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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引才赋能补助!雅安市民营企业“科技副总”选聘申报条件流程和好处资助实施办法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6/5/27     浏览次数:    
柔性引才赋能补助!雅安市民营企业“科技副总”选聘申报条件流程和好处资助实施办法面向市域民营企业,柔性引进高校院所全职科研人员兼任 “科技副总”,聚焦先进材料、装备制造、生态环保等重点产业。聘期两年,年度绩效优秀者补助 2 万元、良好者补助 1 万元。助力企业攻克技术难关、搭建创新平台、转化科技成果,打通产学研 “最后一公里”,为雅安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硬核智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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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加快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民营企业聘用高校、科研院所的教师和科研人员担任“科技副总”,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在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根据《支持民营企业在雅集聚人才的八条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雅安市注册的民营企业聘用高校、科研院所的教师和科研人员担任“科技副总”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科技副总”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双向选择、互利共赢”的原则,旨在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与民营企业需求的紧密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进程,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

第四条  “科技副总”选派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开展,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备案;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承担本地区“科技副总”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科技副总”涉及经费在市级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科技副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具有优良的政治素质 和作风学风。

(二)身心健康,具有科技项目实施、科技战略咨询和产学研合作的经验和能力,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40周岁(含)以下青年人才。

(三)具备高校、科研院所的教师或科研人员身份,拥有相关专业领域的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

(四)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聚焦我市“13+2”重点产业链和重点工作,能够依托派出单位优势助力企业创新发展。

第七条  合作企业条件:

(一)雅安市内注册的民营企业(不含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创办、投资、入股以及存在指导关系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生产经营正常、管理规范,符合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要求。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近3年无严重失信记录。

(三)还应具备下列资质之一:

1.建有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中试研发平台、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的企业;

2.在有效管理期内的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国省级专精特新企业。

(四)能为“科技副总”提供必要薪酬待遇、工作和生活条件,与其签订合作协议。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科技副总”主要职责:

(一)帮助企业制定创新发展规划、梳理企业创新需求、完 善创新组织管理机制,为企业转型升级、技术创新、产业布局等提供咨询服务。

(二)帮助企业针对关键技术难题开展联合研究攻关、研发 新产品等,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企业落地转化。

(三)帮助企业建设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协调派出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等与企业实现开放共享,协助申报各类科技项目、人才项目、专利等。

(四)帮助企业引进、培养创新人才(团队),开展创新能力培训,推动对外科技交流合作等。

(五)“科技副总”在聘期内应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1.开展技术服务30次以上,累计驻企服务60天以上;

2.协助合作企业建成省级平台1个或成功申报省级科技项目1项,并有序推进或帮助企业新增受理I类知识产权1个;

3.开展技术培训4次以上,帮助企业培养技术人才。

(六)“科技副总”须严守合作企业经营、技术及商业秘密。

第九条  合作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合作企业根据自身创新发展实际确定人才需求,并设立相应“科技副总”工作岗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二)提高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自“科技副总”聘任之日起算,近两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平均比例不低于3%。

(三)为“科技副总”提供薪酬、食宿、办公、试验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保障必需的科研经费,积极配合“科技副总”完成工作任务。

(四)对“科技副总”科技服务成效做出合理评价,评价结果报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作为“科技副总”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合作企业对技术合作须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涉密信息。

第十条  派出单位主要职责:

(一)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人才与企业签订“科技副总”合作协议,对其思想政治素质、道德作风和科研诚信进行严格把关,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支持“科技副总”借助派出单位科研力量,推动科技成果在合作企业转化应用,协助合作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平台建设、人才培养、技能培训等相关工作。配合“科技副总”考核评价工作。

(三)负责做好“科技副总”管理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章  选聘程序

第十一条  选聘程序:

(一)发布通知。由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发布雅安市“科技副总”选派工作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做好政策宣传和组织动员工作。

(二)组织申报。合作企业与符合条件的人选、派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后,由合作企业向所在地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三)开展审核。县(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县(区)委人才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向市科学技术局提交申报材料和推荐函。市科学技术局根据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开展复审,出具建议名单。

(四)公布名单。市科学技术局对通过审查的科技副总建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实名方式对公示的“科技副总”建议名单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书面异议,市科学技术局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作出处理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市科学技术局将建议名单报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备案,备案后发文公布雅安市“科技副总”选派名单。

第五章  管理评价

第十二条  “科技副总”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两年。聘期内,只能受聘一家企业,期满有留任意愿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绩效评估:

(一)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对“科技副总”的年度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二)评估内容包括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情况、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企业满意度等。

(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四条  补助经费:

(一)对年度绩效评估为优秀的“科技副总”,给予每人2万元补助经费。

(二)对年度绩效评估为良好的“科技副总”,给予每人1万元补助经费。

(三)补助经费用于支持“科技副总”开展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通讯、办公等费用。

第十五条  对在聘期内的“科技副总”,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县(区)有关科技计划项目和人才项目。

第十六条  “科技副总”在任职期内发生工作变动、离职等不能履责或与企业无法继续合作等情形的,双方可视情解除合作,并由合作企业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申请,报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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