最高使用额度为 6000 个创业金币。
(2)创业组织用户:三年期内,每个用户使用额度累计不超过 30000 个创业金币,且每年最高使用额度为 20000 个创业金币。
【申报条件】
创业券用户应具备的条件:
(1)个人用户:在安徽省境内有创业意愿或创业行为,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个人。
(2)创业组织用户: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距成立 日期不超过 5 年,无经营异常或重大违法记录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
【责任单位】
省人社厅
【政策来源】
《 安徽省电子创业券管理办法 》 ( 皖人社秘〔2025〕96 号)
11.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政策内容】
截至目前,对用人单位按 0.5%的比例征收失业保险费;后期国家有新要求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申报条件】
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所有参保单位。
【责任单位】
省人社厅
【政策来源】
《关于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势头若干政策举措》(皖政〔2026〕15 号)
12.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
【政策内容】
用人单位费率根据本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按照下列标准进行浮动:
(1)用人单位在上两个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的,费率下浮二档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 50%。
(2)用人单位在上一个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的,费率下浮一档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3)用人单位在上一个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
零、小于等于 100%且工伤发生率低于全省同类行业平均工伤发生率的,费率按本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4)用人单位在上一个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小于等于 150%,或工伤发生率大于全省同类行业平均
发生率但小于等于 150%的,费率上浮一档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 120%。
(5)用人单位在上一个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或工伤发生率大于全省同类行业平均发生率 150%的,费率上浮二档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 150%。一类行业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不向下浮动。二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后的费率低于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的,按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确定。按工程建设项目参保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市级范围内按项目参保缴费费率参照上述办法进行浮动。
【申报条件】
无需申报。
【责任单位】
省人社厅
【政策来源】
《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皖人社发〔2024〕17 号)
13.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政策内容】
(1) 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含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 缴费比例统一降至 16%,参保单位已按调整前费率缴纳2019 年 5 月 1 日后养老保险费的,将重新进行结算。
(2)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 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60%的,按 60%计缴;
超过 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
【申报条件】
无需申报。
【责任单位】
省人社厅
【政策来源】
《安徽省降低养老保险费率专项方案》 (皖人社发〔2019〕2 号)
14.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的外贸企业保费补贴
【政策内容】
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的外贸企业,给予最高 100 万元保费补贴支持。
【申报条件】
企业属于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的外贸企业。
【责任单位】
省商务厅
【政策来源】
《关于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势头若干政策举措》(〔2026〕15 号)
15.支持内外贸一体化活动承办单位
【政策内容】
对省统一组织的内外贸一体化活动承办单位给予最高 50万元支持。
【申报条件】
承办省统一组织的内外贸一体化活动。
【责任单位】
省商务厅
【政策来源】
《关于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势头若干政策举措》(〔2026〕15 号)
16.预留采购份额、给予价格评审优惠
【政策内容】
(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全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70%、工程项目不低于 60%。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给予 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提高至4%-6%。
【申报条件】
参与投标时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且符合工信部发布的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
【政策来源】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皖财购〔2023〕615 号)
17.提供全流程线上电子保函服务
【政策内容】
1)履约保函。需要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约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保证承诺电子担保凭证。
(2)预付款保函。指按照采购文件约定,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后,采购人支付预付款前, 由供应商提供给采购人的信用担保保函。
供应商足不出户即可线上完成保函的申请、出函和下载,采购人可实现线上核验、在线索赔等全流程操作。
【申报条件】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中标(成交)。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
【政策来源】
《关于推广使用政府采购电子保函业务的通知》 (皖财购函〔2023〕257 号)
18.支持高校毕业生在皖创业税收减免措施
【政策内容】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 内按每户每年 24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申报条件】
(1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从事个体经营的,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责任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
【政策来源】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23〕1068 号)
关于以上政策讲解,大家还有不懂的问题吗?还有疑问吗?有疑问可以免费咨询。
找我们能为您做什么?(勿抄)
一、国家、省、市各类政府资助类项目申报;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专利软著知识产权申报;
三、国家、省、市各类企业荣誉资质申报;
四、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评价、工业设计中心、非遗、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绿色工厂、大数据企业、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各类标准、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学技术奖、规上、老字号、新产品等研发平台创建辅导、申报:
五、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项目建议书、等各类报告编制;
六、科技成果转化中介、公司注册注销、工商办理、股权、科技项目投融资。
一个电话,帮您理清思路,匹配最佳项目,让您轻松稳拿补贴政策资金与品牌荣誉提升!
专人在线指导,免费咨询:19855109130,微信同号,获取最新政策详情,欢迎前来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