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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科技项目申报资讯

科创企业必看!安庆市企业研发投入、重大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创平台建设、创新联合体建设、应用场景建设和示范、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科技型企业发展、创新创业比赛奖励申报条件、流程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6/5/29     浏览次数:    
安庆市财政局、科技局联合印发《安庆市支持科技创新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用于兑现《安庆市加强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暂行)》中的各项扶持政策。资金覆盖企业研发投入奖励、重大技术攻关补助、科技成果转化补助、科创平台建设补助、创新联合体建设支持、应用场景建设和示范支持、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奖励、科技型企业发展奖励、创新创业比赛奖励等九大方向。管理遵循“专款专用、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原则,兑现流程包括:预算安排→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资金拨付。专项须全部用于科技创新相关支出,不得用于福利、偿债等。本文将逐条解读资金使用范围、申请单位职责、拨付流程及违规追责机制,助您合规申报、高效获资。
安庆市财政局、科技局联合印发《安庆市支持科技创新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用于兑现《安庆市加强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暂行)》中的各项扶持政策。资金覆盖企业研发投入奖励、重大技术攻关补助、科技成果转化补助、科创平台建设补助、创新联合体建设支持、应用场景建设和示范支持、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奖励、科技型企业发展奖励、创新创业比赛奖励等九大方向。管理遵循“专款专用、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原则,兑现流程包括:预算安排→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资金拨付。专项须全部用于科技创新相关支出,不得用于福利、偿债等。本文将逐条解读资金使用范围、申请单位职责、拨付流程及违规追责机制,助您合规申报、高效获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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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支持科技创新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安庆市支持科技创新政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绩效,确保我市科技创新相关扶持政策精准、高效兑现,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安庆市加强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暂行)》(宜政办发〔2025〕7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兑现《安庆市加强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暂行)》中各项科技创新扶持政策的财政资金,资金管理遵循“专款专用,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专项资金兑现范围严格按照《安庆市加强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暂行)》规定执行,主要包括企业研发投入奖励、重大技术攻关补助、科技成果转化补助、科创平台建设补助、创新联合体建设支持、应用场景建设和示范支持、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奖励、科技型企业发展奖励、创新创业比赛奖励等相关政策兑现支出。
第四条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预算执行中涉及调整事项,按照预算法规定办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五条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申请,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项目资金绩效监管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市科技局对专项资金实施具体管理职责,负责预算申请、项目立项、资金具体拨付、项目验收、绩效管理、中期评估、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专项资金兑现申请单位为安庆市内符合《安庆市加强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暂行)》规定条件的企业,申请单位作为资金使用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建立“谁申报、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二)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使用专项资金,资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科技创新相关支出;
(三)配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开展资金使用情况核查、绩效评价、审计监督等工作;
(四)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和财务凭证。
第八条专项资金拨付与兑现流程
(一)预算安排: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申报的政策兑现资金需求,安排年度财政预算。
(二)审核公示:市科技局按照政策规定完成申报材料审核、评审后,将拟兑现名单和金额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兑现方案。
(三)资金拨付:市科技局根据最终兑现方案,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将专项资金指标下达至市科技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由市科技局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至兑现对象指定账户。
(四)特殊情况:涉及跨区域、跨部门协作的兑现项目,由市科技局牵头协调相关县(市、区)及市直部门完成资料复核,再按上述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第九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兑现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不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虚构项目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仅用于企业科技创新研发、平台建设、人才培养、设备采购、成果转化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偿还债务、购置非生产性资产等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全过程机制,市科技局于每年年初,组织开展上一年度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及绩效自评工作,形成绩效自评报告,连同专项资金年度执行情况一并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开展重点评价或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优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使用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对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兑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追回违规使用的专项资金,取消相关单位后续3年内市县两级科技创新政策兑现申报资格,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安庆市财政局、安庆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与《安庆市加强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暂行)》同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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