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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值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示范、质押融资维权奖励!崇州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征集申报补贴要求
崇州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申报补贴要求,包括高价值专利、发明专利、商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等,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建设,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修订《崇州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集意见建议。政策聚焦高价值专利培育、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全链条保护、服务体系升级、人才队伍建设五大方向,优化资助奖励、维权援助、托管服务、品牌培育等支持举措,覆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创新人才,着力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全面提升崇州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诚邀社会各界积极建言献策,共同完善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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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市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推动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助力崇州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崇州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崇州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政策制定、公平竞争等方面的建议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6年7月3日17点,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2113254192@qq.com,并请在邮件上注明“《崇州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字样。
2.信函方式:寄至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唐安东路131号)4003室,并在信封上注明“《崇州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字样。
崇州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赋能作用,助力崇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区域营商环境,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核心理念,依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及国家、省、市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系列规划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
第一章 促进知识产权创造
第一条 支持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对获评四川省、成都市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的,给予项目承担单位当年所获上级项目资金20%的配套资助,单个项目当年配套资助累计不超过30万元。
第二条 高价值发明专利梯度奖励。对企业持有认定有效高价值发明专利数量实行梯度一次性奖励。拥有5件(含)至10件的给予奖励3万元,拥有11件(含)至20件的给予奖励6元,拥有20件(含)及以上的给予奖励9万元;同一企业每年仅可按最高档位申领一次奖励。
第二章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第三条 支持发明专利转移。企业通过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获得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转让或首次许可的发明专利,属非关联交易并在崇州市内实施转化形成产业化应用,该转让或许可的实际交易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对企业给予实际交易金额5%的一次性资助。单项交易资助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四条 激励主体争取上级知识产权项目。企事业单位对自有专利实施转化,获得四川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的,给予所获上级资金30%的配套资助。
第五条 鼓励提高商标知名度。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商标,给予商标权利人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六条 鼓励为技术(设计)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资助。
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0万元、7万元、5万元的资助。
第七条 促进地理标志产品运用。对新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权的权利人,分别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八条 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崇州市内已经还本付息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出质人或其同意的借款人,给予质押融资的评估费、担保费、贷款利息三项总费用10%的一次性资助,同一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实际资助贷款利息标准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本条实行年度预算控制。
第三章 促进知识产权保护
第九条 支持知识产权维权。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协会等主体积极维权,积极参与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经人民法院裁判或仲裁委员会裁决系依据其享有的知识产权胜诉并已生效的,给予权利人符合相关规定的维权代理费20%的资助,每件案件最高资助5万元,同一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
第十条 鼓励为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提供专业支持。崇州市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成都市知识产权智库的维权援助机构发挥专业化作用协助调解崇州市内专利、商标纠纷并经人民法院裁判或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案的,每件给予参与调解服务机构3000元资助;成都市知识产权智库专家库的专家提供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服务并经人民法院裁判或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案的,每人每件给予1000元资助。
第四章 促进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一条 促进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新评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资助;新评定为四川省知识产权强企单位给予7万元资助。
第十二条 对贯彻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并首次获得“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能力评价证书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资助。
第十三条 对主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或个人,在标准发布的当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助。主持多层级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和个人以最高层级为准,不重复享受奖励。
第十四条 对首次获得“天府名品”认定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资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限申领一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政策措施资助对象为在崇州市依法经营、开展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高校、科研院所。
第十六条 实施过程中若遇法律、法规、规章及重大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对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违规申报资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的规定进行处罚,追回已发放的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依据年度财政预算统筹调度资金,实行资金总量调控管理。
第十八条 本政策措施由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政策措施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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