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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科技项目申报资讯

科创税收!安徽省减税降费助科创|技术转化、创投、软件集成电路税费利好申报补贴要求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6/5/28     浏览次数:    
科创税收!安徽省减税降费助科创|技术转化、创投、软件集成电路税费利好申报补贴要求本资料整合安徽省现行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软件集成电路、科研机构等领域共 26 项税费专项优惠政策,覆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五大税种。政策面向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科创企业、创投主体、技术人员、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等多类对象: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两税;2026—2027 年技术转让、开发及配套咨询服务免征增值税;技术入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享受递延纳税或分期缴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按额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高企、科研院所科技人员股权 / 现金奖励享有个税减免、分期缴纳、递延纳税

科创税收!安徽省减税降费助科创|技术转化、创投、软件集成电路税费利好申报补贴要求本资料整合安徽省现行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软件集成电路、科研机构等领域共 26 项税费专项优惠政策,覆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五大税种。政策面向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科创企业、创投主体、技术人员、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等多类对象: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两税;2026—2027 年技术转让、开发及配套咨询服务免征增值税;技术入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享受递延纳税或分期缴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按额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高企、科研院所科技人员股权 / 现金奖励享有个税减免、分期缴纳、递延纳税优惠。同时包含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集成电路重大项目设备留抵退税、制造业及科创相关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等产业专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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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政策内容】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需符合科技部会同财政部、 中编办、 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的认定标准;

2)需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科技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

【责任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 号 )

16.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内容】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需符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中“转让技术 ”“研发服务 ”范围;

2)技术咨询需为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3)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需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相关,且价款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责任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第二条第(二)项

17.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递延纳税政策的,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享受条件】

1)投资方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

3)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责任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来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 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 年第 62 号)

18.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政策内容】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责任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来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33 号)

19.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技术转让范围包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等。

2)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且需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或商务部门认定登记。

3)不包括从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 以及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术转让所得。

【责任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82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 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 年第 23 号)

20.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享受条件】

1)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技术人员。

2)技术人员包括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以及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

3)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上述税收政策执行。

4)高新技术企业需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

【责任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来源】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 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 116号)

21.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 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 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2)科技人员须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

3)科技成果包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

4)现金奖励需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 个月)内完成。

【责任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 励有 管问 2018 年第 30 号)

22.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递延纳税政策

【政策内容】

1999 年 7 月 1 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 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科研机构需符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2)高等学校需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3)享受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责任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来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 号)

2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

【政策内容】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递延纳税政策的,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

2)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责任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来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 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 年第 62 号)

24.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内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现行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1)软件产品需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嵌入式软件产品需分别核算成本,且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

3)本地化改造需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实质性改进。

【责任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来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25.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政策内容】

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

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购进设备留抵税额)准予退还。购进的设备应属于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享受条件】

1)属于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2)购进的设备应属于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责任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来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购进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 (财税〔2011〕 107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第五条第(五)项

26.制造业、科学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内容】

2025 年 9 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1) “制造业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 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 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

(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 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 60%。

3)除制造业等4 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 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 12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 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 1 亿元的部分(含 1 亿元),退税比例为 60%;超过 1 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 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享受条件】

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 级或者 B 级。

2) 申请退税前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 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 申请退税前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 年第 7 号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5 年第 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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