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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教融合赋能产业链!湖南省重点产业链产教融合项目实施细则申报条件流程和补助好处
产教融合赋能产业链!湖南省重点产业链产教融合项目实施细则申报条件流程和补助好处!湖南省重点产业链产教融合项目申报正式启动。聚焦 13 条重点产业链,支持龙头企业联合院校共建产业学院、实训基地、创新平台,定向培养高技能人才。符合条件的企业、院校可获省级专项资金支持,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精准对接、人才培养与企业发展同频共振。抢抓政策机遇,深化产教融合,共筑先进制造业人才新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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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业和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工信部人〔2022〕138号)有关要求,推动产业链与人才链、创新链深度融合,创新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人才培养模式,规范湖南省重点产业链产教融合项目(以下简称“产教融合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产教融合项目是以推动院校人才培养与产业发展需求的有机衔接、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为目标,坚持“需求导向、校企协同、服务行业、合作共赢”的原则,支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职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等院校精准对接湖南省重点产业链发展需求以及高技能人才培育、技术研发需求,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协同育人,与一家或多家先进制造业企业在人才培养、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师资力量、实训基地、技术研发、就业创业等方面深度合作,共同投入建设资金、共建共享设施设备的校企合作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职学校,包括公办的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职业本科学校。本细则所称中职学校,包括公办的普通中专和技工学校。
第四条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项目统筹规划、预算编报、政策制定、绩效评价和管理服务。湖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统筹省级相关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州工信局”)负责本地区项目宣传发动、申报材料审查、协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重点产业链产教融合项目申报,支持对象主要为省内公办的普通本科高校、高职学校及中职学校等院校,申报的院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有一批紧贴湖南省重点产业链和区域支柱产业的骨干专业,且相关专业建设实力位于本省和行业前列,产教融合有规划、有重点、有特色、有平台、有成效。
(二)主校区或分校区建在湖南省内且正常办学两年以上,主动对接地方重点产业集群、产业园区或重点企业高技能人才需求,将企业导师、产业项目、技术标准全面引入培养全过程,实现校企“双主体”育人。
(三)主动围绕重点产业和企业发展,调整优化学科专业与课程设置,与先进制造业企业合作开设“订单班”或共建专业(群)、产业学院、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等,通过一定规模的工学交替和顶岗实习,培养输送产业急需紧缺的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
(四)主动推进现代学徒制试点、企业新型学徒制,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大力推行学院与行业“双导师”互聘机制,为地方主导产业及合作企业开展员工培训、技能鉴定、协作生产等服务。
(五)主动依托院校现有设施设备,围绕重点产业和企业工艺优化、产品升级、数字化改造等需求,通过共建基地、共组团队、共研项目、共享资源等形式,构建校企协同创新的长效机制,有效促进创新成果与核心技术产业化。
第六条 鼓励院校与企业联合申报,企业应属湖南省“4×4”现代化产业体系和12条重点产业链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应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能积极配合做好资金管理所需的调查、调度、评价等工作;具有良好社会信用,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失信记录。
第七条 院校为产教融合项目的申报和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建设管理和总结报告等工作,主动配合做好项目验收评估各项工作。
第八条 围绕湖南省重点产业链发展需求,聚焦重点领域评选一批优秀产教融合项目,根据项目实施具体成效,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分档支持。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九条 产教融合项目评选包括申报推荐、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确定方案等环节。
(一)申报推荐。由市州工信局根据本地实际,发动组织有关院校进行申报,并联合财政部门对《湖南省重点产业链产教融合项目申报书》等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把关,出具书面推荐意见统一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资格审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事教育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条件,对项目申报主体、项目内容、社会效果等进行复审。
(三)专家评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有关行业领域专家,对通过复审的产教融合项目进行综合评审。
(四)社会公示。根据综合评审结果,综合考虑校企合作紧密程度、项目创新性、投资建设情况及预期成效等因素,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支持名单,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会议审定后,在厅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五)确定方案。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条 评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优化调整学科专业设置、联合培养输送产业人才、开展重大技术协同攻关、强化实训基地建设、支撑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等方面成效,具体评分细则见附件。
第十一条 产教融合项目资金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等原则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对编报虚假资料套取财政性资金、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国家财务制度规定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基本情况、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和成效、对产业发展的贡献度、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资金管理情况、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细则施行期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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