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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30万元补贴!宜宾市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申报条件流程及奖补奖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最高30万元补贴!宜宾市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申报条件流程及奖补奖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宜宾市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重磅发布,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聚焦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研发设备保险等科技保险险种,给予保费 50% 补贴,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补助 30 万元。旨在降低科创企业投保成本、分散创新风险,强化科技金融赋能,助力宜宾打造成渝区域科创高地。诚邀各企业、机构及社会各界积极建言献策,共建科创风险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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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科技部 金融监管总局 工信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加快推动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宜府办函〔2024〕44号),为鼓励保险机构对科技创新主体给予保险保障,降低科技创新风险,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主体是指在宜宾市内注册,具有研发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保费补贴是指对各类创新主体购买宜宾市科技保险“宜科保”(以下简称“宜科保”)系列产品产生的保险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三条 保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保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牵头组织“宜科保”险种征集,组织实施保费补贴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组织保费补贴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及资金下达,指导主管部门开展预算绩效评价管理。
第六条 宜宾金融监管分局负责指导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宜科保”工作,督导保险机构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保险机构负责“宜科保”系列产品开发,积极申报产品备案,定期向市科技局、宜宾金融监管分局报告“宜科保”业务开展情况,协助参保单位进行保费补贴申报,配合开展绩效管理。
第八条 创新主体要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按规定申报保费补贴资金,配合开展绩效管理。
第三章 险种遴选
第九条 “宜科保”险种类别分为重点引导类和一般引导类。
(一)重点引导类: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损失保险、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科技研发转化综合保险等。
(二)一般引导类:科技型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科技型企业营业中断保险、科技型企业产品责任保险、科技型企业专利被侵犯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科技型企业普惠综合保险等。
第十条 市科技局定期组织“宜科保”险种征集工作,经会同市财政局、宜宾金融监管分局评估后,纳入“宜科保”产品体系。“宜科保”险种遴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险种已通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报批或备案,可在宜宾市进行销售;
(二)保险机构的保险费率应当按照合理、公平、充足原则科学厘定,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保险费率可以上下浮动的,应当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和范围;
(三)组建专门科技保险业务部门或服务团队,有专项经营推广计划;
(四)申报的险种有助于增强科技型企业产品竞争力,切实降低或分散科技型企业在科研、技术交易、成果转化等环节的风险。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申报的保险险种被纳入“宜科保”产品体系后,须积极开展相关业务,对科技型企业售保承保。
第十二条 鼓励保险机构针对科技领域风险特点,丰富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
第四章 补贴标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对创新主体购买“宜科保”重点引导类险种的,按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补贴;对购买“宜科保”一般引导类险种的,按实际保费支出的40%给予补贴。两类可叠加享受,同一购买主体年度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
第五章 补贴申报流程
第十四条 创新主体自主选择投保“宜科保”险种,与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一年一投,对采用一次趸交数年的保险不予以补贴。
第十五条 市属企事业单位保费补贴工作由市科技局统一组织,各县(区)、开发区创新主体保费补贴工作由属地科技部门统一组织并向市科技局进行申报。保费补贴申报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申报科技保险保费补贴通知,创新主体根据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二)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邀请专家对申报单位资质、科技保险类型、保费补贴比例、补贴金额等相关材料、事项进行审查,核定补贴金额。
(三)审核无误后,市科技局对拟补贴对象面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章 补贴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六条 市政府批准补贴对象和金额后,由市科技局下达到补贴申报单位。
第十七条 投保单位及保险机构在申请“宜科保”险种保费补贴过程中,存在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级科技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开展科技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加强科技保险产品的宣传和推广,建立科技保险理赔绿色通道,提高理赔效率,积极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九条 获得补贴资金单位要求退保的,承保保险机构须征得市科技局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退保手续,申报单位同时将相应补贴资金按原资金渠道全额退返。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宜宾金融监管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政策》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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